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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限价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相关保障性住房的明码标价应当参
2、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的行为。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场所内)商品房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其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第六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第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监督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督促其贯彻落实本细则,促进行业价格自律。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可以选择标价牌、价目
4、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经营者同时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分别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一)开发企业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5、批准日期。(三)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四)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或套内建筑面积总价。(五)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六)依法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七)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行为监督电话12315、12345o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一)房源具体区域位置、结构、户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及总价。(二)优惠
6、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三)依法销售配套停车位的,应标明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四)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行为监督电话12315、12345o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以下收费:(一)新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二)新建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计费起始时间。(三)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四)依法收取的其他相关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
7、当公示依法开展的代理、代收代办等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其他信息。自行增加标示的其他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十六条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信息发生变动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调整后的标价。第十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
8、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第十九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标示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11)554号)同时废止。附件2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9、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2年7月1日,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开始施行,并对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为了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京发改(2011)554号)为基础,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三、起草过程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借鉴了外省市的经验做法,分析研究了近两年来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同时,征求了有关业务处室、综合执法部门、法制部门和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形成初稿。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座谈会征求了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的意见,多次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四、主要内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分为总则、明码标价规则、法律责任、附则等四个部分,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则部分,共七条。主要
11、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码标价的概念,明码标价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等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别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鼓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责。二是明码标价规则部分,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的要求,规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时间要求、标价方式要显著、应当标注不同交易条件及其对应的价格,标价的有效形式和主要内容,已完成销售的房源标价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信息变动要及时调整,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价格承诺要真实、准确、严谨等。三是法律责任部分,共二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还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四是附则部分,共一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废止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