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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20222022年7月1日生效北京前言1第1章通则21.1 适用范围21.2 附加标志213定义与缩写21.4 目标和功能要求31.5 风险分析4第2章系统设计与布置52.1 一般要求52.2 与燃油燃烧装置匹配62.3 排气背压62.4 旁通或其他等效措施62.5 排气管互连62.6 脱硫剂选用及其储运72.7 碱液/浆液制备与供应82.8 洗涤水系统92.9 EGC系统残渣系统102.10 排气系统102.11 海水/淡水系统10第3章机械设备113.1 EGC单元113.2 压力容器113.3 旁通与隔离装置113.4 洗涤水处理装置11第4章控制、监测与安
2、全保护124.1 一般要求124.2 控制、监测与安全系统12第5章操作手册145.1 一般要求145.2 应急程序14第6章检验与发证156.1 图纸资料156.2 检验16附录1IMO及部分船旗国、港口国主管机关对实施IMO2020限硫令的特殊规定一览表20附录2EGC系统运行参数核查和记录要求40国际公约、相关国家及地区关于船舶SOx排放控制的要求越来越多,为方便查阅,本指南附录1汇总了公约及相关地区/国家法规关于燃油硫含量的限值、实施日期和区域、废气清洗系统的使用及限制等要求,供有关方使用时参考。注:为方便用户参考,本指南附录1仅列出了国际公约、相关国家及地区法规关于船舶So排放控制的
3、部分要求,详细要求应以公约、相关国家及地区的法令/法规为准。船舶废气中的Sox是燃油中的硫燃烧后形成的污染物,通过燃油燃烧设备(如柴油机、锅炉等)自身技术改造很难达到SOX排放控制目的,需要采取燃料前处理、废气后处理或者替代燃料的方式进行控制,即:(I)燃料前处理方式,采用专门的工艺对燃油进行脱硫处理,船舶直接使用符合规定的低硫燃油。(2)废气后处理方式,通过安装废气处理装置(如废气清洗系统),把废气中的SoX清除,达到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减排效果。(3)替代燃料,船舶使用不含硫或者含硫量很低的清洁燃料,燃烧后的SOX排放也很低。MARPOL公约附则Vl第14条要求船舶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第
4、14.1或14.4条规定的限值,第4条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允许使用至少与附则VI要求(包括第14条规定的燃油硫含量标准)同样有效的减排替代符合方案。废气清洗系统是船舶运输领域应用较多的一种替代符合方案,IMO专门制定了废气清洗系统导则(2009)(MEPC.184(59)决议)(以下简称导则,并分别于2015、2021年批准通过了该导则修订案(MEPC.259(68)、MEPC.340(77)o该导则规定了废气清洗系统排放符合性(包括废气排放和洗涤水排放)验证方法和检验程序,是废气清洗系统法定检验的主要依据。CCS以该导则为基础,制定了CCS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废气清洗系统作为船
5、上重要的防污染设备之一,除了需要满足法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性验证要求以外,还需要考虑系统运行安全有关的问题,即系统的操作和使用不会对船舶、重要设备及人员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本指南从船舶安全角度出发,规定了废气清洗系统设计、制造、船上安装布置、控制监测、检验与试验等方面的要求,作为规范的补充,旨在为船舶设计、建造;改造、检验、试验等提供指导。第1章通则1. 1适用范围1.1.1 本指南适用于为减少船上燃油燃烧装置废气中的SOX排放而安装的废气清洗系统(以下简称EGC系统)。船舶采用干式脱硫系统时,应经CCS特殊考虑。1.1.2 本指南中,EGC系统所使用的碱性化学物质包括氢氧化钠(NaOH)、
6、氢氧化钙(Ca(OH)2)、氢氧化镁(Mg(OH)2)、氧化镁(MgO)e其中氢氧化钠(NaoH)、氢氧化钙(Ca(OH)2)一般以化学处理液的形式在船上储存和使用,指南中与之相关的要求主要是基于化学处理液的特性制定的。1.1.3 如采用1.1.2规定以外的碱性化学物质,申请者应评估该化学物质的特性,识别该化学物质船上加注、储存、供应、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的危害,并提交相关资料供CCS考虑。1.1.4 本指南规定了EGC系统设计、制造、安装布置、控制监测、检验与试验等方面的要求。1.1.5 本指南仅为规范的补充,EG
