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资产清查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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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资产清查暂行规定第一条资产的清查是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环节,是做好学校资产增值保值,提高资产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管理好我校资产,根据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及大学家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资产清查是通过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地盘点,将一定时点的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相核对,借以查明账、物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第三条资产清查的基本原则:开展资产清查应坚持“精心组织、充分准备、统一部署、限定时间、认真彻底”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资产管理系统提供的资产账、表等基础数据,实现对账、物的全面核查。第四条资产清查的目的:通过定期的清产核资,摸清学校资产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

2、,核实学校资产占有量,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五条资产清查的范围:学校各院、部(系)、直属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等使用管理的全部资产。第六条资产清查的内容:资产的帐、卡、物相符,资产的现状,仪器设备的配置,资产档案资料的完整。第七条资产清查的方法及时间:每年末对资产的清查实行自查、抽查和全面清查相结合的方法。第八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学校主管领导、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有关方面技术人员组成。第九条资产清查的要求:资产管理处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下发至各部门;各部门按清查方案要求,保质保量的做好自查,自查完毕后向学校资产清查小组申请验收。在清查过程中,对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各部门要如实填报,并附分析说明,落实理赔等责任,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能作调账处理。第十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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