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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火灾风险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火灾风险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风险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火灾风险单位是指存在可能引发起火风险、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风险、火灾蔓延扩大风险,且发生火灾后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各类机关、团体、企
2、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第四条在全市推广应用“XX市基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按照自主申报、自主负责、自主入库的原则,由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将辖区内的火灾风险单位信息录入“XX市基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单位名录库,统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各消防救援机构履行火灾风险单位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重点监管本辖区内火灾风险较高的火灾风险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履行单位属地管理职能,主要监督管理本辖区火灾风险较低的火灾风险单位。各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属行业领域单位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第
3、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火灾风险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形式:(一)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XX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的火灾风险单位,重点抽查符合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火灾风险单位;(二)对举报投诉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三)结合辖区火灾规律、特点,开展自主检查和专项检查。(四)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第八条乡镇(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形式:(一)在赋权范围内对举报投诉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
4、进行核查;(二)结合辖区火灾规律、特点,开展自主检查和专项检查。(三)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其他消防安全检查。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形式:(一)结合辖区火灾规律、特点开展自主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其他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员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一条各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风险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
5、安全意识。第十二条各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录入“XX市基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的火灾风险单位名录库信息应包括火灾风险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消防安全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单位属性、单位类别、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所在层数、所属区域等内容。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工作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岗位、职称类别、行政执法证等内容。第十四条新注册成立的火灾风险单位从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由各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将其纳入“xx市基层消防安全监
6、督管理平台”进行监管。第十五条已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的火灾风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火灾风险单位提出申请或者由各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依职权决定,退出消防监督管理:(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第十六条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对辖区内火灾风险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或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三)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四)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7、明、灭火器配置、设置是否符合标准;(五)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六)是否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七)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八)是否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九)是否存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等障碍物的行为;(十)是否存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十一)是否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十二)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十三)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十四)是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8、(十五)是否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十六)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十七)电器产品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十八)是否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十九)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否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十七条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无法判定的或者督促无效的,要通过“XX市基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报或移交给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乡镇(街道)或部门调查核实。第十八条乡镇(街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范
9、围和权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涉及赋权范围以外的消防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第十九条全市火灾风险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托“XX市基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实施,以随机抽查、自主检查、举报投诉核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为补充。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原则上每月组织实施一次,由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自主检查,由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按照本地本行业火灾形势,自行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开展,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第二十条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10、聘请消防领域专家开展检查,提升火灾风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质效。第二十一条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在运用“XX市基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第二十二条抽查计划应当在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抽查结果要通过“XX市基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以短信等方式实时推送给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抽查结果每月分两次集中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实施检查的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抽查结果等内容。每月5日公开上月16日至上月底的抽查结果。每月20日公开当月1日至15日的抽查结果。第二十四条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在火灾风险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火灾风险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XX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