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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人社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全面依法治省目标,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公共法律服务
2、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坚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注重评用结合,为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诚实守信、作风端正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二)基本原则1 .遵循发展规律。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结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理论水平,提高专业能力。2 .坚持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破除
3、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3 .突出问题导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等新要求,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中与事业发展、人才成长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加强调研,精准施策,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高职业素养、业务水平。4 .注重评用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二、主要内容通过健全职称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管理服
4、务方式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一)坚持动态调整,健全职称体系1 .完善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2 .健全职称层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
5、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3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
6、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4 .明确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关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二)坚持科学评价,完善评价标准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7、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2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同时注重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将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
8、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3 .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三)坚持业内认可,创新评价机制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4 .拓宽职称评审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
9、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或放弃行政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5 .明确职称评审权限。省司法厅组建
10、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一级公证员和二级公证员,设区市司法局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公证员和四级公证员。不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司法局可通过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省司法厅或省内其他设区市司法局进行评审。省司法厅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初级司法鉴定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不具备组建司法鉴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时可委托司法部或其他省份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评审。6 .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结合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特点和人才队伍现状,科学合理设置各级岗位,拓宽
11、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发展通道。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体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衔接。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四)坚持放管结合,改进管理服务方式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合
12、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2 .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复查机制。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等情
13、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 .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职称评审工作,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利用职称评审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示、电子证书及网上查询验证职称证书。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精减申报材料。三、组织保障(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是法治福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公共法律服务
14、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妥实施,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做好过渡。在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在推进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积极引导,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关切,营造有利于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本实施意
15、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3号)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附件:1.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4 .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附件1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第一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第二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第三条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四条公证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四级公证员
16、(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1 .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2 .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3 .近1年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未出现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证被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被行业协会予以惩戒等情形。4 .任公证员期间,平均每年办理公益法律服务至少2件(次)。二、三级公证员(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
17、学位。2 .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1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2 .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3 .近3年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未出现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证被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被行业协会予以惩戒等情形。4 .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5 .任四级公证员期间,
18、平均每年办理公益法律服务至少2件(次)。6 .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四级公证员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1)在省、设区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或受其他单位部门邀请针对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等内容授课2课时以上。(2)在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员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2次以上。(3)在省公证协会组织的论文评审中获得三等以上优秀等次论文1篇以上的。(4)担任四级公证员以来承办的公证业务案例入选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法网)司法行政案例库1篇以上。
19、(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下同)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每篇2500字以上)1篇以上。(6)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起草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管理文件和意见、报告、建议,最终被设区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采纳1次以上。(7)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扩展具有一定市场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三、二级公证员(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2 .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20、1 .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2 .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3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或复查争议投诉案件,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力。3 .近3年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未出现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证被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被行业协会予以惩戒等情形。4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5 .任三级公证员期
21、间,平均每年办理公益法律服务至少2件(次)。6 .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三级公证员以来,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1)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2)任现职以来,在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员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3次以上。(3)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起草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管理文件和意见、报告、建议,最终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采纳1次以上。(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
22、1篇以上,或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5)担任三级公证员以来承办的公证业务案例入选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法网)司法行政案例库2篇以上或入选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法网)司法行政案例库精品案例1篇以上。(6)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扩展具有一定市场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四、一级公证员(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1 .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2 .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
23、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5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或复查争议投诉案件,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力。3 .近5年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未出现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证被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被行业协会予以惩戒等情形。4 .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业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5 .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6 .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平均每年办理公益法律服务至少2件(次)。7
24、 .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相当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二级公证员以来,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1)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3次以上;或在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2)在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员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3次以上。(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2篇以上。或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4)担任二级公证员以来承办的公证业务案例入选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
25、法网)司法行政案例库4篇以上或入选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法网)司法行政案例库精品案例2篇以上。(5)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扩展具有一定市场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6)独立或作为课题负责人,起草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管理文件和意见、报告、建议等,最终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采纳1次以上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采纳2次以上。第五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第六条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
26、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第七条本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一)本评价标准所称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O(二)本评价标准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刊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三)本评价标准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第八条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
27、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评价标准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评价标准由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附件2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第一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第二条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第三条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四条司法鉴定人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
28、、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2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1 .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2 .掌握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3 .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办法(闽司规(2023)1号),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4 .近3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执业,或被
29、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被行业协会予以惩戒等情形。5 .具有相关司法鉴定实践基础,完成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案件,并符合质量要求。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2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4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
30、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1 .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2 .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能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3 .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4 .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办法(闽司规(2023)1号),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5 .近3年没有出现违法违
31、规执业,或被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被行业协会予以惩戒等情形。6 .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司法鉴定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1)独立或以第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下同)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司法鉴定专业研究课题1项以上。(3)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规范、规程、指南(指引)等,并正式颁布实施。(4)入选省级司法鉴定专家库成员。(5)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本专
32、业的专著、译著、教材等1部以上,且需实质参编具体章节。(6)主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获得可应用司法鉴定领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1项。(7)作为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中,获得优秀奖以上等次1篇。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2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
33、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1 .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2 .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3 .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获得同行专家认可。4 .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综合
34、评价办法(闽司规(2023)1号),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5 .近3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执业,或被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被行业协会予以惩戒等情形。6.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1)独立或以第、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应在部委及所属研究院(所)、全国专业学会及分会(不含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本科大学学报上发表。(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司法鉴定专业
35、研究课题1项以上。(3)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规范、规程、指南(指引)等,并正式颁布实施。(4)入选省级司法鉴定专家库成员。(5)主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专著、译著、教材等1部以上,或参编2万字以上。(6)主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获得可应用司法鉴定领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或发明专利1项。(7)作为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中,获得优秀奖2篇,或三等奖以上等次1篇。(8)上述(1)(2)项目成果数翻倍的,可重复计算1次成果,累计不超过1次。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
36、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1 .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2 .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3 .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
37、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4 .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办法(闽司规(2023)1号),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5 .近3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执业,或被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被行业协会予以惩戒等情形。6 .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较多数量的司法鉴定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1)独立或以第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2篇应在部委及所属研究院(所)、全国专业学会及分会(不含省级
38、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本科大学学报上发表。(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司法鉴定专业研究课题1项以上。(3)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规范、规程、指南(指引)等,并正式颁布实施。(4)入选省级司法鉴定专家库成员。(5)主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专著、译著、教材等1部以上,或参编3万字以上。(6)主持或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可应用司法鉴定领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或发明专利1项。(7)作为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中,获得优秀奖3篇,或三等奖2篇、或二等奖以上1篇。(8)上述(1)(2)项目成果数翻倍的,可重复计算1次成果,累计
39、不超过1次。第五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含影响期)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六条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第七条本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一)本评价标准所称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
40、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二)本评价标准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刊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三)本评价标准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第八条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评价标准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评价标准由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