7、C系统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以下简称CCS钢蝴)和/或其他适用规范的有关规定。此类船舶尚应注意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如有时)。1.1.6 如CCS经主管机关授权签发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相关的法定证书,则还应按CCS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的规定验证EGC系统的排放符合性。1.2 附加标志1.2.1 船舶为减少SoX排放而安装的EGC系统,如按本指南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布置、试验,且SOX排放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经检验合格后可授予SEC(EGCS)附加木小志。1.3 定义与缩写1 .3.1定义(1)燃油燃烧装置(FUelOilCombustionUnit
8、):系指除船上焚烧炉之外的任何发动机、锅炉或其他燃油燃烧设备。(2)废气清洗系统(EXhaUSlGasCleaningSystem,EGCS):系指使用液体清洗介质减少燃油燃烧装置废气中SOx污染物的整套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EGC单元、辅助系统、仪表、控制与监测报警系统等。EGC系统按工作模式可分为开式、闭式、混合式几种类型。几个EGC单元可利用一个共用的排气系统和排气监测系统,也可利用一套共用的洗涤水、供水、水处理和/或舷外系统、排放水监测装置。(3)方案A(SChemeA):系指通过性能试验验证EGC系统在使用中可达到预期的性能,营运中通过运行参数连续监测以及定期排放核查以证明其持续排放符
9、合性的一种检验方法。(4)方案B(SChemeB):系指通过安装经认可的废气排放监测装置,连续监测和显示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相关的法定证书指适用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EGC系统运行时的排放比值,并进行定期运行参数检查,以证明其持续排放符合性的一种检验方法。(5)开式模式(OPenLOOPMOde):系指洗涤水(通常是海水)在作为排放水排放舷外之前,仅单次通过EGC单元进行废气清洗的工作模式。(6)闭式模式(ClosedLoopMode):系指洗涤水多次通过EGC单元进行废气清洗的工作模式。(7)混合模式(HybridMOde):系指EGC系统
10、既能开式模式运行也能闭式模式运行的工作模式。8 8)EGC单元(SCnIbberEGCUniI):系指用来混合废气和清洗介质以清除废气中SOX的反应装置。EGC单元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燃油燃烧装置相连。(9)洗涤水(Washwater):系指用来除去废气中的SoX而引入EGC单元的清洗介质。(10)排放水(DiSChargeWater):系指来自EGC系统,被排至舷外的任何水。(11)洗涤水处理装置(WaShWaterTreatmentPIant):系指用于净化洗涤水使其适合于EGC单元内废气清洗或者达到排放水排放标准的一套装置。(12)脱硫剂(DeSUlfUriZaliOnAgent):系指用来
11、脱除燃油燃烧装置废气中SoX污染物的各类化学物质统称,如NaOH、Ca(OH)2、Mg(OH)2、MgO等。(13)EGC系统残渣(EGCSReSidue):系指通过处理装置从洗涤水中分离出来的物质、不满足排放标准的排放水或其他来自EGC系统的残渣物。(14)碱液(AIkaIiSOIUtion):本指南中系指氢氧化钠(NaOH)氢氧化钙(Ca(OH)2)脱硫剂与水混合后形成的化学处理液。(15)浆液(Shlrry):本指南中系指MgO、Mg(OH)2脱硫剂与水混合后形成的化学处理液。(16)EGC单元阻力(PreSSUreReSiStanCeoftheEGCUnit):系指EGC单元废气入口处
12、与废气出口处的全压差,单位Pa。(17)干式脱硫系统(DryDesulfurizationSystem):系指脱硫剂以颗粒粉末状态与燃油燃烧装置的废气直接接触,脱除废气中SOX的系统。(18)增压风机(BOoSterFan):系指为克服燃油燃烧装置排气通过EGC单元时的流动阻力而增加的风机。1.3.2缩写与符号说明(1) Ca(OH)2:氢氧化钙;(2) CO2:二氧化碳;(3) EGC(ExhaustGasCleaning):废气清洗;(4) EGCS(ExhaustGasCleaningSystem):废气清洗系统;(5) EU(EuropeanUnion):欧洲联盟(简称欧盟);(6)
