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十里铺站—汉钢站区间、汉钢站—太平洋站区间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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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十里铺站一汉钢站区间、汉钢站一太平洋站区间)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实施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十里铺站一汉钢站区间、汉钢站一太平洋站区间)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汉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十里铺站一汉钢站区间、汉钢站一太平洋站区间)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项目已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9年2024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81915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

2、址意见书(武自规用(2020)034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汉阳区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十里铺站一汉钢站区间、汉钢站一太平洋站区间)工程项目二、项目征收范围本项目位于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十里铺站一汉钢站区间、汉钢站一太平洋站区间)工程项目延线,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图。三、项目调查概况本项目征收总户数约为429户,房屋建筑面积约82642平方米,以上数据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四、房屋征收部门受武汉市汉阳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委托,本项目由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

3、组织实施。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汉阳区人民政府琴断口街办事处汉阳区人民政府晴川街办事处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

4、或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八、征收签约期限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汉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第二章征收补偿方式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二、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5、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三、产权调换方式1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2 .产权调换房源基本情况:(1)汉江苑三期限价商品房:位于琴台大道1109号,系现房,单价为4800元/平方米。(2)其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提供的其他房源。3 .选房原则本着先签约搬迁先受

6、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时间顺序,按照一户一套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源。四、征收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1.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2 .征收公

7、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3 .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第三章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价

8、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产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二、房屋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单价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由双方协商确定,超过600元/平方米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三、附属设施补偿1 .电话移机费(报装费):216元/部;2 .宽带移机费(报装费):308元/部;3 .有线电视迁移费:380元/户;4 .空调移机费:柜机500元/台、

9、分体机300元/台、窗机200元/台;5 .热水器迁移费:300元/台;6 .电表:分表150元/块,独表500元/块;7 .水表:分表100元/块,独表240元/块;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票据据实补偿。8 .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报装费超出3000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9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户给予补偿;10 .三相电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11 .地水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12 .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四、房屋搬迁补偿1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房屋搬迁费2000元。2

10、 .征收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安装费用,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评估残值予以补偿。3 .房屋搬迁期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五、临时安置补偿费1.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4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5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6 .对选择货币

11、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按季度预先支付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之日起至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若实际交房时间提前,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日期,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六、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

12、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2 .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3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

13、失补偿费。七、住房保底补偿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含相应的补助和奖励)。4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o八、住房困难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1 .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

14、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2 .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3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房困难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满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o九、住房货币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的给予货币补助。十、住房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建筑面积之和)的12%o十

15、一、困难补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且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入,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且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补助可累加,但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0元。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困难补助。十二、奖励(一)住房产权调换签约奖励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

16、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照3万元保底)。(二)住房货币补偿签约奖励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货币补偿,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三)住房全货币奖励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经认定为一户)选择货币补偿,自动放弃任何房源安置的,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被征收人或共有房屋承租人奖励。(四)无未经登记建筑或放弃未经登记建筑补偿奖励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公有的视为一户),

17、无历史未经登记建筑或放弃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的,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每户30000元给予奖励。(五)非住宅签约奖励个人非住宅房屋或企事业单位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正式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第四章未经登记建筑补偿一、未经登记建筑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二、认定程序1 .由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报建审批、施工监理、房屋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房屋建造购买材料等能证明建筑建设时间的相关资料,报征收实施单位认定。2 .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予以测绘,绘制未经登记建筑平面图、立面图,

18、并对未经登记建筑拍照留证。3 .征收实施单位核查有关资料后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建造年限。4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内容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5 .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6.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超出部分面积是在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三、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1 .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参照有证房

19、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2 .历史未登记房屋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1) 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2) 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0%给予补偿。(3) 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85%给予补偿。(4) 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第五章自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一、被征收人、公

20、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原则上按房屋证载用途给予补偿。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之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住宅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补助、奖励外,对于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经营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的,按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三、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之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原房屋证载用途

21、予以补偿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经营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的,按商业门面与原房屋证载用途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四、对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房屋,按照历史未登记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对符合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的,按前述“第二条”给予补助。五、对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单位房屋,按照历史未登记办公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对符合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的,按前述“第三条”给予补助。六、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之后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不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第六章其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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