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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中的产品参数以达到招标要求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问:某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对产品的数据参数和供应商的服务方案进行了明确要求,但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的部分数据参数修改了招标文件中对应参数的要求值,并在“响应值”中载明“完全满足、该情形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答:产品的技术参数是产品性能的说明,直接决定着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提供产品的真实数据参数是对供应商最基本的要求。供应商在明知招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况下,通过修改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参数,意图达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提供虚假材料”。如果供应商凭借虚假数据获得了中标,一方面剥夺了其他投标人的中标机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另一方面也使得采购人无法获得真正符合要求的产品,造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供应商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中的产品参数以达到招标要求的行为,构成了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其中标无效,还将承担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