13、MCR(MaximumContinuousRating):最大持续功率;(7) Mg(OH)2:氢氧化镁;(8) MgO:氧化镁;(9) NaOH:氢氧化钠;(10) SCR(SelectiveCatalyticReduction):选择性催化还原;(三)SOx:硫氧化物;(12) SO2:二氧化硫。1.4 目标和功能要求1.4.1 本指南旨在为EGC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布置、控制监测、检验与试验等提供标准,以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EGC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对船舶、重要设备和人员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1.4.2 为实现上述目标,EGC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布置等应能实现如下功能要求:(1)适应船舶
14、营运的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2)能有效地处理与其连接燃油燃烧装置废气中的SOX排放;(3)尽可能地减少EGC系统安装和运行对燃油燃烧装置的影响,确保燃油燃烧装置能连续工作,且运行参数、功率输出等始终维持在设计范围以内;(4)所使用的材料应与其接触的介质、工作环境相适应;(5)防止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意外积聚或扩散;(6)防止化学物质(如脱硫剂)泄漏和扩散对船体结构或其他设备系统造成破坏;(7)防止高温、运转设备等对船员或其他设备造成伤害;(8)针对潜在的火灾风险,采取合适的探火、防火和灭火措施;(9)考虑EGC系统的安装和布置对船体结构、船舶稳性和载重线等方面的影响;(10)采取合适的控制、
15、监测、安全保护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三)便于相关系统及设备的检查、维护及内部零部件更换。1.5 风险分析1.5.1 对于新颖设计或采用本指南规定以外的脱硫剂时,应采用公认的风险分析/评估方法(如IECzISO31010)对EGC系统设计、布置、操作有关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考虑采取合适的措施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控制。1.5.2 风险分析一般应考虑如下可能的风险:(1)环境条件、工作条件的适应性;(2)对燃油燃烧装置安全运行的影响;(3)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意外积聚或扩散;(4)化学物质的泄漏和扩散;(5)高温、运动设备等对船员或其他设备造成伤害;(6)潜在的火灾风险。1.5.3 风险
16、分析报告一般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用于风险分析的标准和方法;(2)分析时所做的各种假定和前提条件;(3)分析对象,如系统、设备、操作等;(4)可能存在的风险;(5)产生风险的原因;(6)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7)防止或减轻风险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第2章系统设计与布置2.1 一般要求2.1.1 构成EGC系统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控制系统等,应分别按CCS钢规第3、4、7篇规定的环境条件/工作环境进行设计、选型、布置。2.1.2 EGC系统相关管系、设备的材料应与其接触介质的特性及工作条件相适应。除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规定以外,金属和非金属材料选择时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金属材
