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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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树牢人民生命至上理念,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金沙县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群体宴席的村(居)民、乡村厨师、宴席服务队、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体宴席,是指村(居)民因婚丧嫁娶等请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加工的群体性聚餐。第二章职责和任务第四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药安办公室”)负责督促县市场监管局、乡镇(街道)开展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群体宴

2、席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乡镇(街道)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负责;指导行政村(社区)将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纳入村(居)规民约;督促指导行政村(社区)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排查、及时制止村(居)民乱办酒席,督促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从简节约,杜绝大操大办、攀比浪费,倡导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按需采购,不得造成餐饮浪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因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所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第六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

3、席食品安全管理。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村社区干部)和乡村厨师、宴席服务队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物中毒事件履行食品原材料抽样检测职责。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第七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所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抽样检测、分析、研判,并书面向县食药安办公室报告食物中毒事件;负责组织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所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负责乡村厨师、群体宴席服务队人员登记(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乡村

4、厨师登记表见附件3、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服务队登记表见附件4),建立健全乡村厨师和宴席服务队基本信息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健康档案,每月将各行政村(社区)上报的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数据填入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月报表(附件6)并书面报县食药安办公室;指导行政村(社区)干部开展群体宴席备案登记和群体宴席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第九条行政村(社区)负责督促村(居)民群体宴席举办者报备,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负责,组织开展群体宴席备案登记,将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情况填入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备案登记表(附件1);教育引导村(居)民签订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

5、全承诺书(附件2);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入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登记表(附件5);指导村(居)民改进办席卫生条件,督促排除食品安全隐患;每月将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情况书面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行政村(社区)干部同时将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通过“黔中食安”APP报备,在办酒当日开展现场指导并上报系统。第十条群体宴席举办者对食品安全负责,是第一责任人,承担所致食物中毒事件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向行政村(社区)报告备案,签订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除自养、自种的畜禽果

6、蔬、水产品外,从具备食品生产(或小作坊)经营主体购买食品原料,按规定留存购买票证。不购买使用亚硝酸盐,不购买三无食品,对所购买的食品原料仔细查验;不加工使用野生菌,不使用发芽或变绿的洋芋;自觉接受群体宴席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要求立即改进办席卫生条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十一条承办者(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对承办群体宴席饮食质量安全负责,是第二责任人,承担所致食物中毒事件相应的法律责任。除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外,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指导自办群体宴席村(居)民严把食品原料质量关,督促改进办席卫生条件,餐饮具严格清洗消毒,使用清洁卫生饮用水等。第三章群体

7、宴席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十二条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应遵守以下卫生要求:(一)宴席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打扫卫生,保持加工环境和就餐环境清洁卫生。采取措施消除老鼠、嶂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滋生条件。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场所要合理分区,避免交叉污染。食品与非食品库房严格区分,办理群体宴席的燃料(醇基燃料)应独立存放,严防误食中毒。(二)不得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的食品及

8、原料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应当采用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隔离管理,严禁混入加工存储场所,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防嶂螂。(三)乡村厨师、帮厨人员或宴席服务队人员应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不得参与宴席加工服务。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

9、人员应持有效(一年内)健康证。(四)举办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中乡村厨师、帮厨人员和宴席服务队人员对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等工具应做到生熟荤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五)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或消毒)后方可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六)宴席加工用水应尽可能使用清洁卫生的井水、农村饮水工程的清洁卫生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清洗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尽可能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七)在加工制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

10、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洋芋)、新鲜黄花菜、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购买卤菜;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八)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CTC。凉菜卤菜应慎用、少用,确需食用应现做现吃、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九)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CTC,必须保证菜饭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他异味,感官异常的不得食用。(十)每餐食用的

11、菜品应留样备查,每种菜品留样不少于125克,存放在摄氏2一8度之间,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第十三条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应对举办者提供食品原料的质量严格把关,查看购进票据和待加工食品的感官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举办群体宴席的村(居)民提出更换。第十四条从事群体宴席的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宴席加工服务。第十五条辖区如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举办群体宴席等紧急措施,行政村(社区)应禁止接受群体宴席备案,并向举办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四章宴席备案和卫生检查第十

