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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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23)4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

3、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的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

4、省政府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依据国家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第八条企业是其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

5、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必须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

6、查询、可监督。第十三条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

7、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

8、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

9、,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或者分别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

10、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省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或者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项目核准机

11、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遴选确定。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项目核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

12、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相关

13、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第二十九条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

14、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第三十一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

15、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由项目核准机关依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通用格式文本制作。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三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正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第三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

16、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其他相关手续能够与项目核准同时办理的,应当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第三十四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第三十五条项目自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

17、目单位应当在2年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第五章项目备案第三十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第三十七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

18、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第三十八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

19、十九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第四十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二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

20、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依法独立审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

21、关违法违规信息。第四十四条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我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22、:(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四)不按照核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

23、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八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

24、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第五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一)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二)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三)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

25、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四)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三条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降低或撤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依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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