17、料宜以碳钢材料为主。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据脱硫工艺不同部位的实际情况,衬以抗腐蚀性和耐磨损性的非金属材料。(2)当以金属材料作为承压部件,所衬非金属材料作为防腐部件时,应充分考虑非金属材料和金属材料之间的黏结强度,同时,承压部件的自身设计应确保非金属材料能够长期稳定地附着在承压部件上。(3)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某些部位,如果采用碳钢衬以非金属材料难以达到工程应用要求,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和磨损性,采用以银基材料为主的不锈钢。当经过充分论证后,部分区域也可采用具有抗腐蚀性的低合金钢。其适用介质条件见表2.L2-lo锲基不锈钢适用介质条件表2.1.2-1序号材料成分适用介质备
18、注1铁镣珞合金净烟气、低温原烟气2铁谏格合金铁阁像猫合金PH为3-6,氯离子浓度360000mgL的浆液两者使用条件有差异,实际选用时应注意。(4)非金属材料主要可选用玻璃鳞片树脂、无溶剂树脂陶瓷、玻璃钢、塑料、橡胶、陶瓷类产品用于防腐蚀和磨损,其适宜的使用部位见表2.1.2-2。对于含氟较高的烟气,防腐材料中不得含有玻璃成分。主要非金属材料及使用部位表2.1.2-2序号材料名称材料主要成分使用部位1玻璃鳞片树脂乙烯基酯树脂、酚醛树脂、环氧树脂脱硫浆液箱/罐内衬2无溶剂树脂陶瓷树脂陶瓷脱硫浆液箱/罐内衬3塑料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氯乙烯等脱硫液管道、泵叶轮、泵体内衬4玻璃钢玻璃鳞片、玻璃纤
19、维、乙烯基酯树脂、酚醛树脂脱硫塔喷淋层、管道、箱罐5陶瓷碳化硅、氮化硅脱硫喷嘴、冷却降温喷嘴6橡胶氯化丁基橡胶、氯化橡胶、丁苯橡胶管道、箱罐、水力旋流器等的内衬,真空皮带机、输送皮带注:EGC单元内可能与废气接触的所有部件的材料使用应满足本指南第3章3.1.1的要求。2.1.3 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蒸汽的处所,应满足CCS钢规第3篇笫1章1.3.4的通风要求。2.1.4 应按CCS钢规第3篇第1章1.3.6的要求设有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EGC系统工作和维护时可能对船上人员造成的伤害。2.1.5 EGC系统对船舶吨位、电力负荷、稳性和载重线等方面的影响应进行评估,评估时需考虑EGC系统工作状态,
20、计算与评估有关的详细资料应提交船级社批准。2.1.6 未设旁通的EGC系统投入工作时,应不会由于热冲击造成任何破坏。2.1.7 如系统运行时可能出现烟灰沉积、结垢等,应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清理。2.1.8 EGC系统的安装及运行应不会导致柴油机的NOX排放超出柴油机EIAPP证书或船机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的规定值。2.1.9 EGC系统的结构设计、布置应便于安装、操作和维护。2.1.10 如废气系统除安装EGC系统以外,还拟安装其他后处理装置(如SCR),则应考虑这些后处理系统之间的兼容性。2.2 与燃油燃烧装置匹配2.2.1 每一拟安装的EGC系统,应能适应与其相连燃油燃烧装置的废气温度、背
21、压、SOx浓度、废气量等工作参数,相关的工作条件、限制条件、废气处理能力等应在操作手册中予以明确。2.2.2 船舶营运时各种工况及运行模式下,EGC系统应与所连接燃油燃烧装置匹配,相关资料应提交船级社备查。2.3 排气背压2.3.1 EGC系统船上安装后,在各种运行条件下排气背压应能始终维持在燃油燃烧装置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232如需安装风机以维持所需背压,应采取措施确保即使风机失效,所连接的燃油燃烧装置仍能持续工作。对于多台燃油燃烧装置共用EGC系统的情况,风机的设置应考虑所有相连燃油燃烧装置的背压要求。2.3.3 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减少风机(如设有)因腐蚀、脏堵而影响其正常工作的风险。2.4
22、 旁通或其他等效措施2.4.1 EGC系统的设计与布置应保证当EGC系统故障或正常停止工作时,燃油燃烧装置仍能正常运行。2.4.2 为实现上述2.4.1目标而设置的旁通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1)就地及遥控位置设有正确指示其工作状态的设施;(2)工作可靠,任何情况下应保证燃油燃烧装置能安全运行;(3)旁通阀和对应的EGC单元进口阀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确保任何情况下燃油燃烧装置的排气能顺利排出;(4)按本指南第4章表4.2.3的规定自动触发动作。2.4.3 如EGC系统未设旁通,应确保即使EGC单元内停止洗涤水喷淋,燃油燃烧装置产生的高温排气也能顺利排出,不会对EGC系统及其构件造成破坏,也
