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民政局责任清单部门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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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尧县民政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事物;起草综合性文件和文字材料;办公室拟定全县民政、宗教、扶贫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公文、人事、会务、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公室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办法;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2、单位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民间组织管理股研究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改革措施并监督实施;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组织管理股拟定全县社区建设政策;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民间组织管理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承担隆尧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及村“两委”换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民间组

3、织管理股3拟定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政策;负责县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县转业士官的集中接收工作。拟定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县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核工作。优抚股负责农村面上的优抚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申报褒扬革命烈士、收集整理、编纂革命烈士资料;承办县拥军优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优抚股4负责军队移交县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

4、、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办理中直、省直、市直单位在本县内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股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服务管理和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检查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股5拟定全县救灾工作政策;负责并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拟定全县救灾工作政策;负责并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上级部门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社会救济股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

5、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和省内外及市内外对本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拟定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承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和经常性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减灾规划;社会救济股6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拟定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上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

6、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社会救济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指导全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负责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承担隆尧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隆尧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社会救济股7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各项法规、规章、政策的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7、、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村委会干部的培训。区划地名股8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变更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核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仲裁工作。承办全县行政区划变更、撤乡改镇;乡镇合并调整、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际和县内边界勘定管理和乡镇之间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纠纷的调处和裁决工作。区划地名股负责编纂全县行政区划书图资料,承办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

8、地理实体命名和申报工作;依法规范全县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区划地名股9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县级福利资金;拟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拟定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婚姻管理、负责全县婚姻管理,承办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介绍、婚姻服务工作;负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和收容遗送工作;负责制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和福利企业的认定报批服务管理工

9、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和殡葬改革工作。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负责并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10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负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负责民族关系的协调,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负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人员正常开展教务活动,引导信教群众和民族宗教股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负

10、责协调、指导、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教徒搞好两个文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局整体工作。1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全县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全县扶贫工作;调查掌握全县贫困乡村和贫困户的情况,制定扶贫规划,研究提出扶贫的优惠政策措施;加调查了解掌握全县贫困乡村、贫困户情况,摸清底数,制定扶贫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扶贫优惠政策和措施,指导贫困乡村干部开展扶贫项目;管理使用好扶贫开发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负责原扶贫开发领

11、导小组办公室的整体工作。扶贫办公室强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收养登记民政局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主席令第54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公安局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卫生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在身体健康检查证明2救助

12、管理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36号)公安局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卫生局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

13、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三、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5.12”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活动载体包括图版展览,宣传手册、图片等资料发放,防灾减灾演练等系列活动Q救灾救济股2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水电气补贴,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发放物价补贴,享受冬季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的补助。救灾救济股3受灾人员救助服务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社会事务股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4孤儿保障服务对孤儿提供分类保障制度,按季发放生活补助费。5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

14、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提供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救灾救济股6“敬老月”活动全面宣传孝道文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开展“送和谐、送温暖、送服务、送健康、送欢乐”走访慰问活动,关爱高龄、困难、失能老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龄办7婚姻登记免费为群众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处结婚证、离婚证、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三)养老机构事项监管(四)地名管理事项监管(五)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六)规范案件查处(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

15、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隆尧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社会团体

16、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县民政局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

17、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

18、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

19、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隆尧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

20、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队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21、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

22、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

23、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24、(三)养老机构事项监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7

25、、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程序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

26、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四)地名管理事项监管为加强本县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

27、名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标准地名: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使用非标准地名,有无造成一地多名、重名等地名混乱问题进行检查,促进地名标准化工作。书写地名:对媒体、出版物等集中使用地名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地名书写、译写及拼写统一规范。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检查,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各乡镇、街道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

28、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数字城管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专项联合:不定期组织工商、城管、交通等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联合检查。舆论监督:对社会使用地名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通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一些久拖不决的单位及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露。四、规划竣工验收检查一般程序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提出地名标志查验申请。申请地名标志查验需提交以下材料:邢台市地名标志查验申请表;地名批准文件(复印件);地名标志照片(电子报件)。经核查,地名已按规定申请并批准的,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在适当位置(居住

29、区、建筑物的正门或主出入口、道路的路口等)依照批准的名称设置地名标志。五、监督检查措施数字城管巡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地名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置。(五)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力,贯彻好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已登

30、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家相对宗教活动场所或者3个乡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职能部分负责日常巡查。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由市民宗局会同有关乡镇(街道)负责督查。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1、由市民宗局会同各乡镇(街道)负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局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

32、相关情况的汇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

33、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

34、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六)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

35、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三)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四)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五)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六)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八)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九)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

36、施或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所;(十)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十一)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十二)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十三)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活动。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七个步骤:(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

37、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

38、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隆尧县人民政府及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六)执行。(七)结案。(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行

39、政区域内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上述指标与

40、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二)分类监管。办属职能单位(股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四、监督检查措施(一)例行检查。由扶贫办及相关股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指导;(二)效能监察。由联合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三)绩效评价。由联合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四)复核验收。由扶贫办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核验收。五、监督检查程序1、按照职责

41、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必要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抽检。六、监督检查处理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工程款项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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