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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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29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现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6月26日附件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

2、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等有关精神,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特制定本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市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二条高校毕业生是指地方普通高校全

3、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三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后续如有变化,补偿代偿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第四条农村学校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V上海市乡村学校名单的通知(

4、沪教委人(2022)44号)的规定范围,后续如有变化,按相关文件执行。第五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第六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第七条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本市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第八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偿代偿:(一)毕业生自愿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

5、以上(含3年)的,从任教满半年起,可以向其任教学校递交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毕业生本人与任教学校签署的3年以上(含3年)就业合同复印件。(二)毕业生任教学校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所在区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于当年5月底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后将学生名单提交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区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毕业生任教学校及毕业生本人。(四)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而换岗

6、,新岗位仍是农村学校的,申请学生应及时向办理补偿代偿的原区教育局申请就业单位信息变更,无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第九条提前离开农村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其任教学校的人事部门应及时申请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逐级上报。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区教育局报送的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申请进行审核,及时将终止补偿代偿资格的名单报送市教委备案。第十条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偿代偿拨款:(一)各区教育局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对获准补偿代偿的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在职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款申请表(见附

7、件2)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款明细申请表(见附件3)等书面材料申请拨款,并将当年补偿代偿所需经费申请报告报送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汇总补偿代偿名单清册和所需资金后,于8月底之前报市教委备案,并将资金拨付各区教育局。(三)各区教育局在收到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拨入的补偿代偿资金下拨相关学校。凡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的毕业生,其补偿款由毕业生任教学校直接划转至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但尚未还清的毕业生,毕业生任教学校应优先安排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确定的补偿代偿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教育经费安排,纳入市教委部门预算。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及相关单位,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届毕业生开始施行,2022届以前毕业生按照原标准执行。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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