23、不会影响燃油燃烧装置持续安全运行。这种情况下,EGC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高温排气直接冲刷可能引起的火灾、烟灰积聚、结碳等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2.5 排气管互连2.5.1 一般情况下,船上各个燃油燃烧装置的排气管应相互独立,不允许相互连接。如设计者充分考虑了潜在风险,并采取有效隔离装置防止排气倒流或泄漏至停止工作的燃油燃烧装置或其他处所,经本社同意,允许多个燃油燃烧装置的排气管连接至同一EGC单元进行排气处理。2.5.2 对于遥控或自动起动的燃油燃烧装置,其起动装置和隔离装置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防止隔离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时起动被隔离的燃油燃烧装置。2.5.3 隔离装置应工作可靠,任何
24、情况下发生故障,应保证燃油燃烧装置能安全运行。2.6 脱硫剂选用及其储运2.6.1 选用氧化镁(MgO)作脱硫剂时,氧化镁含量宜大于85%或者满足EGC系统制造厂的规定,酸不溶物宜小于3%(干基)。2.6.2 脱硫剂的储运、制备系统应设有必要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2.6.3 当采用粉状脱硫剂时,物料装卸区的布置应考虑风向。2.6.4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脱硫剂储存时吸潮、变质与板结。2.6.5 脱硫剂储存舱/柜的容量设计,应考虑船舶拟营运的航线、拟使用的燃油硫含量、燃油设备的燃油消耗率等因素确定。2.6.6 采用碱液作为脱硫剂时,还应满足如下要求:(1)碱液储存舱/柜、承滴盘或其他可能与碱液接触
25、的任何部件,应采用钢质或熔点超过925C的其他等效材料,所使用的材料应与拟使用的碱液相兼容,或者采用合适的防腐涂层予以保护。采用氢氧化钠(NaoH)溶液作为脱硫剂时,禁止使用铝、锌、铜或镀锌钢等材料。(2)碱液储存及输运过程中应维持在其浓度适合的温度范围内,为此应根据船舶航线或作业区域配备必要的加热和/或冷却系统,防止温度低时发生结晶,或者温度高时导致材料过度腐蚀。如碱液储存舱/柜设有加热和/或冷却系统,则还应设有相应的高和/或低温报警或者温度监测。(3)储存舱/柜的布置应考虑其他加热舱柜或设施传热产生的影响。当发生溢流或泄漏时,不会滴落到可燃或加热表面。尤其是不能布置在锅炉上方或者与蒸汽管很
26、近。(4)储存舱/柜应按CCS钢规第3篇第3章第10节的要求装设空气管、溢流管和液位测量装置。空气管和测量管(如设有)的出口应引至开敞的安全位置,其布置应能防止水进入碱液舱/柜,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人员可能造成的伤害。溢出的碱液应引向适合的溢流柜或其他舱/柜。如设置舱/柜高液位报警装置替代溢流管,应符合如下要求: 舱/柜设计压力应考虑舱柜底部至空气管出口处液体高度产生的静压力,和 空气管头开口下端应设有合适的碱液承滴盘。(5)每个碱液储存舱/柜应设有液位监测装置和高/低液位报警。(6)可能发生泄漏的位置应安装承滴盘,防止泄漏的碱液滴落或扩散到其他结构或设备处造成破坏。(7)承滴盘应设有泄放装置
27、,将承滴盘内的碱液泄放到溢流柜或其他适合的舱柜,泄放管路上应安装止回阀;或者作为替代,设有承滴盘液位监测装置及快速关闭阀,当发生泄漏时可快速地自动切断碱液,采用该设计布置时,承滴盘的容量应能足够容纳可能的泄漏。(8)加注站应位于开敞甲板,且远离任何点火源,其布置应保证一旦加注站发生泄漏不会导致碱液与其他非兼容的材料接触或混合。封闭或半封闭的加注站如设有效通风,也可接受。加注接口或其他可能泄漏的位置应按266(6)、(7)的要求设承滴盘。(9)碱液储存舱/柜上所有管路或贯穿件均应设有连接在储存柜上的手动关闭阀,如该阀装设在焊于舱壁上的刚性短管上,应符合CCS钢规第3篇第4章4.2.5.2的规定。
