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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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协议知识点汇总第一部分:竞业限制纠纷高频问题31 .所有员工都可签竞业限制协议么?32 .哪些员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33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怎么界定?34 .除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企业和其他人员也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45 .法院判决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对企业有没有法律风险?46 .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无效?47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否越广越好?应如何界定?48 .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如何约定?59 .约定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超出部分如何处理?510 .竞业限制必须通过协议约定么?512 .竞业限制补偿金,应约定多少?613 .没有

2、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确定?614 .竞业限制补偿,是否必须按月发放?615 .竞业限制补偿,可否在职期间发放?616 .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是否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717 .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可以单方要求解除协议吗?有什么风险?.718 .某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跳槽至另一公司担任行政人员是否违法竞业限制?719 .用人单位能否以期权方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720 .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从哪些方面搜集证据?8第二部分:竞业限制各地补偿金基数91 .全国92 .北京93 .上海104 ,天津105 .江苏省106 .浙江省117 .广东138 .广州139 .

3、深圳1410 .珠海1411 .佛山1512 .中山1513 .苏州1514 .宁波1515 .银川16第三部分: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7第四部分:竞业限制相关文本工具341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342 .竞业限制解除协议403 .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反馈表414 .竞业限制补偿费确认表42第五部分:劳动法资料会员介绍43第一部分:竞业限制纠纷高频问题1.所有员工都可签竞业限制协议么?不可以。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2.哪些员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

4、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实操中,企业内部涉密的管理人员往往不仅限于以上几类人员,因此,企业在与这些非企业法明文规定系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员工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之下,企业架构文件或制度中也尽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明确,如果制度经过民主流程,一般是能够得到法官支持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16条1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怎么界定?法律条款中没有清晰的界定。实操中,高级技术人员,主要是指技术研发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指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企业有证据证明他有机会接触、利用重要或关键经

5、营信息、技术信息或商业秘密的人员。比如高管的秘书、助理等。4除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企业和其他人员也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企业对员工不作任何区分,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于那些不能证明他有机会接触、利用重要或关键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员工,如果员工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那么协议对这些员工不生效,员工也可以去仲裁或诉讼申请确认协议无效。5法院判决竟业限制协议无效,对企业有没有法律风险?协议被确认无效后,离职员工有权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无需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而企业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由于员工之前已经履行,那么也不能要求员工进行返还。6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协

6、议是否无效?并不当然无效。如果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7.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否越广越好?应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企业和员工双方可以约定。一般来说,竞业限制的范围限于禁止员工到与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对手处工作,或禁止员工设立与企业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或禁止员工自行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一般不应包含只是在生产经营范围上和企业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或其他间接联系的企业。而竞业限制的地域则建议限定在一旦秘密泄露,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威胁的特定地域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如果秘密就不再具有商业价值,那些地域则不宜涵盖在内。法律本身没有对范围及

7、地域作具体的限制,但是,笔者认为,若范围和地域限制过广,出现争议时,由于极不合理,协议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从合理的角度,企业在确定竞业限制内容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员工的协议签订意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在24个月之内,企业和员工可以任意约定,而非必须约定两年。【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9.约定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超出部分如何处理?超出部分无效。员工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如果员工履行了,企业仍然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1Q竞业限制必

8、须通过协议约定么?不是。企业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只要约定的内容合理合法,并不拘泥于必须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12竞业限制补偿金,应约定多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双方约定,法律只有下限的规定,即最低工资标准,但没有上限的规定(个别地区有例外)。不过,考虑到公平原则,一般建议不低于员工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oU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确定?在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而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可以向法院请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员工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补偿。另外,各地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按哪种标准支付补偿有不

9、同的规定,一般在20%-50%的幅度之间。企业在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具体数额时,建议提前查阅当地的竞业限制有关政策再作权衡。14竟业限制补偿,是否必须按月发放?必须按月支付。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而员工同意的话,企业选择一次性提前支付,因对员工更为有利,所以也会得到支持。但是,对企业来说,如果员工违约,则届时要求返还的难度就会增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1S竞业限制补偿,可否在职期间发放?严格按法律来说,只能在员工离职后发放。但在实操中,仍然有企业因种种考虑选择和员工约定在职期间发放竞业限制补偿。并且在出现争议时,如果企业能够举证证明补偿金和工资有区分,也存在被支持的判例,但大多数情

10、况下,这种做法是被认为无效的。一旦认为无效,不利后果均由企业来承担,因此,笔者不建议企业去冒这样的风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16签订了竟业限制协议,企业是否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在职期间,企业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到员工离职时,企业认为已无竞业限制必要,可以书面通知员工放弃竞业限制权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送达员工后,员工离职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企业也不用再按月支付补偿。但是,如果企业需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一定要按月支付,否则员工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1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可以单方要求解除协议吗?有什么风险?员工离职时,企业可以直接通知员工解除,确保员

11、工知道企业解除的意愿即可,没有法律风险。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尚未到期,企业也有权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协议,同样需要将解除的意愿送达。但是,此时,如果员工请求企业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企业应当支付。a某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跳槽至另一公司担任行政人员是否违法竞业限制?某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跳槽至另一公司担任行政人员,从岗位名称上判断,劳动者的行为似乎不符合竞业限制的界定,但这种判断标准明显是有失偏颇的,因为竞业限制设置的初衷主要也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若从这个角度出发,当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就已经对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产生了危害的可能。加之不排除有些单位可

