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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如何评审?问: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如果发现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供应商用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如何评审?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使用相同品牌、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时应该如何评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1)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2)对
2、于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报价或评审得分相同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这与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的规定不同,既避免引起纠纷,也解决了实务操作过程中供应商家数不足、相同品牌投标人串通等问题。此外,该条规定还明确了单一产品和非单一产品,描述清晰准确,考虑全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当然,对于落实上述规定中“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时如何认定还需要“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