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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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XX省物价局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价资(2018)111号)精神,结合XX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二、用水定额按照XX省水利厅、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xx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标准执行。省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城市供水

2、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三、超定额加价管理(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二)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

3、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三)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四)加价水费缴纳供水企业按照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四、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XX省取水许可和

4、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2018年第332号令)的有关规定超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五、部门职责县发改局负责城镇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提供“高耗能”企业名单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城镇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县经商局负责提供“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名单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提供“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等工作;县水利局等部门配合县住建局做好用水定额管理工作;供水企业负责用水计量数据的提供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六、实施步骤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城镇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有序推行。现阶段不具备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照关于印发XX县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财综2018)10号)执行。七、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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