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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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包括新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和排放不合格车辆复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及计量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三)按照联网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并实时传输检验数据;(四)授权签字人至少2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至少各1人,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五)经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为I站;(六)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联网备案第五条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参加近一年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培训,并通过

3、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申请与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登记表(附件1);(二)合法有效的法人资质文件(营业执照);(三)资质认定证书、检验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四)检验场地布置平面示意图(包含检验设备、监控、服务大厅、候车区、外检区等),确保布局合理,检验流程组织顺畅,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流程要素;(五)机构人员设置及相关任职文件;(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表(盖章)(附件2);(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申报表(附件3)o第七条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在收到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及材料后,须对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检验设备、场地布置、人员配置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联网备案表(附件4),并给予联网接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并要求整改,直至整改完毕且符合要求。联网完成后,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对联网状态及检验数据实时上传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确认为I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并要求整改,直至整改完毕且符合要求。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提交联网申请及材料后,须在3个月内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范及要求完成联网。超过3个月未能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若

5、要继续联网,须重新提交联网申请及材料。第八条检验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联网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联网规范及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保证数据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地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证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第十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负责本单位联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保障网络安全的软硬件设施。不得无故中断数据、视频网络实时传输。第十一条机动车排放检验

6、机构(I站)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升级联网设备及其配套软件。第十二条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名单公布工作。第三章日常监管第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授权签字人负责排放检验报告审核签字、排放检验全过程管理等;质量负责人负责排放检验设备管理、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平台账号使用管理、检验质量管控等;技术负责人负责规范排放检验人员操作,组织内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检验技术培训学习等。.第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从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经营诚实守信、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主

7、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不断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在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主动公开排放检验承诺书、检验项目与方法、收费标准、排放限值、检验流程、操作规程、岗位人员、监督投诉电话及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M站名单等。第十六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第十七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按照“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规定选择规范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不得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保证检验过程满足

8、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任何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数据或结果。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不断改进提升环检服务水平。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改进优化检验方法,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不断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同时,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提高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第十九条新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按照环保车型目录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依次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检测,如实填写车辆信息。对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或者其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符合免检规定的车

9、辆,按照免检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对车辆依次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检测,如实填写车辆信息。对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或者其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第二H一条对已安装OBD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在外观检验时,要核查OBD的使用状态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标准和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在出具报告前,应对检验报告、过程数据及视频录像等进行审核,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

10、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安排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设置独立档案室,检验档案每日按检验时间装订成册,封面标识清晰,易于查阅和追溯。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10年。检验档案包括:车辆检验报告、检验视频录像、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监控设施检查记录等。有特殊存档要求的车辆,需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留存相关凭证。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如实填写检验信息,确保车辆信息完整、准确,不得随意填写、修改与检验结果相关的车辆信息及参数。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软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

11、放检验和日常标定,能够获取原始数据,并按标准规定准确计算。排放检验数据和日常标定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上传。机动车排放检验分析仪要隔离并封闭,不得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排气取样管无泄漏、弯折、堵塞。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中的气象站应安装于检验车间内、操作间外,测量并记录真实环境数据,并按标准要求修正检验数据。第二十六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每日检验前应当正常开启联网设备中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联网设备或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设备信息。.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计量认证延续,法人、检验设备、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

12、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因检验仪器设备维护、软件升级、内部整顿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检验的,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第三十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因设备网络突发故障等不可预知原因导致网络中断的,应当及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尽快修复,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网络中断时间超过48小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

13、管部门须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县(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日常监管,对其资质认定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以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

14、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二)检测设备、标准物质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三)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四)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五)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排气检验;(六)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七)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A)安装检验作弊设备或者采用作弊软件、程序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九)使用未与地级市监控平台联网的软件进行环保检验;(十)视频监控

15、中断,未经同意仍继续进行排放检验行为;(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对存在环检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机构,由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暂停检测线网络联接直至其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暂停或取消其环检承检能力。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管辖的问题,移交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建议撤销该检验机构检验资格。处罚结果抄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其它部门共同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数据共享渠道,

16、包括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等。第三十四条对仅具备环检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召开业务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学习、开办技术培训班、能力验证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技术服务指导,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管理水平。第三十六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管理及技术人员须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导的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宁夏机动车检验协会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

17、平台管理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负责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监管端包括自治区级管理员和市级管理员,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相应管理员账号的运行和管理,同时加强对平台各项监管功能的学习和应用,充分利用该平台实现对本地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远程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谁锁定,谁解锁及充分利用,加强监管”的原则,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对排放检验不达标老旧车辆,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发现排放不达标车辆,群众举报“冒黑烟”车辆(有相关证明材料)

18、,未按要求进行维修治理的车辆,及其它未按相关要求规范整改的车辆等执行“锁定,并根据后续整改情况执行“解锁”。除此之外,不得作为限制手段,无故限制、禁止车辆上线检测。第四十一条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用户端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做好账号密码统一管理及分配工作。可采用设置复杂密码、定期修改密码、避免使用相同密码等方式确保账号密码安全。随着人员变动,须及时做好账号密码修改、添加及清理等工作。站长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内部系统综合管理、车辆信息及报告复核等,登录员负责待检车辆基本信息录入、修改等,外观检验员负责车辆外观检验,排放检验员负责车辆排放检验,授权签字

19、人负责报告审核签字等,报告打印员负责最终报告打印、检验数据信息查询统计等。以上人员账号应分配到人,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录入信息一外观检验一排放检验一审核签字T(复核)一打印报告的系统内部流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申请修改车辆信息或检验方法等,经本机构授权签字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否则不予修改。第四十三条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运维单位应根据现行政策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平台功能升级及服务完善工作,不断提升网络运行速率,确保平台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为在用机动车上线检测提供保障。同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及

