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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粮油生产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
2、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确定粮油生产保障年度具体任务,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
3、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工作,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
4、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二)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第五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申报主体、实施主体是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六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七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省级及以下(以下简称各级)
5、农业农村部门在编制本级粮油生产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第八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通过采取“县(市、区)申报、市(地)审核推荐、省级专家评审、会议研究审定、媒体公示”等程序,拟定项目实施示范县。第九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
6、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十一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下达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关于支持粮油生产保障项目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划,应于中央转
7、移支付资金下达15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绩效目标等,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第十二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
8、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第十七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
9、渡期内,安排给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
10、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中央财政下达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
11、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
12、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0)21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附件:黑龙江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黑龙江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
13、采用因素法或定额补助进行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o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粮食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县数量、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数量、粮食油料生产分品种下达目标等。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资金规模父(基础因素X40%+任务因素X55%+脱贫地区因素X5%)注: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
14、适当调节。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业
15、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确定农业产业发展年度具体任务,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
16、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工作,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7、:(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以及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三)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四)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乳企收购生鲜乳等方面。(五)渔业发展支出。主要
18、用于支持建设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方面。(六)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第五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六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七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省级及以下(以下简称各级)农
19、业农村部门在编制本级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第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九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
20、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畜禽存栏和出栏量、主要畜产品产量、青贮贮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十一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下达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划,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
21、意见、绩效目标等,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第十二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和农业农
22、村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第十七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23、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
24、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中央财政下达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
25、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26、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0)21号)、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3)6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附件: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农机购置与
27、应用补贴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50%)、任务因素(50%)。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蔬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亩均动力等。结合预计执行情况,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重要农产品生产任务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50%+任务因素50%)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国家和省委、省
28、政府确定的政策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农业产业强镇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包括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粮改饲、生猪良补、生鲜乳收购补贴和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根据各市县上报资金需求,
29、采取“先建后补”、“先收后补”的方式,经市县申报、实施、验收后,按照市县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结合资金总量、实施方案据实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县申请资金量+粮改饲项目县资金申请量+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县资金申请量+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资金申请量+生鲜乳收购补贴和生鲜乳收购增量补贴市级资金申请量+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县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任务实施数量等。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
30、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发展支出相应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0%+任务因素x60%)注: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适当调节。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新型农业经营
31、主体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贝限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经营
32、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确定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年度具体任务,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
33、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工作,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
34、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国家和省委
35、、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第五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六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七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省级及以下(以下简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编制本级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
36、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第八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九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二)任务
37、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十二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下达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关于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划,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绩效目标等,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
38、。第十二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
39、度。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第十七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
40、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
41、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中央财政下达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
42、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
43、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0)21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附件: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
44、(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X40%+任务因素x55%+脱贫地区因素X5%)培育奶业新型经营主体支出。主要采取项目法据实补贴分配方式,省级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评估,确定拟支持项目。按照市县资金申请报告据实拨付。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养殖场设施设备升级、应用先进技术和奶农养加一体化。项目经市县申报、实施、验收后,按照市县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结合资金总量、实施方案据实补助。计算方
45、法:补助经费=培育奶业新型经营主体项目县申请资金总量,养殖设施设备升级和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一体化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50%o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o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大豆播种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义(基础因素X40%+任
46、务因素x55%+脱贫地区因素X5%)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等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承担的“头雁”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义(基础因素又40%+任务因素x55%+脱贫地区因素X5%)+“头雁”项目培育人数X相应补贴标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
47、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建设数量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义40%+任务因素x55%+脱贫地区因素义5%)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省级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又1.5%+续担金额x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义0.3%+Min(代偿
48、金额,解保金额xl%)X补奖系数注: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适当调黑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