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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生产设备封存管理规定制度名称设备封存管理规定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条为规范工厂对设备管理及规范设备的封存与启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工厂长期不使用的设备的管理。第3条闲置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经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后,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设备封存手续,填写设备封存(启用)单。封存设备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特殊原因除外。第4条封存前由企业管理办公室汇同使用单位全面检查后断电,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放净冷却液,清点附件,并做好以下工作。1 .表面及外露面,应涂好油,做好防尘,防潮等其他措施。2 .出示封存标志。3 .指定专人定期保养、保管工作。第5条封存设备如果确实需要启封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封存(启用)表,上报企业管理办公室,经主管厂长批准后,通知计财部恢复折旧。设备启封时由企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6条凡已办理封存手续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插电启封,一经发现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处以元以上的罚款。第7条设备封存(启用)单一式三份,计财部、使用部门、企业管理办公室各存一份。编制日审核日批准日期期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