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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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若干意见第一条为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规范测量标志管理,推进“地信智服”测量标志子场景应用,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各自然资源所为具体实施主体。第三条测量标志实行分类管理和保护,具体分为一、二、三类保护标志。巡查遵循一类标志重点保护,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二类、三类标志一般保护,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第四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

2、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用地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测量标志,确需拆迁或者因工程建设使之失去使用效能的,项目业主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测量标志等级,报请批准,支付迁建费用后,

3、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下列情形应当避让或拆迁审批:(一)工程施工建设范围内的测量标志;(二)在距测量标志200米内进行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的;(三)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其他情形确需避让或拆迁审批的。第五条测量标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空间适配管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各自然资源所依据空间适配结果,提出测量标志处置意见。第六条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科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展测量标志保护活动:(一)确定(变更)管理责任人;(二)安装传感设施;(三)实施巡查、维护工作。第七条测量标志实行一体化巡查机制。各自然资源所依托测量标

4、志保护应用场景进行巡查,在线填报巡查信息,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应当根据巡查信息在7日内作出是否需要维护和遮挡物清除的决定。发现测量标志未经审批擅自移动、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报告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科,并按相关规定跟踪分类处置。第八条各自然资源所要建立测量标志保管员网格化管理体系,签订保管协议,加强保管员监督,保管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保管测量标志,制止损坏测量标志和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及时报告测量标志的受损情况,妥善保护现场,协助查明情况;(三)每年至少一次到现场勘查测量标志现况,并拍照发送给各自然资源所巡查人员。各自然资源所根据保

5、管协议和工作实际,签署保管员履职意见。第九条加强测量标志产权管理,对符合用地许可条件的测量标志办理供地手续;对产权独立(未影响他方产权)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第十条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应适时开展空间定位基准更新与维护工程,探索开展测量标志用地保障研究,推进测量标志保护与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共享。第十一条局属各单位、各自然资源所要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通过建设景观型测量标志、测绘宣传日活动等形式,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第十二条测量标志管护工作纳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科室、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保护测量标志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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