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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州市区人力三轮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区人力三轮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人力三轮车客运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人力三轮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力三轮车客运服务区域限于潮州市区(湘桥、枫溪区),凡在市区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人力三轮车客运的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公安、城管、工商、价格、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运输协会,依照协会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规范和
2、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高会员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人力三轮车客运健康发展。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运输协会承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转移的相关业务管理事项。并受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制订市区人力三轮车车辆标准和经营者的骑驶技能及岗前培训教材。第五条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实行总量控制、限制准入、逐步淘汰的管理原则。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第二章营运申请第六条申请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车辆条件(一)车辆技术性能、外廓尺寸应符合潮州市区客运人力三轮车车辆标准。(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符合“三统一”(即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标识和编
3、号)的人力三轮车辆。二、从业条件(一)潮州市区居民户口的无业待业人员、企业的富余劳力和近郊农村的贫困人员(不包括潮安区)。(一)成年人、身体健康且适应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三)有较熟练的营运人力三轮车骑驶技能。经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七条申请从事人力三轮客运经营者应符合第六条规定资格条件,方准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购车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准购置,并持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填写潮州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申请表。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企业富余劳力持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三、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
4、及复印件。四、遵章守法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八条依照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组织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营运申请决定或不予营运申请的决定。准予营运申请的,核发潮州市区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证(以下称营运资格证),并配发给营运人力三轮车号牌和车主岗号服,收取工本费。第九条营运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在营运证使用期届满时,车主应提前10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营运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符合延续申请条件的,换发营运资格证;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延续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原核发营运资格证件,取消其经营资格。第十条人力三轮
5、车营运资格证只准经营者本人使用,未取得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证的,不得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运经营活动。第十一条营运人力三轮车及其配发的营运资格证不得转让、转租、转借他人经营。超出规定营运资格的或重新就业且已退出客运市场的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其营运牌证予以收回。第十二条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再就业的,应提前20天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缴销营运牌证及岗号服。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应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车辆卫生清洁,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可靠。第十四条为保障客运安全和净化城市环境,严禁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证的车辆动力、电瓶助力装置;车辆不得
6、随意加装遮阳物、彩条布及利用车辆蓬布乱帖广告。第十五条已取得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证的经营者,经营过程中需要更新车辆的,旧车辆应办理报废拆改手续。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六条营运人力三轮车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一)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三)经营者遵章守法、履行服务质量承诺情况。经审验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营运资格证审验记录栏中签注审验合格专用章;其车辆按“三统一”规定,由营运人力三轮车协会对车辆外观进行翻新喷漆,安装车辆号牌、喷刷放大车号、标志及投诉电话,方准营运。第十七条营运人力三轮车客运经营
7、者要热爱本职,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宗旨,争当文明使者。经营者要熟悉市区的行车路线、街道、站点名称及交通班车时刻,掌握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和线路、人文景观、乡土人情、美食文化等知识;向海内外游客宣传潮州,提高潮州知名度,促进潮州旅游事业的发展。第十八条人力三轮车营运时,经营者应随身携带营运证,身着统一岗号服,仪表端正,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第十九条营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交通道路交通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上靠右顺向骑行,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按照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
8、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右侧边缘算起,不得超过2.2米。第二十条营运人力三轮车不得乱停乱放,应按划定的停车区域停车待客,按序排载;载客时不得随意兜圈,不得对乘客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强迫游客或强行将游客带至就餐点、购物点强买强卖,坑害旅客。第二十一条营运人力三轮车的经营者必须使用统一票据,不得私自提价和变相涨价。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人力三轮车经营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人力三轮车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
9、中,如发现人力三轮车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或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3次以上,参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停其营运资格。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参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参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
1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者营运资格,并注销其营运证件。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参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其动力、电瓶助力装置,并予以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参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逾期年审的,取消其营运资格,并收回营运牌证。收回的人力三轮车营运证,不再重新发放,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登记,定期在市人民政府公众网或市交通运输局公众网上公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参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潮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潮州市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潮府199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