28、如上述关闭阀设在储存舱/柜顶部以下,从储存柜引出的管路一旦破坏,会导致碱液逸出,则应为快速关闭阀,该阀除能就地关闭外,还应能在储存舱/柜所在处所外易于接近的安全位置进行操作。(10)碱液储存舱/柜及泵不应位于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碱液储存舱/柜及泵如设在围蔽处所内,所在区域应通过抽风型机械通风系统进行有效的通风,通风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该通风系统应独立于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通风系统,并能在处所外予以控制。碱液储存处所外的每个入口旁应张贴警告标志,注明:进入处所前应先进行通风。(11)碱液储存舱/柜可设在机舱内,这种情况下,如机舱通用的通风系统能提供不少于6次/小时的换气以保证储
29、存舱/柜附近空气的有效流动,并且能保持持续运转(除非储存舱/柜内的碱液已被排空并已进行了彻底通风),则可不必设单独的通风系统。(12)储存舱/柜的强度应足以承受溢流管内液柱最大高度所对应的压力,最小不低于储存舱/柜顶部以上2.4m,并考虑碱液密度。(13)如碱液储存在整体舱内,则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应考虑如下要求:储存舱可设计和建造为船体的一部分(如双层底、顶边舱)。储存舱应采用合适的防腐涂层进行保护,并通过隔离空舱、空舱处所、泵舱、空舱/柜或其他类似处所进行分隔,以避免直接相邻于起居处所、货物处所(如所装货物可能与碱液发生有害反应)以及任何食物库、油舱/柜和淡水舱/柜。储存舱应按深舱的船体及主要
30、支承构件的适用结构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与建造。船舶稳性计算时应考虑碱液储存舱。(14)对于通常有人进入的围蔽处所,如符合以下情况时,则应满足266(10)的规定:围蔽处所和整体式碱液储存舱柜相邻且存在可能的泄漏点时(比如人孔、附件);或碱液管路穿过该围蔽处所时,除非管路采用钢质或熔点超过925C的其他等效材料,且所有连接均为全焊透接头。(15)为保护船员,船上应设有合适的人员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防护靴、手套、贴肉护目镜。船上配备的防护装备数量应与日常碱液处理操作或发生泄漏时可能暴露于碱液的人员数量相适应,但无论如何不应少于两套。防护装备应存放在起居处所外易于接近的储物柜内。应设有洗眼和安全淋浴的
31、设施,洗眼和安全淋浴设施的位置和数量应基于详细的安装布置予以确定。应至少在如下位置设置洗眼和安全淋浴站:碱液驳运或处理泵位置附近。同一层甲板有多个驳运或处理泵位置时,如从各个碱液泵位置均能容易到达洗眼和安全淋浴站,则允许在该层甲板仅设一个洗眼和安全淋浴站。甲板上碱液加注站附近。如船舶左、右两舷均设有加注接头,则应考虑在两舷侧各设置一个洗眼和安全淋浴站。碱液系统中可能发生碱液溢出/泄放、以及需要周期维护的接头/部件附近。(16)碱液储存柜应能通过便携或固定安装的系统及设备排空碱液和通风。2.6.7 如采用浆液做脱硫剂,一般应满足266(5)、(6)、(11)、(12)、以及(13)、的要求,或者
32、根据浆液的特性及危险性,遵循同等安全原则进行评估确定2.6.6中的适用要求。2.7 碱液/浆液制备与供应2.7.1 脱硫剂以固体形式储存在船上时,应设有必要的碱液/浆液制备系统,将固体脱硫剂配制成一定浓度的碱液/浆液供EGC系统使用。2.7.2 碱液/浆液制备系统应设有脱硫剂计量装置,配制的碱液/浆液浓度应满足EGC系统的要求,并控制在工艺允许的范围内,碱液/浆液的浓度和消耗量宜纳入自动控制系统。2.7.3 采用氧化镁作为脱硫剂时,制备的浆液细度应至少保证200目90%的过筛滤,否则应设置预处理系统。2.7.4 碱液/浆液制备能力应按设计工况下脱硫剂消耗量的150%设计,并应设有足够容量的储罐
33、,容量不低于脱硫系统设计工况下2h的碱液/浆液消耗量。2.7.5 应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碱液/浆液制备时因放热可能导致的危害。2.7.6 浆液储罐应设有防沉淀装置,如加装桨叶式搅拌器、气力/水力搅拌装置等。2.7.7 碱液制备与供应管系还应满足如下要求:(1)采用钢质或熔点超过925C的其他等效材料,所使用的材料应与拟使用的碱液相兼容,或者采用合适的防腐涂层予以保护。采用氢氧化钠(NaoH)溶液作为脱硫剂时,禁止使用铝、锌、铜或镀锌钢等材料。(2)无论设计压力和温度如何,碱液管系应满足I级管系的相关要求。(3)碱液供应泵容量应能满足EGC系统设计工况下的需要。(4)碱液的供应应能自动控制进行,保
34、证系统的脱硫效率持续满足设计要求。(5)碱液管系应独立于船上其他管系,且不应设在或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6)碱液管系不应布置在锅炉上方或者靠近蒸汽管路、废气系统、需要绝热的热表面或其他点火源。(7)碱液管路的接头应尽量少,除了一些必要的阀及设备采用法兰连接以外,直接连接的管路应全部采用焊接,以尽量减小泄漏的风险。(8)碱液管系如下接头位置应进行防护,并安装承滴盘,防止泄漏的碱液滴落或扩散到其他结构或设备处造成破坏:管路之间的可拆接头(如法兰连接、机械接头等);管路和泵、滤器、加热器、阀等设备之间的可拆接头;上述所提设备之间的可拆接头。所安装的承滴盘应满足本指南266(7)的要求。(
