《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11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基金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错误!未
2、定义书签。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到期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
3、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风险提示一一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6、金,须自担风险。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7、、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8、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8、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9、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同一日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10、基金的自然人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11、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12、的账户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35、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36、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37、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
14、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38、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共计6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39、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份额折算日除外),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40、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41、折算日:本基
15、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42、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LOO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43、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44、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
16、进行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换费用之和45、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46、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47、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48、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49、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
17、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5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51、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18、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52、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19、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53、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5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5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59、业务规则:指融通
20、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61、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6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64、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21、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65、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6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6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6
22、8、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6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7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7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23、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7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7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74、元:指人民币元7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7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24、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7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7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7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8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8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提供保本
25、保障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4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九、基金的保证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保证人。十、基金保本周期本基金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个
26、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以此类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隙机制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H、基金的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27、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28、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29、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十三、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
30、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31、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二、募集上限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三、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32、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
3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34、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35、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
36、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的申购业务(包括转换转入)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37、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38、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
39、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
40、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
41、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43、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基金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4、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
45、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6、,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
47、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