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682155 上传时间:2023-10-12 格式:DOCX 页数:139 大小:261.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9页
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9页
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9页
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9页
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docx(13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Tt任层级建议1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3 .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2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入

4、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动,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三)堆粪讴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5、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堆放物料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三)堆粪讴肥、倾倒垃圾或者撒漏污物的;(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3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

6、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4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N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公路两侧隔离栅、立交桥匝道、连接线边沟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8、在高速公路两侧进行地卜开采作业除遵守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开采深度、沉陷角和爆破的影响再预留符合要求的安全保护带。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3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人民

9、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5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叫)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铁轮车、履带式车、全挂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狂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行驶的;3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村道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的,

11、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6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12、、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E)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 .公路

13、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三)()(七)(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泗)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田)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伏)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

14、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

15、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Zl)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o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U)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三)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4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条

16、第一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5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17、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7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L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18、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8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

19、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9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第五

20、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

21、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3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22、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0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

23、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U)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11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12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利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24、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

25、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1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

26、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3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

27、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木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卜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

28、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1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

29、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2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禁止在村道建

30、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15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

31、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32、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3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村道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

33、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16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17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

34、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

35、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18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榻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

36、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U)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37、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 .山东省高速公路

38、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和采矿作业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六条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

39、理机关同意;所修建、架(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桥梁、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

40、例规定,开设平面交叉交通道口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19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六十一

4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20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

42、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

43、行证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21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

44、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U)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2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

45、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22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23对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未经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擅自修建

46、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未经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擅自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24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隙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