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老字号”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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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老字号”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老字号”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4日“沈阳老字号”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和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推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商零售(2022)72号)有关部署,培育、扶持和规范我市老字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

2、老字号”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鲜明地域特色和深厚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沈阳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品牌认定为“沈阳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沈阳老字号”企业,建立“沈阳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沈阳老字号”名录,开展相关推广、促进等工作。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沈阳老字号”推荐、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第四条“沈阳老字号”认定工作应遵循政府倡导、企业自愿、优中选优的原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沈阳老字号”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应具有品牌示范

3、、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的特性。第六条认定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二)拥有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三)依法拥有与历史上字号相一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无争议;(四)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近3年无违法、失信记录;(六)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发布通知。市商务局每2年发布1次组织开展“沈阳老字号”认定的通知,明确相关申报安排和工作事项。(二)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4、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材料。(三)初审报送。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四)专家评审。市商务局聘请3-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通过查阅档案、审查材料、现场核验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为“沈阳老字号”的名单。(五)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在部门网站对拟认定为“沈阳老字号”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后30

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六)作出决定。对拟认定为“沈阳老字号”且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品牌及所属企业,由市商务局作出认定其为“沈阳老字号”的决定,并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七)授予牌匾。对认定为“沈阳老字号”的企业,授予“沈阳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第八条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或被辽宁省商务厅认定为“辽宁老字号”的本市企业,自动获得“沈阳老字号”称号。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沈阳老字号”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一)可享受有关政策;(二)优先参加“中华老字号”“辽宁老字号”评选;(三)可优先进入特色商业街聚集发展,参加老字号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提升知名度

6、和影响力;(四)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中规范使用“沈阳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冒用。第十条“沈阳老字号”企业应承担的义务:(一)收集整理和保存代表老字号传承人及传统手工技艺、发展历程的文字、照片、音像、实物、口述档案等资料;(二)积极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展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加强交流合作,擦亮“沈阳老字号”品牌;(三)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一条“沈阳老字号”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的,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变更情况说明

7、并附证明材料;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向市商务局报备。(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二)老字号注册商标权属发生变更;(三)企业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五)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六)企业注销登记;(七)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第十二条“沈阳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向市商务局申请暂停其“沈阳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一)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或经营异常名单;(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要求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事项变更;(

8、四)未规范使用“沈阳老字号标识或牌匾。市商务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暂停其“沈阳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暂停期间,“沈阳老字号”牌匾由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保管。整改完成后,由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定整改到位的,应作出恢复其“沈阳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的决定。第十三条“沈阳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申请将其移出“沈阳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沈阳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三)

9、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沈阳老字号”称号;(五)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市商务局暂停“沈阳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六)其他不符合“沈阳老字号”认定条件的情况。市商务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将其移出“沈阳老字号”名录、收回其“沈阳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被移出“沈阳老字号”名录的企业应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沈阳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销毁和注销自身使用的有关“沈阳老字号”标识,向市商务局退还“沈阳老字号”牌匾。被移出“沈阳老字号”名录的企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沈阳老字号”。对于被商务部撤销“中华老字号”或被辽宁省商务厅撤销“辽宁老字号”的企业,市商务局自动撤销其“沈阳老字号”称号。第十五条市商务局每3年对已认定的“沈阳老字号”进行复查,不符合“沈阳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撤销其“沈阳老字号”称号,并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参与“沈阳老字号”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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