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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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报废、报损、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条各单位拟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

2、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校、院(部)、室(人)的三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处置在学校资产出租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所属实验室或具体使用人员为第三级管理者,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在国有资产申请处置至处置完成的各个环节,各使用单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申报、审核、审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第五

3、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告,将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主管财务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按照权限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部门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按照权限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连同资产明细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工作程序如下:

4、(一)使用单位申报。各二级单位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填写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二级单位提交的拟处置国有资产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资产帐目核对、原始票据查找、实物查看等内容;(三)学校审批。经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按照权限审批;(四)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学校同意处置的,将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批;(五)专业机构评估。财政局批准处置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处置资产残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六)上级主管部门二次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评估报告送市财政局进行处置审批;(七)资产处置。

5、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处置。(八)资产帐目调整。资产处置完成后,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账目调整。第七条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应提供如下材料:(一)使用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报告;(二)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依权限审批同意捐赠事项的会议纪要;(四)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五)学校

6、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七)其他材料。第八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报告;(二)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会议决议;(四)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

7、,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五)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由债务人生前所在学院二级单位通知其亲属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或者相关有效证明。极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经学校法人批准后,由债务人生前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六)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资产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

8、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等,均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缴入国库。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第十二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归口管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执行信息公开,每年至少1次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清单及数额等的情况通报。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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