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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J由于原该办法规定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请问该办法修订后,采购人是否还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答:相比于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而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后有很多重要变化和亮点。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把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三个环节,其中资格审查环节交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而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估两个环节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这一修订来看,可以揣摩出立法者不主张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因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后,不主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再把这一部分工作内容依旧委托给评标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