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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和实验室环境安全,防止国有财产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实行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重视环保”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大学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机构。大学安全工作委员下设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
2、家组成,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后勤保障部负责实验室供水、供电、供暖、排水改变的方案审核;公安处负责实验室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建部负责实验室基础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事宜。第六条学部(学院、所、中心)负责
3、制订各自实验室安全环保的具体办法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防盗、防火、防事故、防污染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学部(学院、所、中心)党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第一监督管理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或P1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第一日常管理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分管领导;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或P1负责人)和当事人员要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要明确每个实验室房间安全负责人。第八条学部(学院、所、中心)的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负有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实验室发生安全
4、事故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第九条学校和学部(学院、所、中心)要“以人为本”,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活动,形成浓厚的安全和环保校园文化氛围,树立安全和环保的价值观念和责任意识,人人重视安全和环保,人人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环保常识,真正做到安全和环保事务人人有责。第十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准入制度。学校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校外进修等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
5、)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要规范张贴统一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做好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实验室应针对本实验室的危险点和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教育,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实验室人员安全管理(一)本办法所指实验室人员包括进入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
6、实验室学习的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外人员。(二)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按规定应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仪器的需取得上岗证;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三)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有毒有害化学反应、微生物感染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室人员要定期安排体检,并按相关规定发放营养补贴
7、费。(四)实验室人员毕业或调离实验室,需做好相关交接手续,避免遗留安全隐患。第十四条安全审核管理(一)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就项目中所需的特殊安全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从严进行审核,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后方可进行项目的实施,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备案。(二)实验室改扩建、搬迁退役安全审核。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变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
8、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实验室搬迁退役时应首先考虑消除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搬迁或退役,如涉及生物、化学、辐射等实验室退役时应当首先清除残存有毒有害物质材料。(三)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消防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
9、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第十五条水、电、火安全管理(一)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要知晓电源总开关,煤气总开关,水源总开关等开关的位置,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相对应的总开关;要清楚了解冲眼水龙头、紧急喷淋水龙头、急救箱等的位置,面临异常情况要做好相应的自我救护。(二)学部(学院、所、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实验室防火工作。实验室防火要定期检查,预防为主。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实验室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妥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
10、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室实验桌(台)上应设置固定电源插座,电源应直接配送至实验桌(台),多用插排之间严禁连接使用;对电线老化等隐患、以及出现的线路安全问题要及时报修、及时排除。(四)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实验室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实验室严禁私自进行水、电、暖设施改变。(五)除因工作需要并向所属单位报告申请和采取必要的安
11、全保护措施外,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六)实验室要安全用水,及时关闭水龙头。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一)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期限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二)大型、精密、贵重和特殊、特种以
12、及对实验室安全和环护有明显影响的仪器设备必须有明确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在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后,才能进行实验。使用高温高压类、高速运转类、强场类、激光类、机械加工类等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时,必须做到有人值守。(三)实验室使用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四)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
13、品和腐蚀品等。(二)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购买、存贮、运送、领用、消耗、废物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三)实验室应定时清理无用、报废化学试剂,实验人员毕业或调离实验室时应清理其实验物品,不得留下无名试剂、化合物、废液等。第十八条辐射安全管理(一)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二)各涉辐单位、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全过程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
14、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第十九条生物安全管理(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特殊细胞、临床样品、实验动物、转基因、基因敲除动物等方面。(二)实验室进行该类实验和研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和规范相关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实验室的安全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三)动物实验和研究要严把“三关”。购买和使用时要严格把握检验检疫合格和合格证关;实验时要严格把握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关;实验结束时要严格把握动物尸体处置关,统一送交学校实验动物中心集中处理。(四)医学教学科研用人体标本、组织器官、残肢等,由最终接受单位按有关
15、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完善的接受、使用、保存、处置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信息和档案安全管理(一)学部(院、所、中心)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二)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生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四)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未经批准
16、,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五)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严禁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相关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在国内同行中交流科研成果,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六)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对外安全责任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或者和校外单位合作时,应明确安全责任。第五章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内部环境管理(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垃圾,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尘。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
17、堆放杂物(二)实验后要清理场地,离开实验室前要关好门窗、水龙头,切断电、气源等,锁好门,特别是遇到停电、停水时,要对各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四)新建、改建或扩建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和环保的标准和要求,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施工预案。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特点和要求配备专用安全环保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五)实验室装修改变中涉及水、电、暖改变或增容的,应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经后勤保障部各校区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取得施工许可后可开展施工。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校区管理办公室监督。
18、实验室装修改变要以师生安全和环境保护为重,施工期间,实验室所在单位或实验室要有实验室装修改变安全和环保措施和预防办法,指定专人与施工方一起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六)实验室装修改变不得随意变更、拆除、移动、遮挡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喷淋系统的实验室不准擅自分隔、改变现有房间面积,如确需分隔、改变必须报学校公安处审核备案通过。(七)实验室搬迁要有搬迁应急和安全预案,避免发生实验室物品丢失、损坏和搬迁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尽量减少对他人和周围环境、场所的影响。(八)对国家规定的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测、监督、治理
19、和定期检查。(九)实验室噪音要小于70分贝。第二十三条排污管理(一)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精神,严禁将污染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直接向外界排放,防止危害环境。(二)排放污染物的实验室要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禁止将废弃试剂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各实验室不得将实验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
20、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教学科研用医疗垃圾、放射性废弃物、人体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建立各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级实验室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第二十六条各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本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