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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土保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各类水土保持市场主体(
2、以下统称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水土保持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行为,是指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履行水土保持责任和义务的情况。第四条市水利局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指标、评分方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
3、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复核工作。市水利局、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分级管理职责预算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不得向评价对象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发布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以便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应用。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评价信息共享,共同构建水土保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市水利局可向上述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跟踪查询和调取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七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
4、标包括公共基础信用和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两个方面。具体按照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执行(见附表)。第八条水土保持信用等级采用评分方式确定,以100分为基准分,分为A级(水土保持诚信单位)、B级(水土保持良好单位)、C级(水土保持警示单位)、D级(水土保持不良单位)。(一)A级:得分在95分及以上;(二)B级:得分在80分(含)-95分(不含);(三)C级:得分在60分(含)-80分(不含);(四)D级:得分在60分以下。水土保持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A级。第九条在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水土保持不良单位。(一)未依法依规履
5、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而先行开工建设的;(二)未依法依规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投产使用的;(三)项目建设生产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挂牌督办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十条公共基础信用信息原则上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信息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约谈、通报等记录的水土保持行为信息为依据。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事业单位水土
6、保持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水土保持行业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信息使用有效期为行为认定起2年,超过2年的,不再作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四章评价程序第十三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水土保持信用状况。第十四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应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在市水利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S0第十五条参评单位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市水利局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逾期未申请复核或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视为无异议。公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市水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复核
7、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证据。第十六条市水利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和佐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第十七条市水利局于评价结果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进行发布。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八条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在水土保持信用行业信息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其他情形在行为认定当年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第十九条在可修复期内,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在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整改、司法裁判、生态损害赔偿协
8、议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后,可向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第二十条受理申请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报市水利局确认后,可修复相应的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信息。信用修复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一条对水土保持信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曲醐:(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等级评定中,可优先办理、容缺受理或简化程序;(二)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考虑;(三)积极推荐评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四)在水土保持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等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
9、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五)当年可不开展水土保持现场检蛰;(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水利系统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水土保持良好单位持续改进其水土保持行为,推动其向水土保持诚信单位目标努力。第二十三条对水土像寺警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约束储施:(一)约谈;(二)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等级评定中予以重点审查;(三)在水土保持日常监管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提高监管频次;(四)在水土保持咨询单位水平评价中予以重点审核,可设置减分项;(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重点审核,可设
10、置减分项;(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第二十四条对水土保持不良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中,取消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列入水土保持重点监管对象,力吠现场检量啪孰次;(三)限制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四)在水土保持咨询单位水平评价中,限制其参评资格;(五)取消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2年内不得参加水利行业各类评优表彰等活动;(六)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水土保持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等优惠政策;(七)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水利市场生产经营、资质等级评定、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水行
11、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五条除上述规定外,对水土保持不良单位,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融资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惩戒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附表: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附表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一、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与评分方法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权重指标分值1公共信用指标略略302水土保持信用指标行政处罚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并立案查处,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70-203行政监管作出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
12、30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被认定为不合格-305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擅自进行变更-206未经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15/处7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设计-208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209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2010未按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成果5/次11未按时完成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整改要求20/次12未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2013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014加分项连续三年被评为水土保持诚信单位+5积极参加水土保持公益活动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515承担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水土保持
13、示范工程+516一票否决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而先行开工建设17未依法依规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投产使用18项目建设发生严重水土流失,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挂牌督办19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二、施工单位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与评分方法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权重指标分值1公共信用指标略略302水土保持信用指标行政处罚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并立案查处,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70-203行政监管未按规定开展表土剥离及防护-204渣场弃渣前未实施拦挡、排水措施-205未按施工时序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措施-156违法违规施工造成严重顺坡
14、溜渣-308未按时完成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整改要求20/次9被执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0IO加分项连续三年被评为水土保持诚信单位+511积极参加水土保持公益活动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512一票否决情况违法违规施工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挂牌督办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三、水土保持咨询单位水土保持评价指标与评分方法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权重:指标分值信用主体1公共信用指标略略302水土保持信用指标政管行监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70-20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作出重
15、大变更予以制止和督促整改-20未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乱弃乱倒、随意开挖行为予以制止和督促整改-20未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顺坡溜渣行为予以制止和督促整改-20未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未实施表土剥离及防护行为进行督促整改-20未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时序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措施行为进行督促整改-20水土保持方案因编制质量未通过审查或抽查的-20/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3未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规范开展设计,擅自降低防治标准等级的-30水土保持设计单位4水土保持设施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做出合格结论-30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单位5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三色评价结论或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30/次水土
16、保持监测单位6加分项连续三年被评为水土保持诚信单位+57积极参加水土保持公益活动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58一票否决情况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监测、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
17、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要求,在生态环保、水土保持、消防、食品安全、医药等部分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水土保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2022年6月,我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领域信用监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和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渝信用办发(2023)7号),结合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起草制定了重庆市水土
18、保持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办法主要内容(一)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定义。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水土保持管理手段。(二)水土保持信用评价范围。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各类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应纳入信用评价范
19、围。(三)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主体。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主体是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指标、评分方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复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发布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以便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应用。(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水土保持信用等级采用评分方式确定,以100分为基准分,分为A级(水土保持诚信单位)、B级(水土保持良好单位)、C级(水土保持
20、警示单位)、D级(水土保持不良单位)0其中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80分(含)-95分(不含)为B级,得分在60分(含)-80分(不含)为C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五)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程序。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市水利局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并在市水利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间,参评单位、公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申请复核。市水利局于评价结果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进行发布。在可修复期内,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可向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修复。(六)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办法(试行)明确对水土保持诚信单位、水土保持警示单位、水土保持不良单位,在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评优评奖、现场检杳、宣传推广、享受财政性资金等方面,实行不同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同时,对水土保持不良单位,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融资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惩戒措施。三、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