12、六条全县实施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十七条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婚宴(喜事)等宴席应自觉履行村(居)民自办宴席的报告备案义务,在举办群体宴席前5日内向所在行政村(社区)备案,丧事宴席当日向所在行政村(社区)备案,备案时应填写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备案表(附件1),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备案表应载明自办群体宴席村民姓名、办席天数、累计餐次、预计就餐人数、办席场所卫生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宴席服务队或乡村厨师等情况。第十八条行政村(社区)接到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备案要求后,应告知举办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因自办群体宴席所致食物

13、中毒事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教育引导办席村(居)民签订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第十九条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期间,行政村(社区)组织村(社区)卫生室医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对群体宴席加工场所、就餐场所、加工设备设施、食品加工原料、加工流程、食品留样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办席村(居)民改进卫生条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将检查情况填入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卫生检查记录表(附件5),每月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或拒不整改的,应立即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

14、安办处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监管人员到场处理,直至隐患排除,问题彻底解决。第五章宴席服务队和乡村厨师的管理第二十条从事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的服务队和乡村厨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乡村厨师和宴席服务队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二)乡村厨师及服务队负责人应充分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集体聚餐的“四个严禁”,即严禁采购加工野生菌,严禁使用发芽、变绿洋芋,严禁加工四季豆(需要食用的必须加工熟透),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三)乡村厨师及服务队负责人熟悉宴席加工流程,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卫生管理,食品原辅料

15、采购查验,待加工食品原辅料检查,食品储存温度要求,食品留样要求,清洗消毒管理,生熟分开防交叉污染等常识。(四)乡村厨师及服务队负责人应知晓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应急救援流程。第二十一条群体宴席服务队和乡村厨师实行登记管理,从事群体宴席服务前应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登记。第二十二条农村群体宴席服务队和乡村厨师申报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乡村厨师、服务队人员身份证、健康证、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二)宴席服务队提供上门服务的设备设施清单;(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收到乡村厨师、

16、宴席服务队登记申请时,应对登记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指导登记人填写金沙县群体宴席乡村厨师登记表(附件3)金沙县群体宴席服务人员登记表(附件4)。第二十四条对已审查通过登记的乡村厨师和宴席服务队人员名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乡村厨师和宴席服务队登记实行动态登记,凡是有任何信息变动应谨慎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提交首次登记时的相关材料重新登记。第二十六条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承接群体宴席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向举办者出示备案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二)主动与举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三)按照食品安

17、全相关要求,协助办席村(居)民选定办席加工、就餐场所、查验食品原料。(四)在宴席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遵守群体宴席“四个严禁二(五)做好每餐食品留样。第二十七条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在承办农村群体宴席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举办者出售自制的食品成品、半成品。(二)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四)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五)承接未向行政村(社区)备案的群体宴席;(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的行为。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18、处)应建立健全群体宴席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配套措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所致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二十九条群体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用餐。办席村(居)民应立即护送疑似食物中毒人员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救治,并先期承担医疗费,待事件调查清楚后再作处理。承办群体宴席的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负责人应立即向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报告,并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条行政村(社区)干部发现或获悉群体宴席疑似食物中毒后,应立即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

19、安办报告,并督促办席村(居)民将疑似食物中毒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同时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接到群体宴席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救治,并即立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公室)等部门。第三十二条县食药安办接到群体宴席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立即通知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救治和食源性疾病调查;通知县市场监管局赶赴事发地开展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原因调查,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善后处理;协调县委网信办开展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第七章

20、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县食药安办对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在群体宴席管理中未履职尽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地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及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研判后,移送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应组织市场监管分局随机对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全年按不低于“黔中食安”app录入群体宴席备案总量的6%进行抽查,对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第三十五条县食药安办应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及县市场监管局规范开展群体宴席管理工作,随机进行抽查督查,全年

21、按不低于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总量的7%进行抽查,对在群体宴席管理工作中不履职尽责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县卫生健康局应定期对医疗机构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对行政村(社区)相关人员履行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进行抽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社区)自办群体宴席管理纳入综合督促检查,发现行政村(社区)不履行群体宴席管理职责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责问责。第三十八条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公安局应介入调查,属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餐馆、酒楼、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承办村(居)民婚丧嫁娶的群体宴席遵照本办法管理。第四十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宴席服务队是指应群体宴席举办者聘请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团体,如“宴席一条龙队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食药安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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