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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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医学院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来华留学生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

2、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3、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六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七条学校的校

4、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运动健康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

5、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

6、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H-一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二条新生体检查明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明确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校医院开具的申请表格,经招生办公室审核,教务处备案,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上款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校医院提交申请,并提供指定的二级甲等

7、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经校医院复核确认之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恢复入学资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入伍高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后,在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由县级征兵办盖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高校招生部门。高校收到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规定办

8、理相关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役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

9、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春季学期开学前一天为注册日。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未缴费学生不能注册。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应该缴纳的费用。家庭经济困难或发生重大变故而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向学院申请办理暂缓缴费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学生(不含留学生)

10、,必须在获得资助后两周内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经催告仍不办理的,给予退学处理。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十五泰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理论课、实验、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大表,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无故旷课或缺课的时数超过(含达到)一门课程(不包括见习、实习)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该实验、实习必须重修。学生修读的含实验部分的课程,

11、如果实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学生重修、补考、免修、缓考、免听等事项,按XXXX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及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成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五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八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以考勤、课内学习成绩、课外锻炼活动表现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须熟练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其中,游泳技能达标测试是否

12、合格作为毕业审核的条件。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须参加学校安排的体育保健课等活动,完成锻炼要求后,视为体育课考核合格。全体学生每学年须进行体质健康测试,体质健康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大表,因病或残疾的学生依申请准予暂缓或免于体质健康测试。第十九条为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在读学生每学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第二十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修读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学分和成绩根据学校和学生所在学

13、院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转换。第二H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相关实践活动,可以折算为实践学分。具体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实施。第二十二条学校对于学生学业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凡缺考、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以零分计。对于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之前已获得的学分,经学生申请,录取学院和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未经批准或

14、请假逾期的,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有关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班主任、班级辅导员或指导教师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相互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15、学校对失信行为建立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院(系)组织专家考核,证实其申请转入院系(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的;(二)符合学校自主转专业的有关要求,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考核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而被录取的;(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

16、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院系(专业)学习的;(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经研究决定,可以适J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五)非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未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交由转入院系。如学生符合学校转专业有关要求,同等情况下,转入院系应优先录取创业的学生;(六)非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未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参军退役复学的学生。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新生入学未

17、满一年或本科三年级以上的;(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可转专业的;(四)已有转专业或者转学经历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转专业均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一)符合学校自主转专业的有关要求,按XXXX大学本科生自主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二)其他类别校内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同时学生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和主管书记审核同意,在转入学院(专业)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拟转入学院主管院长和主管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三)因医学教

18、育特殊性,医学院学生转专业按照XXXX大学医学院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学校自主转专业的有关要求,按XXXX大学本科生自主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其他类别转专业应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所有手续的办理。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应办理课程认定手续,并按照转入专业要求加修或补修相关课程。第三十条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19、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三H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11,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

20、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予以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需办理相应手续。学生休学只能在春、秋季学期正常教学周内申请,考试周和夏季学期不受理休学申请。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学生休学(不含创业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核准的时间为准。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的;(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含)以上的;(三)学期报到、注册后无

21、正当事由不选修课程的;(四)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学生须按XXXX大学本科生自费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二)创业;(三)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二)创业休学以1年为期,最多可休学2次,创业休学总长不超过2年,创业休学期间学生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创业休学,其创业情况由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定,由创业学院及所在院系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创业休学手续;(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照

22、XXXX大学学生健康管理及医疗保障细则处理;(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作迁移;(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退宿,不得在校上课。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宿费经教务处等部门核准后,参照以下标准予以退还:秋季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的,退还9/10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的,退还4/5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的,退还7/10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的,退还3/5学费。春季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的,退还2/5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

23、的,退还3/10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的,退还1/5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的,退还1/10学费。休学学生住宿费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二)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秋季、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办妥复学手续;(三)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的,取消复

24、学资格(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五)休学到期两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六)春季学期复学缴纳学费总额的一半,秋季学期复学缴纳学费总额。第三十九条休学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批准的,不得自行回校上课。第四十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入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至项目结束(按协议),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四H一条应征入伍的学生