12、能与劳动者恶意串通、虚设不相关岗位以规避竞业,因此个人倾向于此类行为也应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Ia用人单位能否以期权方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关于是否可以期权方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是现在比较热的一个话题,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本意即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员工进行支付。但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的确存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股票期权形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由此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上都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有观点认为不论以何种方式,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即可。但目前在北京我们尚未看到法院有相关支

13、持的类似案例。虽然个人也倾向于认为协商一致约定后,此种支付方式可以认定有效,但慎重起见还是建议用人单位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符合法律本意的操作将更为稳妥。2Q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从哪些方面搜集证据?1 .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2 .扮演合作客户索取名片;3 .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4 .给劳动者所在单位邮寄送快递,该种方式应用特别普遍,也简便易行;5 .劳动者所在单位“蹲坑守护”,采取连续多日跟踪录像的方式;6 .进入劳动者所在单位面试求职;7 .微博、微信;8 .工商网站以及行业性质的网站、体系、平台等。第二部分

14、:竞业限制各地补偿金基数1 .全国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5、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北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

16、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上海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

17、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天津劳动者被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水平,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5.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

18、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修订)6.浙江省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合理标准补足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补足标准如何确定?答: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月补偿标准补足差额;若该标准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19、答(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依据竞

20、业限制协议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还要求其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补偿,能否支持?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将经济补偿数额进行折算,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予以返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诉请劳动者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又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能否支持?答:劳动者违

21、反竞业限制约定不以泄露商业秘密为条件,两者系不同行为。用人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劳动者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又根据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要求劳动者就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能到其他单位从事或自行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工作,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前述约定,用人单位以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能否支持?答:竞业限制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约定的,应属有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其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可予支持。劳动

22、者要求用人单位就其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主张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不予支持。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否支持?答: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竞业限制补偿

23、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依据: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008年修订)7广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

24、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8.广州规定:竞业限制补偿协议中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和连约金。鉴于竞业限制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劳动者可履行抗辩权,自由决定是否依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却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及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形,属于劳动关系衍生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应予受理。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

25、竞合时,如果双方约定有违约金的,应首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该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适当予以调整,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责任。依据:广州市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问题的研讨会纪(2014.5.26)9.深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

26、补偿;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应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第一百C)七条)10.珠海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依据:珠海

27、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最低标准计算。依据:广东佛山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12.中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

28、制补偿费虽然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但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比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标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变更。依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13.苏州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前,与劳动者协商经济补偿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三分之一的标准按月给予经济补偿。依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14.宁波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

29、额的二分之一。依据: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5.银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依据:银川市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主动要求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发生争议后裁判观点的宽严尺寸把握,关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保

30、护程度,又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尤其是择业自由权的实现程度。江苏省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编写制定了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当今社会,现代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才越来越重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主动要求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制度虽然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可以说,竞业限制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发生争议后裁判观点的宽严尺寸把握,关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

31、的保护程度,又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尤其是择业自由权的实现程度。因此,竞业限制纠纷的良好解决,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代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竞业限制法律服务业务中的作用,江苏省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编写制定了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分五章、五十四条,共一万两千余字。从竞业限制制度涉及的法律规定出发,介绍了相关竞业限制有关概念、业务特点、程序事项,特别是对竞业限制纠纷中常见问题的代理思路进行展示。此外,指引还分别从代理竞业限制纠纷申请人或

32、者原告、代理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角度,提示律师在提供此类法律服务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风险,以期为律师代理做好指引作用。竞业限制纠纷法律服务是劳动争议中争议金额大、焦点多、专业强的一类业务,裁判观点存在诸多争议。指引是江苏省律师代理此类纠纷业务经验进行的一项探索,所形成的有关总结成果,难免存在疏漏和缺点。今后,我们还将不断结合律师实务和各方意见进彳亍修订和完善,争取将指引变为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的常用案头工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指导江苏省执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指引。第二

33、条制定单位本指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制定。第三条制定时间本指引于2021年11月制定,并于2022年4月公布。第四条特别事项1 .本指引所称竞业限制纠纷,是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履行、责任追究等事宜产生的争议,不包括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义务所产生的纠纷。2 .律师在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竞业限制纠纷概述第一

34、节法律依据第五条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进行相关规定,对约定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以法律形式定义了商业秘密的概念。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就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申请、仲裁管辖、不服仲裁裁决申请撤销及提起诉讼等作了规定。4

35、.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通过,2013年1月15日修订,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就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进行相关规定,对约定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竞业限制范围等作了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约定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继续履行等作了规定。第七条主要实体性规范条款列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

36、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37、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5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

38、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6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7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8 .最高

39、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附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

40、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41、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主要程序性规范条款列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 .中华

42、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43、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44、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彳亍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

45、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第二节相关概念第九条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第十条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竞业限制事宜达成的有关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单独文本。第十一条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

46、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十二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为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受到的就业自由限制而向劳动者支付的对价。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一般以金钱确定。2 .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如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斐标准支付。不同地区对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存在不同标准。如江苏省规定,月经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

47、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对此,律师应当予以注意。3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一般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对于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无法律规定必须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三条竞业限制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是指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的金钱给付责任。竞业限制违约金,一般以金钱确定。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尚无明确规定。第十四条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是指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限定时间。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能否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主流观点持认可态度。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范围,是指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由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界限。第十六条竞业限制地域竞业限制地域,是指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由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地理区域界限。第三节业务概述第十七条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1 .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履行、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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