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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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3-第一条【立法目的】-3-第二条【适用范围】-3-第三条【基本原则】-3-第四条【政府职责】-3-第五条【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职责】-4-第六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其他部门职责】-4-第七条【社会参与-4-第二章全民阅读设施-5-第八条【全民阅读设施建设总体要求-5-第九条【图书馆服务体系】-6-第十条【城市书房与实体书店】-6-第十一条【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6-第十二条【全民阅读空间建设】-7-第十三条【职工/业主阅读设施】-7-第十四条【数字阅读设施】-7-第三章全民阅读推广服务-8-第十五条【阅读日、阅读节庆活动/打造全民阅读品牌

2、活动】.-8-第十六条【阅读书目推荐】-8-第十七条【阅读志愿服务】-8-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9-第十九条【实体书店阅读服务】-9-第二十条【基层书屋等阅读推广】-10-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全民阅读推广】-10-第二十二条【其他特殊群体全民阅读推广】-10-第二十三条【家庭阅读促进】-11-第二十四条【机关阅读促进】-11-第二十五条【社区阅读促进】-11-第二十六条【乡村阅读促进】-12-第四章全民阅读保障-12-第二十七条【阅读设施与服务信息公告】-12-第二十八条【公益基金】-12-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与优质阅读资源下沉】-12-第三十条【全民阅读资金补助】-13-第三十

3、一条【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职责】-13-第三十二条【阅读资源和信息监管】-14-第三十三条【监督与激励】-14-第五章法律责任-14-第三十四条【政府人员等侵害阅读资金或设施】-14-第三十五条【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15-第三十六条【传播非法阅读资源、侵害个人信息】-15-第六章附则-16-第三十七条【全民阅读设施范围】-16-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公民阅读权利,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书香揭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保障重点、优质便利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体系,促进全民阅读工作均衡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民阅读指导

5、委员会由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科技、自然资源、农村农业、卫生健康、民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第五条【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基本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阅读服务单位和组织培育、阅读服务活动推广、阅读服务保障,以及完成相关目标和任务的时间安排、工作标准、部门和单

6、位职责等内容。第六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其他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展相关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第七条【社会参与】建立党员干部读书学习制度,倡导党员干部带头读书学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科协、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和社

7、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性质、工作对象的特点,以“书香揭阳”为引领,开展“书香机关”“书香家庭”“书香校园”“书香企业”“书香社区”等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全民阅读服务单位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本村(社区)内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鼓励报社、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通过开辟阅读专栏、倡导阅读经典、组织阅读评论、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大阅读宣传推广服务;鼓励自媒体参与全民阅读活动,传播阅读正能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书籍,以书架桥,共享书香。第二章全民阅读设施第八条【全民阅读设施建设总体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

8、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与分布、文化特色和服务需求,合理规划和确定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学校图书馆(室)、岭南书院、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阅览室、智慧书房、进贤书房、进贤书坊、粤书吧、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社区阅览室、图书馆流动服务点、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平台等全民阅读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设施、流动服务设施和数字服务设施相结合的全民阅读设施网络。公共图书馆等基本公共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应当设置公共阅读服务场所。第九条【图书馆服务体系】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市级公共图

9、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阅读空间为服务点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公共图书馆应当利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源为下属分馆、服务点定期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和内容。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逐步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资源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第十条【城市书房与实体书店】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利用政府投资的公共场所建设与运营具有阅览学习、图书信用借还、数字听读、阅读信息检索等功能的城市书房、实体书店或者开设公共阅读服务空间。鼓励和支持在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周边和有条件的中小学、高等院校、旅游景

10、区、商场、宾馆、民宿、文化场馆等场所,开设公共阅读空间,以优惠或减免租金方式引入实体书店参与提供全民阅读服务。第十一条【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具有图书借阅、数字听读、展示交流、阅读推广等功能的农家书屋或社区阅览室,开展农家书屋或社区阅览室数字化建设,推进与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互联互动、共建共享。第十二条【全民阅读空间建设】鼓励和支持在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展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

11、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工人文化宫、银行、商场、宾馆等场所和单位,设立书架、报刊栏、电子阅读屏、移动图书馆等自助阅读设施或者提供数字阅读服务。公共图书馆可适当选择第一款规定的场所和单位设立流动服务点,共同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第十三条【职工/业主阅读设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业主大会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设立服务本单位职工、业主的内部阅读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可以向公众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业主大会在相关场所和单位合作设立借阅服务设施,畅通阅读资源,共同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第十四条【数字阅读设施】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

12、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推动各相关部门加快全民阅读设施数字化和信息网络建设,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提供数字阅读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手机图书馆、电子阅报屏等数字化阅读设施,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第三章全民阅读推广服务第十五条【阅读日、阅读节庆活动/打造全民阅读品牌活动】市、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组织开展读书日、读书月、读书季、读书节等阅读推广活动,挖掘揭阳本土文化,培育揭阳本土阅读品牌,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营造全民阅读良好社会氛围。在世界读书日、全民读书月、南国书香节等重大节庆活动

13、期间,市、县(市、区)应当通过开展主题讲座(讲堂)、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擦亮“书香揭阳”名片,推动揭阳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第十六条【阅读书目推荐】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众的阅读诉求,定期向公众推荐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书目应当兼顾科普、揭阳地域文化等方面的优秀出版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纳入采购目录。第十七条【阅读志愿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志愿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从事阅读推广服务的组织,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