25、由武装部、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必须离校、退宿,不得在校上课,退费标准参照休学退费标准执行。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除项目协议规定外,所缴学费不予退费。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满,学生本人应于秋季、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办妥复学手续,缴费注册,恢复学籍;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按协议项目结束返校后恢复学籍。第五节退学警告、试读与退学第四十二条退学警告学校对于学期平均积点(GPA)低于或等于1.7的学生,予以退学警告o平均积点(GPA)为学生上一学期所有课程成绩(春、夏季学期的课程合并计算,辅修课程除外)对应积点乘以相应学分后求和

26、除以学分总和。第四十三条试读在校期间,学期平均积点(GPA)第二次低于或等于1.7,且至少获得该学期总学分50%的,可申请试读。针对已到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学生,申请试读不对获得学分设限。试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学院签署承诺书,经院(系)审查同意,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给予学生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时间为一学期,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合格(学期平均积点大于1.7)恢复学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仅有一次试读机会。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在试读期或解除试读后再次出现学期平均积点(GPA)低于或等于1.7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27、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两年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四)休学时间(不含创业休学)已满两学年,再次遇到须休学情况的;(五)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八)未达到试读标准或试读申请未被批准的;(九)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O第四十六条退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应当填写XXXX大学退学审批表连同有

28、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主管院长和主管书记会签,经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二)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被退学的,学校于开学第一周发放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生退学预通知书,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三)对应予退学但不办理退学手续的,经事先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不再开具肄业证书。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

29、所在院(系)教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报教务处备案。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后离校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后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至30日。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离校手续;(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可以按照以下标准退还:秋季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的,退还9/10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的,退还4/5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

30、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的,退还7/10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的,退还3/5学费。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退学手续的,退还1/2学费。春季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的,退还2/5学费。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的,退还3/10学费。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的,退还1/5学费。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的,退还1/10学费。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退学手续的,不再退还学费。退学学生住宿费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退学处理决定应当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

31、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四十九条退学学生,在校满一学年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五十条学生对退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退学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五十一条学制与毕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规定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长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休学创业、参军入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押定的矶人小教学内容,成绩合格,达到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

32、,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提前完成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并要求提前毕业的,应当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报请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毕业。第五十二条学位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原则上毕业九个月后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在毕业一年后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授予学位:(1)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2)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两次(含)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33、。第五十三条结业与肄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了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但个别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不合格,未达到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最长学习年限结束仍有部分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做维持结业处理。因各种原因,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有部分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尚未修读,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四条延长学习年限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两学年,且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结业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习

34、年限手续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做毕业、结业、肄业处理。延长学习年限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第五十五条结业转毕业对于结业学生,学校允许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可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申请免听)。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得返校重修。结业学生在重修课程时应当按学校规定提交重修选课申请并按时缴纳学费。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同时退还结业证书);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并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再予以受理。合格后颁发的毕业

35、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在重修课程期间发生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将终止其学业,维持结业。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时须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应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实践、健康状况等方面。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招生办公室配合联系核查。第五十八条学校

36、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应当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上查实学籍信息;在校学生每年应当在学信网上查实本人学籍信息。第五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培养要求的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学位或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

37、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六H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可依据关于XXXX大学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指导意见,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第六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学生不得有酣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

38、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六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六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

39、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六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六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七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七H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

40、与处分第七十二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第七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规定提出奖学金的申请和参加评选。XXXX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XXXX大学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不得参加评优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前学年奖学金评选。学生在享受奖励期间如受到处分或受到退学警告,终止享受该奖学金。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必须体现“公平、公正、

41、公开”的原则,评选规则、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实行公示,学生有权就有关问题向学校、学院(系)提出异议,并得到答复。第七十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9(5)开除学籍。第七十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七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医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相关办法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七十九条本管理规定中,学生所在学院一般指学生学籍所在学院;入选致远理科荣誉计划的学生所在学院,特指致远学院及其学籍所在学院。参与致远荣誉计划的学生,还必须遵守致远荣誉计划有关规定。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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