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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V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3-21浏览次数:708京建法(2016)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有关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属于安全事故多发的施工设备,据统计,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占建筑业较大事故的40%左右。近年来,我市一直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先后开展了登记备案、检测验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专项执法抽查等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随着建筑业的
2、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目前全市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700多家,其中,设备总数小于10台(含10台)的占31%租赁企业呈现小而散的特点。截至2015年底,全市具有登记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近3万台,租赁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租赁企业间互相压价、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个人队伍非法拆装、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设备未经检验验收即投入使用、设备带病运转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埋下了大量安全隐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形势十分严峻。为逐步扭转租赁市场恶性竞争局面,督促租赁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北京市建筑
3、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是本市建筑业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践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对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通知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了意见,并采纳了部分合理化建议,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
4、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京建法20166号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为更好地施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一、支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加快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不断提升行业集中度,支持租赁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培育出一批具有先进品牌经营理念、专业服务技能和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大型租赁企业,引导整个行业向成熟、有序的方向发展。推动中小型租赁企业发展壮大,减少企业间恶性竞争,逐步规范
5、租赁市场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设备选用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设备选用制度。在选择租赁企业时,应当查看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并具体考虑租赁企业管理情况、设备完好情况、设备检查合格率以及设备性能等因素,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选择适合本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对于诚实守信且认真履行设备管理责任的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租赁企业,鼓励施工单位租赁其设备。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建筑起
6、重机械设备管理职责,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三、租赁企业要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完好。考虑到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租赁企业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时可以聘用具有从事本岗位身体条件和从业能力的退休人员,原则上退休人员的年龄不大于68岁。租赁企业可凭聘用合同和退休人员身份证、退休证、相关从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从业证书)等材料申请加分,但申请加分的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人。退休人员可以在不多于2个租赁企
7、业任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四、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在开展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随时收集、记录租赁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要加强沟通、指导,不得以信用评价为由强制租赁企业入会,要确保协会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享受同等标准的服务。要做好信用评价和资信等级的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七条正式执行后,不再受理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申请。五、对办法进行部分调整将季度信用评价改为半年度信用评价。当租赁企业
8、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将公布首次信用评价等级。此后,系统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并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当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降低时,系统将提示租赁企业进行整改。对办法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详见本补充规定附件。六、更改备案和信用评价系统启用时间按照本补充规定要求调整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需要进行同步调整。原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
9、推迟至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6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始受理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通过备案的租赁企业,市建机分会受理首次信用评价资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号)第五条同时废止。附件: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附件: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1 .总则1.1 为指导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本评价标准。1.2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按照此评价标准提供有关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建机分会按照此评价标准开展
10、信用评价工作。1.3 此评价标准同时作为促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参考。2 .信用信息构成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综合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2.1 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管理情况、设备资产情况、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2.2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2.3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执法检查信息、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3,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二初始分值+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良好信用评价得分-不良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初始分值为20分。具体情况如下
11、:项目明细项目最高分初始分值20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企业管理情况(10分)56设备资产情况(15分)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24分)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7分)良好信用评价得分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14分)24获得奖励信息(10分)不良信用评价得分执法检查信息扣分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4.信用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按照以下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4.1企业综合情况(56分)4.1.1企业管理情况(10分)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综合管理情况(5分)和企业设备管理情况(5分)。4.1.1.1企业综合管理情况(5分)序号评价项目评分标准
12、分值认定依据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1分()、(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设备定期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应当具有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各岗彳立责住人员、责任内容。2组织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分(一)、(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企业组织机构图。(二)应当具有任命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成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文件。3各工种操作规程及教育培训记录1分(一)、(
13、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企业所包含工种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二)应当具有企业全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时间应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记录1分(一)、(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可行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包括事故报告流程图、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相关组织人员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的器材、设备等。(二)应当具有事故记录,记录内容应当详细、全面。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整改措施要落实。5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台账1分(一)、(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机械设
14、备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及台账。(二)应当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及台账。4.1.1.2企业设备管理情况(5分)序号评价项目评分标准分值认定依据1登记编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1分(一)项0.4分,(二)(三)(四)项各0.2分(一)应当具有设备登记编号原件。(二)应当具有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三)应当具有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原件。(四)应当具有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适用于出厂日期在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设备)。2进(退)场验收记录资料、安装验收及检测资料1分(一)、(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设备的进(退)场验收
15、记录资料。(抽查时,查看上年度资料)(二)应当具有设备的安装验收及检测资料。(抽查时,查看上一年度资料)3交接班及运转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资料1分(一)、(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人员交接班及设备运转记录。(二)应当具有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抽查时,查看上一年度资料)4维护保养记录1分应当具有设备维护保养记录。5定期检查及隐患整改台账1分应当具有设备定期检查及隐患整改的台账。4.1.2设备资产情况(15分)序号设备折合数评分标准分值认定依据1300台以上(含300台)15分1台塔式起重机=1台折合设备;1台施工升降凯=1台折合彼禽10台物料提升机二1台折合设备额定起重力矩为300
16、0kN.m(含)以上的塔式起重机,以及购置费用(设备原值)高于50万元(含)的高速施工升降机,每台设备另记0.5分。获取备案管理系统的设备登记情况,并由市建机分会进行二次认定后计算设备折合数。购置费用(设备原值)高于50万元(含)的高速施工升降机应当提供购买发票和产品说明书。2100-300台(含100台)13分350TOo台(含50台)11分430-50台(含30台)9分510-30台(含10台)7分65-10台(含5台)5分75台以下2分4.1.3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24分)序号评价项目评分标准分值最高分认定依据1高级工程师3分/人6分24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等相关专业
17、的职称证书,发证单位应当具有职称评审的资格。在职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在企业自申报材料之日起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退休人员原则上年龄不大于68岁,应当提供聘用合同、身份证和退休证。2工程师2分/人6分3高级技师3分/人6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为与机械设备有关的司机、安拆、信号司索、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测量等工种。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证书”,分别能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和“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查询。在职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在企业自申报材料之日起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退休人员原则
18、上年龄不大于68岁,应当提供聘用合同、身份证和退休证。4技师2分/人6分5高级工2分/人6分6中级工1分/人6分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人6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三类人员C本),能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查询。在职人员的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证书在有效期内。退休人员原则上年龄不大于68岁,应当提供聘用合同、身份证和退休证,证书在有效期内。8专业管理人员(机械员)2分/人6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机械员)考核合格证书,能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查询。在职
19、人员的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证书在有效期内。退休人员原则上年龄不大于68岁,应当提供聘用合同、身份证和退休证,证书在有效期内。4.1.4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7分)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包括场地情况(5分)和生产设施情况(2分)。序号评价项目评分标准分值认定依据1设备维修场地2分应当具有场地使用证明和照片。场地为自有的,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明;场地为租用的,应当具有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等。场地使用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照片应当能反映场地全貌,应当能体现出维修、存放、办公的功能。2设备存放场地2分3企业办公场地1分4.1.4.2生产设施情况(2分)序号评价项目评分标准分值认定依据1绝缘电阻表0.
