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 “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837043 上传时间:2023-12-1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宿州市 “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宿州市 “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宿州市 “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宿州市 “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宿州市 “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宿州市 “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宿州市 “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宿州市“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与科技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对接合作,探索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的“飞地模式,实现“成果研发在异地、转化孵化在宿州的科创产业协同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创飞地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外建设的具有技术研发、招才引智、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等功能的飞地平台,鼓励市域外企业、高校院所、人才团队、科研机构等入驻飞地。第二条科创飞地的建设运营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三条

2、鼓励科创飞地”建设单位自主运营管理,也可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飞地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项目入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为入驻团队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资源整合、政策宣传、财税法律咨询等服务。第四条成立“科创飞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市城投集团、市产投集团、市乡村振兴投资集团、市人才集团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科创飞地”的

3、规划建设、政策制定等,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科创飞地的绩效评价、业务指导等工作。第二章入驻管理第五条科创飞地”入驻单位应为科技创业团队或科技型企业。宿州市域外团队或企业入驻飞地后,应及时在宿州市设立子公司,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鼓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团队或企业入驻飞地:(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培育企业。(二)研发创新机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等)。(三)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业团队。(四)在各级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中获得名次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第七条入驻流程(一)入驻团队或企业提交申请材料:I入驻申请

4、;2商业计划书;3创业团队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4企业简介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二)飞地运营管理机构对入驻团队或企业进行基础研判,与予以入驻的团队或企业签订入驻孵化协议,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由入驻团队或企业自行承担。因实际研发和经营需求需要扩大入驻面积的,需签订补充协议。第八条飞地入驻期一般为3年,入驻期满确需延期的团队或企业,经运营管理机构同意后可续签,续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九条飞地运营管理机构入驻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合法运营,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团队、项目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第三章政策扶持第十

5、条房租补助。房租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入驻飞地孵化项目按期孵化毕业并落地宿州市的,可由运营管理机构向落地所在地财政申请补贴。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科创飞地实行绩效评价机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飞地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开展。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飞地入驻团队或企业,可按规定在我市申报项目,并享受相应政策支持。第十三条人才补助。飞地入驻团队或企业申报或引进符合宿州市高层次人才目录”的人才,按人才层次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第十四条科技创新政策。经飞地孵化后落地在我市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科技创新支持政策。第十五条

6、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经飞地孵化的科技型企业,落地在我市各县区、园区,享受所在地相应的产业、税收、生产经营等扶持政策。第四章退出机制第十六条飞地入驻团队或企业入驻期满不再续驻的或因其它原因提前终止入驻协议的,应提前三十天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运营管理机构及时解除协议并要求其限期退出:(一)孵化毕业,已在宿州市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二)从事与飞地功能定位无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三)项目进展不正常,科研项目处于停顿状态或企业经营场所连续20天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四)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达30天以上的;(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六)其他应退出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