14、践经验的教育、文化、科技等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志愿者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建立阅读推广人信息库。公益性阅读组织和阅读推广组织可以通过举办阅读指导、图书展览、阅读讲座、读书沙龙以及阅读推广人与阅读志愿者培训等,参与全民阅读活动。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公共图书馆、智慧书房、粤书吧、进贤书房、进贤书坊等全民阅读设施的管理单位依托“你选书我买单”等活动,应当定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组织开展优秀读物推荐、阅读能力辅导、读书交流分享、图书展览和共享等阅读推广活动,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为公众提供远程查询、文献阅读等数字阅读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以及举办数字阅读推

15、广活动等方式,向读者推介、指导数字阅读资源使用。第十九条【实体书店阅读服务】推进实体书店转型升级,支持品牌实体书店、特色书店发展,推进24小时泊书吧建设,开展读书讲座、公益朗读、推荐优秀读物、培训阅读志愿者等全民阅读服务。鼓励实体书店与图书馆合作建设“店中馆”“粤书吧”,依托“我的悦读”等活动打造集休闲购书、阅读体验、听书朗读、学习教育、多元文化项目体验推广为一体的综合文化空间。鼓励实体书店延长开放时间。第二十条【基层书屋等阅读推广】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职工书屋应当定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增加藏量,提供图书借阅服务,经常性开展”一本旅行的书”等全民阅读推广活动。进贤书房

16、、进贤书坊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免费提供图书自助借还、通借通还等全民阅读服务,定期举办全民阅读推广活动。鼓励基层书屋延长开放时间。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全民阅读推广】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出版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共青团、妇联以及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学生阅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建设幼儿园、学校优质阅读课程资源,培养未成年人阅读习惯,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幼儿园、学校应当建立图书馆(室)等阅读设施,搭建“互联网+图书馆(室)”阅读新平台,配置适宜读物,开设阅读指导拓展课程,开展“唤醒阅读力”“智趣童年”“读一本好书”等阅读活动,推进“书香校园”建设。

17、第二十二条【其他特殊群体全民阅读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低收入家庭儿童等儿童群体提供必要的阅读资源,开展“我的书屋我的梦”等阅读活动,对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低收入家庭儿童占比较高的幼儿园、中小学校给予阅读经费扶持。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视听障碍人士提供符合其特点和需求的阅读资源及设施;老年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阅读服务或者阅读便利;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阅读服务或者阅读便利。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阅读资源和阅读指导,定期开展阅读活动。第

18、二十三条【家庭阅读促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少年儿童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鼓励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建设“书香家庭”。鼓励家庭之间开展阅读经验交流、读书交换共享、阅读才艺展示等活动,提升家庭阅读兴趣,丰富家庭阅读内容和形式。第二十四条【机关阅读促进】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阅读活动,延伸职工书屋、图书(阅览)室等阅读空间功能,依托读书座谈会、读书沙龙、阅读分享、阅读讲座等形式,推进学习型、书香型机关建设,形成勤读、善思、笃行的良好风貌,打造“书香机关第二十五条【社区阅读促进】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利用社区全民阅读设施,依托读书日、读书月、读书节等开展多主

19、题、多形式的全民阅读活动,引导居民走进阅读、爱上阅读、享受阅读,打造“书香社区二第二十六条【乡村阅读促进】鼓励乡村集合农家书屋、留守儿童之家等功能,引导村民开展乡土历史、幼儿教育、青少年成长、群众“双创”、老有所养等内容的全民阅读活动,建立完善读书、管书、用书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用得上、看得懂、想要读”的乡村阅读。第四章全民阅读保障第二十七条【阅读设施与服务信息公告】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网站、新媒体公众平台或者在其他适当场所,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名称目录、所在位置、服务时间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阅读服务组织开展的全民阅读服务活动信息予以公布,定期更新,方便公众查

20、询和参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阅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活动信息资源。第二十八条【公益基金】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或者参与全民阅读基金。全民阅读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阅读组织的全民阅读活动、志愿者培训、特殊群体阅读资助、全民阅读状况调查、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等。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与优质阅读资源下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优先支持面向基层的智慧书房、进贤书房、进贤书坊、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提供全民阅读服务。鼓励政府购买或者政府与国有书店、民营书店

21、、民办图书馆、社会阅读组织等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全民阅读服务。第三十条【全民阅读资金补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列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活动给予资金补助:(一)村(社区)全民阅读设施建设;(二)免费向公众开放的非政府设立的全民阅读设施;(三)实体书店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四)从事阅读推广服务的组织、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五)整理、创作、出版反映揭阳地域文化特色的出版物;(六)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益性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资金补助的使

22、用过程、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职责】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承担下列阅读设施使用和管理职责:(一)建立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二)公示管理单位和场馆型全民阅读设施的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阅读服务基本信息;(三)开展与全民阅读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阅读推广服务;(四)全民阅读设施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阅读资源和信息监管】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纸质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线上阅读资源的监管,依法打击和查处出版、走私、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净化

23、全民阅读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第三十三条【监督与激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全民阅读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和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效应。公共图书馆依托服务联盟建立读者积分制,引导公民参与全民阅读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政府人员等侵害阅读资金或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组织)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24、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资产、资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重建全民阅读设施的;(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五条【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三)未建立服务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25、第三十六条【传播非法阅读资源、侵害个人信息】单位和个人出版、走私、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故意或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全民阅读设施范围】全民阅读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学校图书馆(室)、岭南书院、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阅览室、智慧书房、进贤书房、进贤书坊、粤书吧、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社区阅览室等实体阅读设施,电子阅读栏(屏)、全民阅读数字平台等数字阅读设施,以及图书馆流动服务点等流动阅读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公共阅读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上述全民阅读设施。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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