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修改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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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令277号令,对26项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并于2月12日公布施行。修改说明: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J修改前: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

2、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J修改前: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J修改前: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J修改前: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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