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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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作品展览(以下简称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艺术作品展览是全区最高水平的艺术作品展览,用于展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代表广西艺术创作水平、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第三条艺术作品展览涵盖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等4个门类,分别设美术作品展、书法(篆刻)作品展、摄影作品展和工艺美术作品展,每

2、年各举办1次。第四条艺术作品展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承办。第五条每年举办艺术作品展览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建艺术作品展览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及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展览方案、发布通知,组织评选、筹备、展出等工作。各承办单位联合制定艺术作品展览总体工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实施。第六条组委会主任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4个工作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工作的领导担任。美术、书法

3、(篆刻)、摄影、工艺美术工作部分别设在广西美术家协会、广西书法家协会、广西摄影家协会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门类工作部负责制定本门类展览的具体工作方案,经组委会办公室报组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七条艺术作品展览坚持质量第一,尊重艺术规律。年度展览内容、作品申报要求、评选要求原则上对标相应艺术门类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科学设定,积极促进广西文艺登高原、攀高峰。美术类、书法(篆刻)类分别在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国书法兰亭奖的前一年举办综合展,其他年份按画种、书体举办专项展,确保在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国书法兰亭奖的一个评奖周期内,各主要画种、书体都通过专项展得到展示和发展。第八条凡年满18周岁的广西籍居

4、民或在广西连续工作、生活满3年(含)且仍在广西的非广西籍居民创作的艺术作品,可在规定时间内投稿,经评审入选之后参展。第九条展览作品评选分为资格审核、初评和终评。各门类工作部分别聘请本门类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终评阶段区外评委人数不低于总评委人数的60%o由组委会办公室为评委颁发聘书。各门类评选委员会从投稿作品中评选出入选作品和优秀作品。终评评委可自选1件作品参加展出,但不参加评选。第十条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文艺观,坚持评选条件,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公平、守纪、保密,确保评选的权威性。开展评选工作时,评委人数不能少于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评选无效,必须另行组织评选。为保证

5、阳光评选,组委会设立评选监审委员会,对评选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举报、投诉、信访线索进行核查,并向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各门类展览评选结果须提交组委会审议通过z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拟入选作品违反评选要求,或其作者有违法失德行为的,取消参展资格。第十二条每届美术作品展、书法(篆刻)作品展、摄影作品展、工艺美术作品展各展出作品不超过200件。各门类展览按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评选出优秀作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优秀作品证书;其他入选作品由自治区行业(文艺家)协会颁发入选证书。第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艺术作品展览的宣传报道。艺术作品展览的征稿启事发出后,组委会广泛开展创作宣传发动;评选结果公布后,组委会积极组织展示优秀作品,发表文艺评论。每次艺术作品展览结束后,组委会按程序组织出版发行各门类展览的作品集。第十四条组委会在尊重作者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对优秀作品进行收藏,并给予收藏经费。支持拟收藏作品参加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的展览、竞赛活动,如作品被有关主办单位收藏,作者可以同等品质的作品代替作为艺术作品展览收藏作品。第十五条艺术作品展览所需费用列入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艺术作品展览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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