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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村镇建设管理、房地产业、建筑业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城乡建设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1、拟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办公室2、指导监督管理全县负责对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市场管理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3、负责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负责编制全县城市建设、拟定市政行业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
2、、住宅房地产业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建筑行业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市场管理股拟定房地产行业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2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市场管理股收受并及时处理本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本县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市场管理股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市
3、场管理股负责县城建设的安全生产备案工作,对全县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安全质有关负责主体和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巡查和不定期抽查。量和市场管理股3负责组织县政府投资的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指导城市供热、供气工作;城乡建设股负责市政工程报建手续的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监督工作Q城乡建设股4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机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市场管理股负责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市场管理股指导、监督工程招投标工作,并负责有关文件的备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市场管理股负责查处建筑及房地产业方面的违规
4、违法行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市场管理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5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负责查处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负责物业行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负责查处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承担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承担物业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6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廉承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综合管理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5、综合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7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Q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城乡建设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城乡建设股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Q城乡建设股8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Q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市场管理股9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城建工程档案的接受以及长期、永久保存工作,并做好档案的保管、利用。办公室二、与相关部门责任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
6、建设局负责拆房工地噪声的监督管理;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邢台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1996118号公安局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行为的查处。负责查处饲养宠物产生的噪声。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徒顾客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声的查处。负责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
7、活动时产生噪声的查处。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负责对相关公共场所内的商业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的查处。负责查处以下几种建筑施工噪声:一是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二是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夜间作业证明。三是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内容、方式进行施工。四是不按规定使用高噪声设备。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二)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配租事项监管(三)商品房预售
8、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五)总监、项目经理监管(六)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七)规范案件查处(住建类)(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工程。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市场行为方面:检查建设、施工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施工班子、监理班子到位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意
9、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2、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落实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主要是检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检验情况,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安全生产方面: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是检查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用电等现场安全生产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
10、况。4、文明施工方面: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交通便道的设置、市政道路开挖前地下管线情况的调查及相关安全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现场夜间施工噪声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照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由县质安监站监督员对每个工程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2、季度督查:由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50%,每季度1次,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3、全面检查:由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工程组织半年度、年度大检查,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检。4、实行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制
11、,每一项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方能进行竣工验收。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1、对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日常巡查。2、开展工程大检查:由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半年度、年度大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公开发布;2、对在建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部开展自查、整改,并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3、住建局组织人员及邀请至少2名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专家开展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来意,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力和义务;5、
12、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地的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住建局建设工程限期(立即)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工程项目建造师、总监当场签字确认,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6、工程项目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复核签章后回复县质安监站,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发现被检查工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登录计入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系统,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3、外地企业一年内有一次被通报批评的,年
13、度复核为基本合格;连续两年年度复核为基本合格的或一年内有2次被通报批评的,年度复核为不合格,年度复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二年内不得办理进入我县的备案手续。(二)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配租事项监管为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我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 .申请保障个人或家庭的户籍、婚姻、房产及收入、财产、银行交易记录等情况;2 .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房源使用情况;3 .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 .受理审核:每期申请受理期间,对每户家庭成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14、。2 .续租审核:每年1次,对在保的货币补贴、租金核减家庭进行准入资格、配租面积进行审核。3 .年度审核:每两年1次,对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准入资格、租金标准进行审核。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1 .对申请、在保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土、房管、收入核定等部门核实。2 .对经济、住房等存在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进行实地核实。3 .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响恶劣的实物配租家庭违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4 .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对申请人受理情况进行检查。5 .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6 .对
15、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7 .对申请家庭的配租情况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2 .配租时需申请人或配偶亲临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需委托他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办理;3 .对实物配租家庭存在的空置、违规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二)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1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监管资金审查,要求企业报送每月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项目检查。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全县预售商品房市场进行检查
16、。三、监督检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每月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4次专项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督查;每年一次全方位普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住建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检查组,成员包括房产股、建管股等相关股室;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17、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1、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
18、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二)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1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监管资金审查,要求企业报送每月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项目检查。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全县预售商品房市场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每月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4次专项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督查;每年一次全方位普查。四、监督检
19、查程序1、住建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检查组,成员包括房产股、建管股等相关股室;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
20、、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5、现场安全
21、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二)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二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全县工程全覆盖检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6次安全隐患排查;4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
22、邀请的社会专家;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
23、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五.总监,项目经理监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监督管理对象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签字权。3、总监
24、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4、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5、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对项目经理监督管理检查内容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情况;2、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到位情况。3、检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情况,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
25、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情况;,1、是否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5、检查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处置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确定消防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检查工地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检查落实制定的和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6、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是否根据工
26、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三、监督检查指标(一)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个工程项目,必要时对项目经现实施扣分挂牌。(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省市重点工程必须抽查。(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省市重点工程必须抽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六)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主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27、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1、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8、;2、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3、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4、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工程不少于10个,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上述指标与上级
29、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常规监督检查:由县质安监站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起重机械、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等实施重点督查;(三)抽样监督检测:对睑、钢筋以及钢管扣件开展日常抽样监督检测。(四)星期天工程师检查:利用星期天工程师,在节假日对工地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质安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
30、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施工现场钢筋等原材料等进行抽样检测或者监督抽查;(七)规范案件查处(住建类)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立案标准(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建
31、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1、违法行为符合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邢台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及隆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
32、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二、报告程序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规定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查处流程(一)发现违法行为指派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
33、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二)立案阶段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2、审核。由承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3、审批。由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4、批准。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二)调查取证阶段案
34、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符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2、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3、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4、批准。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5、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