20、5分原则上认定发票,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生产设施为其他企业转让的,应当具有原始发票和转让合同。发票丢失的,应当提供其他证明。2接地电阻表0.5分3电子或机械吊秤1分4.2良好信用(24分)4.2.1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14分)类别序号评价项目评分标准分值最高分认定依据合力息综实信1取得行业确认证书2分14分应当具有.“建筑施工机械租贷行业确认证书”,能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网站上查询,证书在有效期内。2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分应当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3年度抽检合格率60%(含)-80%(不含
21、)3分在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一年内本企业被抽行设备不少于2台,且整机合格率在60%(含)-80%(不含)。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年度抽检合格率80%(含)以上4分在市、区住房城乡律设部门的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慈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一年内本企业被抽查设备不少于2台,且整机合格率在80%(含)以上。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IH至12月31H。5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60%(含)以上3分企业每个在网上办理备案的工程,在使用登记注销后由施工单位对租赁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项包括“优、合格、不合格、不评价”,一年内
22、用户评价的设备不少于2台,且用户评价合格单在60%(含)以上(即:一年内已评价为优和合格的项数之和/一年内己评价的项数)。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Bo6年度用户评价优秀率60%(含)以上4分企业每个在网上办理备案的工程,在使用登记注销后由施工单位对租赁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项包括“优、合格、不合格、不评价”,一年内用户评价的设备不少于2台,且用户评价优秀率在60%(含)以上(即:一年内已评价为优的项量/一年内已评价的项数)。已认定年度用产评价优秀率60%(含)以上,不再重复认定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在60%(含)以上。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技步息科进信7主编国
23、家标准3分应当作为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的有关标准,或本单位职工作为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员,标准应当在实施期内。8主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分9参编国家标准2分10参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1分11取得与建筑起重机械相关的专利3分应当具有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专利证书,能在“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查询,证书在有效期内。12实行信息化管理3分应当具有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运用信息系统辅助企业管理。4.2.2获得奖励信息(10分)类别序号评价项目评分标准分值最高分认定依据获得奖励信息1国家级政府部门先进单位3分时件日日内加超,以有期一目加奖文殳之年
24、效,年予。分同项计获I方2有期2再分加,奖累。以间印期起为分过不加效内获不分10分评文证有的关具位相当单或应选件书2国家级行业协会先进单位2分3省级政府部门先进单位2分4省级行业协会先进单位1分6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竞赛集体一等奖或个人第一名3分7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竞赛集体二等奖或个人第二名2分8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竞赛集体三等奖或个人第三名1分9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表扬3分4.3不良信用(扣分)序号价目评项评分标准分值最高分认定依据1法查息执检信在现场执法检查中,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而,一次扣2芬。在现场执法检查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25、规范、规程的,被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次扣1分。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笫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福查,一年内未企业披抽查设备3台及以匕且整机合格率低于60%的,扣2分。以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之日起1年内为有效扣分期,超过1年,不再予以扣分。不设上限。应当为本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执法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平台获取,责令整改信息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施工现场形成的抽查记录为准。2报评息通批信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扣3分。被省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被地级市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分。应当为住房城乡建设部、本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本市其施市依监管部门、外地省
26、级、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信息,以通报、通知等正式文件为准。3任故息责事信发生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一次扣5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一次扣10分。应当为本市和外地发生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方面负有责任。在外地发生事故,以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送或抄送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公函、通报通知等正式文件为准。4信为息失行信在办理设备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备案、使用登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一次扣2分。伪造检测报告或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的,一次扣2分。在办理企业信息注册(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
27、息)、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一次扣2分。应当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定属实,予以认定。应当由检测机构提供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定属实,予以认定。应当由市建机分会提供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定属实,予以认定。5他良用息其不信信其他不良信息,一次扣不超过2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备注:租赁企V不重复扣分。匕因同一不良信用行为满足多个扣分项的,按阴最高分值内扣分项进行一次性扣分,5.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租赁企业分为四个信用评价等级,用星级标记。(一)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二)信用评价得分在50分(含5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二星级”;(三)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含40分)至50分(不含5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一星级”;(四)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不含4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企业为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的企业在系统中亮红灯予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