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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程,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学术事项,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第二章组织与人员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而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一)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确定各
3、二级学院(部)、相关部门的委员名额。委员由二级学院(部)、相关部门民主推荐,学校讨论产生。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七条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
4、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须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三章职责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对以下事项负责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等重要规划;(一)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等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三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五)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获奖评选,教学、科研项目推荐;(六)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部)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并指导其工作;(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第十三条对违
6、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六)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
7、、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有关活动;(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运行制度主任委员提议,或职能部门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评议可采用票决方式表决;表决时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且获出席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决议必须经主任委员同意。第十九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8、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一般不得由他人代替。主任委员认为确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同意,可指定他人出席会议,并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应主动向会议主持人提出,除陈述、答辩、表决外,应予回避。第二十一条主任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就有关议题列席会议。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第二十三条对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若提出复议,须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说明复议内容、理由及建议,经所在单位或其学术委员会许可,并征得主任委员同意,方可召集全委会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得再行复议。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主任委员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第二十六条使用校学术委员会印鉴,必须经主任委员同意。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