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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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局、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以及在不变更其固定资产产权情况下划转其使用权或将其转变为非固定资产的行为。具体行为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含房屋拆除等)、报损、报失、赠送、对外出售、对外出租、对外出借、校内调拨、以物换物(置换)等。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监督、报批、残值回收、废旧物资入库以及入库后的清理、调剂、帐卡物注销等工作。第四条固定资产

2、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一)产权注销、转让(报废、报损、报失、赠送、对外出售)的审批权限1 .仪器、设备:(1)单台件价值在IOOOO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315类固定资产,下同),处置前由使用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固定资产须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参加,科研、教学设备还应请科研处、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研究生处参加)共同审查并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处审批。(2)单台件价值在IoOOo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处置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基建处、设备管辖部门等单位共同鉴定审查后报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审批。科研、教学类固定资产还必须

3、有教学、科研等单位参加共同鉴定和审查,再报批。(3)单台件价值在3万元以上40万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前由使用单位提交专题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和校内有关部门共同鉴定,经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4)单台件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前由申报单位提交专题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论证,经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长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2 .其它固定资产:(1)参照上述仪器、设备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土地、房屋的处置,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2) 一次性批量报废、报损或报失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根据其价值参照仪器、设

4、备处置审批权限办理。(3)固定资产对外有偿转让(或以物易物),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作出相应的价格评估、研究同意后方可处置(上级有规定的经学校批准可参照规定执行)。(二)固定资产校内调拨的审批L分有偿调拨和无偿调拨。校内有偿调拨指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调拨给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校内经济核算单位之间调拨经营性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指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校内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间的调拨。2.审批(1)校内无偿调拨:调拨双方单位协商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无偿调拨仍按原购置价格办理转移手续。(2)校内有偿调拨:调拨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对其转让价格进行核定,报主管和分管校

5、领导批准。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时,先对其原值进行核销,再按转让价格办理有关手续。(三)出租或借出的审批原则上不进行出租或借出,特别是两用物资(如电脑、照相机、复印机、摄录设备等)不向校外出租和借出,极特殊的情况按以下程序审批。1 .向校外出租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严格把关,组织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会审后,报主管和分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价值在3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2 .向校外借出固定资产,参照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情况处理。第五条固定资产产权注销、转让工作的账务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核销等手续。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出售的管理(一)固定

6、资产借出、出租(含各单位自筹经费购置属学校的固定资产),指不变更固定资产产权关系,将其暂时移交给其它单位使用收取适当租金或不收租金的行为。固定资产借出、出租,不得影响学校各方面工作。固定资产借出、出租,按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并签署书面借据或协议,明确归还日期及承借人责任以及归还等相关事项。(二)固定资产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出售仪器设备应当是学校长期积压、淘汰、或者已经不使用或利用率很低但仍然能够使用的仪器设备。出售固定资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按本文规定的程序审批。待出售的仪器设备价格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织评

7、估核定。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出售,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的管理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指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仪器设备等的损坏、丢失等行为。主、客观原因和事故责任区分如下:(一)经鉴定或经有关人员确认,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1 .按仪器设备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时发生意外损坏;2 .因环境因素影响不能达到仪器设备使用要求的发生意外损坏;3 .难以避免的实验本身特殊性所引起的损坏;4 .因设备本身的问题或使用年限太长,接近(或已达到)其报废期;5 .经批准进行试探性实验或维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不能绝对避免的损坏;6 .其它客观原因(确因出现意外原因的损坏);(二)确因主观

8、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有关责任单位(人)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申报,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1、对损坏的固定资产设备(1)损坏部分零部件,但能修复继续使用的,按修理价赔偿。(2)无法修复的,根据使用年限赔偿。则是:按额定使用年限与损坏时年限之差的比值进行赔偿(额定使用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执行,电器设备额定使用年限10年,计算机原则上按6年)。 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 使用时间13年以内的,按原价的80+赔偿; 使用时间35年以内的,按折旧后的60%赔偿; 使用时间510年以内的,按折旧后价的30%赔偿; 使用时间10年以上的,按折旧后的15%赔偿。2.对丢失

9、的固定资产设备(1)固定资产在保管地(即校内正常使用地点)以外不慎丢失,由责任人按照购买设备时的原价格赔偿或者购买相同型号、规格的设备进行赔偿。(2)固定资产在保管地(或校内正常使用地点)丢失,视情况而定。因保管人(或使用人)不负责任,没有按规定妥善保管或保管不当、使用不当的由保管人(使用人)参照第七条(二)(2)款赔偿。其它情况原则上参照损坏的固定资产设备办法处理。第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程序L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填写“XXXXXX固定资产处置表”(见附表)。2.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部门保管的固定资产卡片,有发票的提供发票(或复印件)。(2)固

10、定资产处置相关的技术鉴定书。(3)专题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报损、报失和其它非正常报废的还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对责任事故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4)报失的须提交保卫处报案并对其丢失做出性质认定的详细证明。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以后,申请处置的单位应当协助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做好有关账务的处理、核准、核销。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并按学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学校占有股份的股份制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对学校没有占股份的股份制单位,在不损坏学校权益情况下,有权自行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但均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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