20、时解决平台出现的各类问题。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因升级改造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服务时,运维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运维单位通知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及其它相关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尽量利用夜间时间完成升级改造,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因网络突发故障等不可预知原因中断服务时,运维单位须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通知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及其它相关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尽快解决问题,恢复平台使用,同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

21、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大气函(2018)241号)同时废止。附件下载:1 .附件1宁夏回1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登记表.doc2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表.doc3 .附件3宁夏同族自治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申报表.doc4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备案表.doc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登记表机构名称:(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表1机构基本情况检验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认定证书编号(有效期起止)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联系

22、人电话检验场地地址场地面积联网软件厂家联网软件版本号链接网络地址信息业务范围序号检验内容标准编号检测线数量表2主要检验设备配置情况序检验设备型号规格技术指制造单位检定单位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期编号备注号测量范围精确度表3机构人员设置基本情况负责人(站长)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人数工程师人数序号姓名性别学历(学位)专业职称岗位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年限备注机构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粘贴处(包括相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或近一年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关键岗位人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近3个月缴纳统筹保险凭证;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证明、返聘证明及近3个月工资发放证明)附件

23、2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表分类评估内容评估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说明评估要点机构基本条件检验机构法人资质文件、资质认定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环评批复、设备检定证书合格、合法、有效否决项排放检验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操作否决项排放检验设备及检验操作应符合GB18285、GB3847、HJ1237等要求。检验场所布局合理,检验流程组织顺畅重点项安装护栏、地锚等安全装置;加载减速线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门。检验车辆、等候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地面标线、引导标识、警示标识清晰;配备有效通风系统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工作环境应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

24、求。规范设置门禁系统,可自动分配车道、检验方法和限值重点项业务大厅等公共场所信息公开内容醒目齐全重点项在业务大厅张贴“五公开”内容:公开“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限值标准、收费标准、M站名单”;公开质检认证证书;公开工作流程图;张贴、悬挂或放置政府通知、公告、制度等相关文件宣传材料等;公开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所有岗位人员须公示上墙。合理配置技术人员,设置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申请认证授权签字人;工作人员应满足相关任职资格或上岗要求否决项设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至少各1名,授权签字人至少2名,上述关键岗位人员需有近3个月社保缴纳凭证、相关任职资格证书和任命文件,其他

25、需具备相关任职资格证书或参加生态环境部门技术培训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检验设备、气象仪、标准物质、检验耗材配备规范否决项检验标准物质及设备齐全,配备干湿温度计,张贴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标识,配备必要的检验耗材。硬件配置检验机构联网硬件设备配置完善齐全重点项配备需要联网接入的检验计算机、显示设备、外检便携式终端、可打印检验报告的打印机,配备高清图像采集上传设备,且符合国家、自治区联网和实际检验工作的要求。弱电机房配置重点项机房内设独立空调,地面铺有静电地板,配备UPS(不少于2小时);检验设备服务器2台(1用1备),视频存储服务器1台,硬盘支持热插拔,支持RAID5.0以上;配置千兆防火墙。网络检验机

26、构综合布线合理,满足高速、可靠的信重点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置息传输要求通讯网络做到“一主一备”,具有数据缓存能力,具有自动与生态环境部门中心数据库同步的能力重点项数据缓存保证至少48小时缓冲量,数据传输滞后不得超过5分钟。配备专门的系统管理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重点项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软件系统检验机构具有的检测软件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系统平台对接否决项检验机构软件系统能够按标准采集并上传检测设备的标定和自检数据重点项检验机构软件系统能够按要求自动进行车辆排气检测、响应指令、设备自检和标定,上传检测时间起止数据、检测和标定结果、过程数据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数据重点项

27、检测设备自检异常、设备标定异常、检验过程数据异常(如车速累计超差时间、连续超差时间、氟浓度、过程数据完整性、采样气体低流量、泄露、集气管流量低、环境信息)等情况,应及时报警并提示检验人员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条件下重点项中止检验系统应具有检验机构、检测线、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检验报告、标准物质、检验耗材、车辆等信息维护管理功能重点项系统应记录检测设备控制软件版本,如发现检测设备控制软件存在改动程序文件、变更配置应提前示警,如软件确实有需要进行升级的,报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备案,记录升级内容和版本号重点项车辆检验的视频录像文件、图像文件名称命名由系统自动生成,随检验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监管系统,须与车辆检验

28、记录关联对应重点项具备检验数据、操作人员信息、受检车辆资料、时间戳等信息的本地存储能力,存储时间至少10年重点项检测设备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实行有效的三级密码管理制度重点项监控设检验机构监控设备性能满足联网规范要求否决项必须采用高清摄像头(不低于200万像素),配备本地视频录像设备,检验过程视频存储本备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其它视频保存不少于2个月,能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系统远程调阅。检验机构监控布点满足联网规范要求否决项全场球机、外检、检测线控制室、检测线监控满足在线接入规范要求。检验机构视频格式要求重点项必须为高清图片或视频,分辨率不得低于720Po说明

29、项要求未达到符合标准,项要求未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一律不予列入环检承检目录。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申报表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机构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条件是否满足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满足与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的各项条件,能够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实时上传检验数据。能够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等检验标准开展检验。承诺具备符合各项机动车排放检验要求的人员、设备及联网条件等,且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有效。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申报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注:本表由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留存。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备案表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机构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机构提交联网申请及材料日期年月日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案日期年月日联网接入日期年月日备注注:本表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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