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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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草

2、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有关规

3、定执行。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等。(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公园范围外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及修复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维护,必要的专项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等。国家公园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支出,一并纳入国家公园支出。(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种群及生长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4、繁育、放归自然等拯救保护措施,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和补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繁育、培植以及回归原生境等拯救保护措施;林草系统管理的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相应列入国家公园支出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具体支持: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保障国有林经营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推动重点国有林区社会稳定和转型发展;对天然林和非天然

5、林中的公益林,根据不同的修复方向,对中等干扰程度以上、难以自然恢复的森林,通过促进更新、补植、抚育间伐等综合措施,开展系统修复。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六)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

6、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第十条国家公园和其他自然保护地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具体支持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根据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及当年补助资金规模确定补助额度。第十一条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保护修复和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重点工作任务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执行中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其中:(一)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资金按照工作任务、

7、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二)森林保护修复补助资金按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执行(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三)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按聘用人数和相应标准分配,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第十二条其他重点工作补助资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具体事项,结合实际情况,相应确定资金分配方式。第十三条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市县财政和国有林业单位财力状况、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按照补助标准到人到户的资金除外)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

8、行适当调节。对国家公园及创建、森林保护修复等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节力度。第十四条在分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第十五条分配给8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申报和下达第十六条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需求。省林

9、草局所属有关单位、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和森林经营局直接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林草局。第十七条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和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汇总,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项目入库情况联合报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其中,东北虎豹国家公园项目按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第十八条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

10、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二十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依据包括:(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省财政厅

11、、省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工作实际,根据本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下一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本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林草局所属有关单位、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和森林经营局直接将绩效目标申报表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送省林草局。省林草局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市县报送的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

12、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与省财政厅会签后,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报送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审

13、核汇总后,按要求将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五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

14、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草局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及反馈情况作为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任务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

15、行。第三十一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

16、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抚育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林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发布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资金名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

17、、国家林草局映补助年度金额(万元)一总体目标一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能力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提高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能力,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天然林资源从恢复性增长进一步向提高质量转变,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由稳步复苏向进一步和谐发展转变,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相关任务经检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出指标教量指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教量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数纳入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国有林管护面积(万国有林修复面积(万聘用生态护林员人数质里指标天然林林蓄积量增长持续增长国有林修复合格率冽O时效指标生态护林员补助兑现率刈国有林保护修复当期任冽O效益指标生态效鱼指标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生明显社会效国有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明显提高可持续持续发挥生态作用显著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林区职工及周边群众满黄度(%)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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