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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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和利用,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行为发生,及时保障储备土地供应需求,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宜政办发(2023)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皖自然资权函(2022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通过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等依法取得的市城区储备土地和拟收储土地。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收储

2、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第二条储备土地管护应遵循“三清、三公示、一到位”的原则。即:土地收储补偿清、土地权属清、收储土地场地平整清;公示土地编号、面积位置、规划用途;对储备土地管护到位。纳入储备的土地需通过现场勘验后方可办理移交、管护、临时利用手续。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全力配合做好本辖区(开发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相关工作,履行属地管理

3、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储备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核查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情况,将储备土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市城管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负责对违规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相关工作。第四条管护和临时利用方式(一)管护方式1 .原集体土地上完成征地拆迁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储备土地(含棚改腾空地块),由市土地收储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管护或委托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管护。2 .原集体土地上完成征地但征拆安置补偿等工作尚未完成的拟收储土地、完成征地拆迁

4、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拟收储土地,由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护。3 .收回、收购、其他依法取得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中有相应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可由市土地收储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管护或委托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管护。4 .储备土地涉及临时利用的,在临时利用期间由使用人按临时利用协议相关约定进行管护。(二)临时利用方式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储备地块实际情况,可将预计两年内暂不规划使用的地块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临时利用,若涉及需要办理临时利用相关许可的,由临时利用使用人自行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1.位于主城区较为平坦有大面积裸

5、露黄土的地块,市土地收储中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在该类地块上种植草坪,并约定做好草坪管理和地块管护工作;5 .位于主城区较为平坦表面基本硬化的地块,市土地收储中心可与地块所在辖区街道协商用于临时停车场。辖区街道与市土地收储中心签订使用协议并设立临时停车场公示牌,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地块的管护和涉及文明创建等相关工作;6 .位于主城区周边较为平坦有大面积裸露黄土的土地,市土地收储中心可将该类地块提供给本市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用于公益性树木、植物等暂养使用。使用单位与市土地收储中心签订无偿使用协议,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地块的管护和涉及文明创建等相关工作;7 .其他储备地块,近期无出让

6、或者建设计划的,市土地收储中心可按程序将储备地块租用给其他单位临时使用,并依据第三方评估确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相应使用费,签订临时利用协议,使用单位须负责做好地块的管护和涉及文明创建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管护的主要内容和职责(一)开展日常巡查、值班守护,建立管护台账、记录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二)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产垃圾或填埋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及已补偿的林木、建(构)筑物等;(四)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五)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的要求,暂不利用的地块,可报申请采取种植绿树鲜花、播撒草籽、绿网覆盖等

7、管护方式,减少扬尘污染,避免水土流失,美化市容;(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管护费用的确定管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护单位为开展储备土地管护工作涉及的聘请保安、巡查人员工资及安装监控设施设备及因管护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辖区(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管护的,管护费用参照以下标准执行(每年度结算一次):(一)储备土地宗地面积小于IoO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3500元(备注:按配备一名管护责任人计算管护费标准)。(二)储备土地宗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3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5000元。(三)储备土地宗地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的

8、,每月管护费不超过7000元。由被收储土地单位管护或市土地收储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企业管护的,管护费用和拨付方式均按合同约定确定。管护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注解:管护费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安庆市区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30元,社保标准930元,再考虑税收及合理利润与管理成本。第七条确非因管护单位责任,因管护工作实际需要另行对管护地块进行必要的围墙、围挡修建、场地平整、通水通电、垃圾清运、绿化或绿网覆盖等建设而发生的工程费用及招标等前期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第八条被委托管护单位必须履行管护职责,确保无以下情形发生:(一

9、)储备土地上有违法违规建筑、非法挖土及非法弃土弃渣等现象;(二)非法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三)出现因管理不善发生人身损害、污染等安全问题;(四)不符合文明创建要求的其他行为;(五)其他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储备土地等严重损害储备土地的情形。管护单位因看护管理不力,发生以上情形的,由管护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九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管护合同约定,将储备土地连同必要的资料移交管护人。(二)按管护合同约定,支付管护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储备土地管护情况。(四)储备土地在管护期届满前需上市供应时,及时依法解除管护合同,并验

10、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五)管护期满及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第十条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期满或提前收回土地的,土地临时利用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以市土地收储中心通知收回土地的期限,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恢复地块原状,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均不予补偿。土地临时利用人逾期不自行清理的,市土地收储中心可依法委托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支付并有权向临时利用人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第十一条在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储备土地资产损失的,视情节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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