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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关于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落实相关责任单位、村社干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队伍,责任到片到点,切实做到源头可追溯、责任可倒查。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隔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政策性保险工作;组织打捞、贮藏和
2、收集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以避免二次污染;组织辖区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召开相关会议,广泛宣传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并做好与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衔接和协调工作。(二)县级相关部门责任1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环节检疫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从报告、收集、转运、处理、副产品流向全程监管制度;负责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行业规划、处置中心和收集点的规划设置,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制定,项目补助经费计划,农机补贴机制,监控系统的建
3、立,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派出驻点官方兽医,对运营单位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2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无害化处理正常运行秩序,对移送的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储存等病死畜禽的经营者开展立案侦查。3 财政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补贴等经费的落实。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业主)在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5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弃置在森林等场所的病死动物按相关操作规范直接交由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和处理。6 生态环境部门:对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行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对需要进行环评的开展环评工作;对出现的环保问题进行查处。水利、发改、
4、卫生、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涉农保险公司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监管,并在税收、项目、资金上给予支持。(三)生产经营者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主体责任,履行报告义务。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农村散养户除外)特别是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厂(场、点)原则上要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能够暂存7-10天或更长时间贮量的收集冷藏设施(如冰柜或冻库等)。各经营单位和个人超过贮藏量(农村散养户出现大牲畜)时要及时拨打收集热线电话。个别不方便集中收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处理过程中不符
5、合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未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现场监督的,不得申报享受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农村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由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收运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及病害畜禽。(四)无害化处理中心责任全面统筹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专用收集车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公交站式”集中收集路线的实地考察和优化工作;在日常集中收集和运营过程中做好各环节消毒及人员防护工作,防止动物疫病源的交叉、扩散和传播,保障收集交接防
6、疫安全、生物安全、运输安全、集中处理过程安全和人员防护安全;做好“点源式”收集工作,收集时限控制在6小时以内;配合农业部门开展采样、监测和流调等工作,规范采样、监测、流调程序;全面接受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资料核查。二、工作内容(一)加强运行监管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公交站式”集中收集路线的实地考察和优化工作,划定收集线路;对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收集车辆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指定网络,对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无害化处理中心要落实专人24小时不间断值守;做好防疫安全、生物安全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采样、监测和流调等工作,规范采样、监测、流调程序。农业农村、环境保
7、护、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资料核查工作。(二)严打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要及时移交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三)建立举报机制建立监督举报专项奖励制度,专项奖
8、励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申请、管理和兑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及病害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县农业农村局设举报电话:XX)。三、支持政策(一)落实补助政策落实生猪养殖和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死猪(含有关行政部门查扣和罚没的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胴体、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每90千克折算1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实行集中处理后直接补助给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二)建立保险理赔联动机制我县生猪养殖病死已纳入农业保险范围。保险
9、企业和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并推进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保险政策,指导保险机构将病死生猪、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提供的五联收集单作为保险企业理赔的依据。对不能提交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五联收集单的,有关保险企业不得受理畜禽保险理赔。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县委目标绩效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广旅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执法局、XX市XX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病死畜禽集中
10、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强化宣传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政策宣讲和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会议、标语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相关政策,促使相关经营业主和群众提高认识。(三)加强经费保障落实财政保障,及时兑现生猪养殖和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其它国家无明确补助政策的养殖废弃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纳入我县年度财政预算予以支付。(四)加强督查考核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委目标绩效办要加大对各乡镇(街道)落实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力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并逗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