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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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现

2、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守则。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工作安排。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

4、工作。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修养。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职,恪尽职守,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

5、。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本市有关规定,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推进学习与履职相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

6、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宪法、法律、法规;(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五)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北京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相关的专业知识;(六)履职所需的其他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全程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遵守会风会纪。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办公厅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和缺席原

7、因,并将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

8、我有所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基层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观点,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实情、找准问题,努力使提出的议案建议、发表的审议意见符合客观实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并可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第十八条担任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法治故事。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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