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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问: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具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载明: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L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
2、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o因此,达到一定金额的营业收入也是资质认定的前提条件,只有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将该资质证书作为评分项等同于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因此,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实际上是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