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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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整体部署,以及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对上海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机构的性质与组成)专家委员会是城市更新工作的技术审议、咨询机构,由规划、房屋、土地、产业、建筑、交通、生态环境、城市安全、文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组成。第三条(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商上海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委员名单并聘任,任期五年,届满或任期中有变动,由市规划资源部门按程序重

2、新聘任。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库,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听取各方意见后建立并维护。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专家委员会FI常工作,包括专家委员会名单的制定和管理、会议管理、日常服务和其它管理工作。第四条(机构职责)按照指导、支撑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责任评估师联创机制的总体要求,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城市更新的整体性谋划、专业性策划、合理性评估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参与相关策划、规划、建设方案的意见听取、评审等工作,并为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五条(专家的权利)专家委员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并有权就本市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二)优先获得城市更新相关

3、信息。(三)参加上海城市更新相关活动。第六条(专家的义务)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积极承担有关城市更新研究工作。(二)发扬学术民主,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三)尊重民主集中制,不得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第二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七条(全体会议期限与召集人)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减全体会议。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召集。第八条(全体会议出席人)参加全体会议的专家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第九条(全体会议议事事项)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事项有:(一)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城市更新行动方案等涉及全市城市更新整体性安排的指导性文件:(

4、二)全市城市更新年度工作报告、各区年度更新实施报告;(三)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报专家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章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第十条(专题会议期限与召集人)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议事事项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第十一条(专题会议出席人)参加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的人员为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分专家,人数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确定。参与会议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内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参会总人数的一半。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第十二条(专题会议议事事项)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议事事项有:(一)城市更新行动计划:(二)城市更新方案;(三)

5、城市更新相关的工作机制与政策文件:(四)有关重大科研课题;(五)市规划资源部门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四章会议组织第十三条(议事形式)专家委员会-一般采取会议议事形式,也可以视情形采取书面征询形式。第十四条(会议会前准备)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落实专家委员会会议会前准备工作:(一)汇总议事事项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确定会议议题、议程及出席人员名单。(二)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应该出席会议的专家和相关人员。第十五条(会议程序)专家委员会会议程序如下:(一)会议举行时,应履行签到手续。(一)议事事项汇报人进行汇报。(三)与会专家和相关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供书面评审意

6、见。(四)会议主持人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总结。(五)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会议记录。第十六条(会议会后工作)专家委员会会议后,市规划资源部门落实以下工作:(一)起草会议纪要,并抄告参加会议的专家。(一)通知市规划资源网站发布会议相关信息。(三)会议议题材料、专家评审意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会议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第十七条(会议回避原则)会议执行回避原则。议事事项与参会专家本人或其所在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参会专家应在会议召开之前主动向会议组织方申请回避。由于参会专家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审议结果不公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相关审议结果。第五章其它事项第十八条(经费管理)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市规划资源局部门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安排使用资金。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会务费用、专家劳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附件闻沪规划资源详(2023)3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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