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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为学校所有并构成学校资产的房屋、构筑物、车辆、设备、仪器、家具、软件、图书等资产和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捐赠是指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所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
2、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出售、出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己不能继续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决策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资产使用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
3、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内部调配原则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配。(二)修旧利废原则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且维修费用尚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对其进行修复后继续使用。(.三)梯次报废原则资产使用部门申请的拟报废资产中,经审查可转作它用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拨,直至确无利用价值,逐步实现梯次报废。(四)论证评估原则凡单项账而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进行风险和价值评估。其中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评估;50万元及以上、
4、1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1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估形式。(五)权限与程序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六)公开公正原则对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且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经审查确无使用价值的拟报废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纪委、使用单位等部门对其通过招标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理。(七)收支两条线原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八)集中处置
5、原则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30日和10月1日31日,若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指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己不能继续使用且经济上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指己达到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三)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四)闲置资产。指已停用一年以上或己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五)因技
6、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六)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七)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八)其它情形的资产。指除上述情形外,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五条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一)房屋建筑物、土地;(二)单项账而原值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三)单项账而原值20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四)批量账而原值20万元以上存货;(五)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经
7、校长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上报审批。第六条由学校审批的资产处置按规定由学校自行处置的固定资产,一律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以下审批权限: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处处长审批;单位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或批量处置20万以上的,报学校校长审批。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第七条使用单位在提报固定资产处置业务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资产管理员,所属资产要做到使用单位、使用人和存放地点三统一。固定资产处置一般程序是申报、审批、评估、资产处理、调账。(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8、,加盖部门公章后连同处置资产清单经归口部门审核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权限,将相关资料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三)根据单项资产账面金额,由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鉴定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鉴定(资产报废)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捐赠),并提出鉴定或评估报告;(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五)接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实物处置,财务处进行账务核销,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1.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处置手续。属于资产无偿转让(内部调拨
9、)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调出、调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如交通运输类,仪器设备、电子产品、金属类等,按上级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类的资产,如家具类,经国资处同意后,自行处理。2 .财务处理。根据批准的资产处置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单,同时提报相关材料,由财务处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八条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要求(一)按调拨、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处置方式分别申报。(一)第二章第五条中由上级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单独申报,并按相关办法进行资产和财务处理。第九条资产处置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一)调拨1 资产调拨申请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10、章);2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3 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二)捐赠1.资产捐赠申请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2,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3 .捐赠资产的上级批准文件;4,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三)出售、出让1.出售、出让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2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
11、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出售、出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4 .出售、出让合同方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5 .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四)报废1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2 .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有效证明。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专家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等;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
12、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4,经鉴定需要报废的车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车辆使用单位,按地方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及有关报废程序执行报废。5.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五)报损1.固定资产报损申请报告;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有关鉴定资料(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的说明、报案证明等);4 .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损毁证明、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13、等);5 .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6 .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六)置换1 置换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2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己被设置为担保物、质押物等说明;4 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5 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 置换资产的上级批准文件;7 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四章责任第十条擅自处置学校财产或越权处理者,学校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其对处置财产进行赔偿。第十一条在资产清产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失踪(包括私自转让、赠与、变卖,或私人匿留的)或缺少零部件,使用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找回,又不能说明失踪原因的,由责任人按原价或学校认定的价格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责任。第十二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常规致使仪器、设备、家具损坏或损毁的,由责任人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额或学校认定的额度赔偿。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学校召开校庆等重大会议或举行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资产的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