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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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X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419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专家委员会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10-15名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

2、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下设秘书处。第四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生态环境厅组织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第五条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区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予以解聘。(三)专家委员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区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退出专家委员会。(四)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

3、工作:(一)为X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二)依据X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开展全区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异议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三)受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对全区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四)承担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专家委员会每年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X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第七条专家委员在开展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受社会监督。(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四)遵守回避原则,当与异议评估的

4、单位、个人,复核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负责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在自治区专委会领导下,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专家委员会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二)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三)协助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等工作。(四)协助专家委员会完成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

5、工作。第九条X区生态环境部门组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库由环境、化工、石化、冶金、材料、分析检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二)具有良好的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X区专委会组织的培训。(六)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正常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工作,并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第十条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一)专家可通过单位推荐或自主申请,征得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专家委员会遴选后加入专家

6、库。专家委员会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专家委员会予以清退出专家库。(三)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库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后,退出专家库。第H一条专家库专家在开展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六)接受区专家委员会及社会监督。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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