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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成员土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暂不纳入审批范围。第三条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
2、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承包到户的土地和涉及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办理审批应当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第四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坚持依法依规。对流转项目及合同签订进行依法审查,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对长期限、大面积、涉及农户多的项目要重点审查,
3、全流程监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审查审核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行市、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具体由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年度内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500亩(含5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年度内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2000亩(含500亩),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年度内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2000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流转项目涉及未承包到户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并计算审批面积,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对象范围不得出现重复或遗漏,禁止
4、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或缩小用地规模。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申请人应承诺依法开展土地经营,申请时近3年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被依法处罚的记录;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时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三)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五)该流转土地项目的土地利用分类、规划、合同等已进行审议并通过,形成了乡镇或区联审(审核)意见。第七条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工商
5、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申请书。(二)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三)流转意向协议书。(四)村级民主表决决议。乡镇或区联审(审核)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区农业农村局调取。申请事项无乡镇或区联审(审核)意见的,或联审(审核)意见不符合审查审核要求的,应要求乡镇或区补正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已经审查审核通过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分为新设申请和延续申请。受让主体的项目属于初次申请的,应
6、提出新设申请;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新设申请和延续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后,向有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二)审批机关按照要求审查审核申请材料,并调取乡镇或区联审(审核)意见;确有需要的,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等进行评估、现场勘验,评估及勘验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三)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审核通过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
7、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九条受让主体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土地经营的,可以按照流转合同约定或依法解除流转合同,也可以依法进行再流转。原审批项目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注销。进行再流转的,新受让主体应提出新设申请,审查审核通过后,签订再流转合同。第十条行政许可批文的有效期与流转意向协议书中规定的起止日期相同。准予许可后,申请人签订流转合同的起止时间等主要条款应与批文内容一致,擅自变更流转合同超出批文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改正。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
8、流转及流转合同日常管理,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提供区级以上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改正。第十二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控台帐。对于流转时间长、面积大、涉及农户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应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合同履行中,受让主体因违法将流转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受到区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处罚的,应当在风险监控台账中予以记录。第十四条区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
9、当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土地流转台账信息系统构建土地流转监管链,运用大数据实现常态化、动态化监管,加强风险预警。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准确记载并及时更新流转情况。第十五条区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排查土地流转不规范行为;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已处置、已整改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定期复查。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10、或审批具体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年*日。北京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目的意义当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实行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对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促进生产要素的城乡交流,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如土地用途非农化、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因此,制定北京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
11、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加强耕地保护,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建立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等有关文件、本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和各区“村地区管”的有关规定,对市、区、乡镇行政审批的权限作了明确划分,同时还规定了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办理要求。实施办法还提出,要加强土地流转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建立
12、土地流转台账信息系统,对流转面积大、时间长、涉及农户多的建立风险监控台账,加强风险预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定期复查等形式排查土地流转不规范行为。三、主要工作过程今年3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3个涉农区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风险评估和专家评审。经修改完善,完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