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2022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自然资源建设,根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二)执法人员。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三)执法依据。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
3、、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四)执法权限。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五)执法程序。公示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七)救济途径。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八)监督举报。公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自然
4、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七条在政务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等。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第九条有下
5、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第十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局各承办机构应当探索建
6、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第十二条局各承办机构应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分别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办机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
7、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十四条局各承办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第十五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省、市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承办机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
8、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三节公示机制第十七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局各承办机构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信息公开公示程序,在局门户网站等相关载体及时发布和更新。第十八条承办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
9、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
10、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第二章启动程序第五条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线索,应当根
11、据有关规定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第六条对违法线索需要进行核查的,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核查结束后应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建议。第七条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第八条核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呈批表。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九条调查取证时,应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第十条对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应予以保存。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按照需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价格认证报告。第十一条
12、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具证据保存清单。第十二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第十三条调查结束后,应当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第四章审理决定第十四条审理人员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形成审理意见。以会议方式审理的,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第十五条案件经审理通过的,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决定撤销案件的,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第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
13、、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章送达执行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
14、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九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二十条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5、(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现状;(二)执法现场检查情况;(三)现场勘测的情况;(四)采取留置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第六章移送结案第二十二条决定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决定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第二十三条符合结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第七章归档管理第二十四条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保存、使用。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将行政处罚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
16、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第二十五条需要申请复制、查看相关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复制、查看,依法应保密的除外。第八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处罚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处罚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行政处罚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七
17、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18、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执法监察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一)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二)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三)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四)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包括:(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
19、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会审会审议前,承办机构应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执法监察股:(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相关证据资料;(四)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执法监察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的时间提交。第七条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涉及行政处罚的需要说明执行裁量基准
20、的情况;(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执法监察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我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21、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第十条执法监察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1 .行政执法主体合法;2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3 .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4 .事实认定清楚;5 .证据合法充分;6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7 .适用裁量基准适当;8 .程序合法;9 .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1 .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2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3 .适用裁
22、量基准不当;4 .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1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2 .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3 .事实认定不清;4 .主要证据不足;5 .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负责人签字。第十一条执法监察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
23、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第十三条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十四条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