35、9)管系选用的阀及附件应适合工作介质的特性。(10)减液管路上应安装合适的过滤装置,其布置应能保证滤器清洗时,仍能不间断地供应碱液。(三)碱液管系应设有排空及冲洗设施,当EGC系统停止运行时能排空并清洗。2.7.8 浆液管系应满足上述277(3)、(4)、(5)、(9)、(10)、(11)的要求,或者根据浆液的特性及危险性,遵循同等安全原则评估确定2.7.7中的适用要求。2.8 洗涤水系统2.8.1 洗涤水管路及其附件,应综合考虑其接触介质的温度、酸碱度等特性选择合适的材料。如采用塑料管,应满足CCS钢规第3篇第2章2.4.3的要求。2.8.2 洗涤水供应泵的入口应设有过滤装置。2.8.3 应
36、设有洗涤水供应监测报警装置,当监测到洗涤水供应压力低时发出报警,并按本指南表4.2.3的规定条件触发安全保护。2.8.4 应根据EGC单元内废气处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冷却系统,保证洗涤水进EGC单元的温度始终维持在设计范围之内。2.8.5 洗涤水舷外排放系统不应与其他系统相连,排放管路及附件应考虑防腐措施,如应用了不同的金属材料,还应考虑防止电偶腐蚀。2.8.6 应保证船舶在正常航行吃水情况下,舷外排放口始终处于舷外水面以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舷外水倒流。2.8.7 洗涤水舷外排放口应尽量远离海水吸入口,并应考虑船舶推进特征,防止洗涤水舷外排放时对螺旋桨或推进器、船体外板等造成腐蚀。舷外排放口
37、的布置应便于洗涤水取样。2.9 残渣系统2.9.1 废气清洗过程产生的EGC系统残渣应储存在指定的EGC系统残渣柜,除本章2.9.3的规定以外,EGC系统残渣柜应独立于其他舱柜。2.9.2 EGC系统残渣柜的材料应依据残渣的腐蚀特性进行选择。2.9.3 EGC系统残渣柜的设计应考虑清洁方便,EGC系统残渣柜如兼作脱硫剂储存柜的溢流柜,则有关脱硫剂储存柜的要求也要满足。2.9.4 EGC系统残渣柜的容量应依据预期产生的EGC系统残渣量进行设计,计算时应考虑EGC系统的类型、数量以及可排放EGC系统残渣港口之间最大的航行时间等因素。如缺少准确数据,可按30天计算。2.9.5 EGC系统残渣柜应按C
38、CS钢规第3篇第3章第10节的要求设空气管和液位测量装置,空气管和测量管(如设有)的出口应位于开敞的安全位置。2.9.6 EGC系统残渣柜应设高位报警。2.10 排气系统2.10.1 排气系统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其材料、设计、制造、安装布置等还应满足CCS钢规第3篇第1、2、4、9章的有关要求。2.10.2 有关排气旁通、隔离的要求见本指南2.4、2,5o2.10.3 排气系统上安装的EGC单元及其构件应满足本指南3.1的要求。2.10.4 EGC单元排气入口处的排气管应充分考虑温度、湿度变化而可能造成的腐蚀。2.10.5 EGC单元后的排气管及部件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如排气管内可能发生冷凝
39、水积聚,则应设冷凝水泄放设施。2.11 海水/淡水系统2.11.1 为EGC系统服务的海水和淡水系统应满足CCS钢规第3篇第1、2、3章的有关要求。2.11.2 如EGC系统的海水/淡水系统与船上其他系统相连,则应设有可靠的防倒流设施。2.11.3 海水泵/淡水泵的排量应足够供应EGC系统最大工作负荷条件下所需的海水/淡水量而不会影响船舶其他重要辅助系统的正常运行。2.11.4 对于可开式模式运行的EGC系统,应考虑EGC单元所在处所和EGC单元洗涤水管路穿过的机器处所(位于水线以下时)发生大量海水泄漏的风险,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控制。第3章机械设备3.1 EGC单元3.1.1 EGC单元应视
40、为燃油燃烧装置排气系统的组成部分。EGC单元内可能与排气接触的所有部件应能适应可能的排气高温,除非设有旁通装置以及可有效防止EGC单元内部件过热的措施,确保EGC系统运行、停机及停机后任何时候都不会超过部件可能承受的温度。3.1.2 EGC单元及与洗涤水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不锈钢材料或其他耐腐蚀材料制成,能承受可能接触介质的酸碱腐蚀及温度变化。3.1.3 EGC单元的壳体、支撑构件等应能承受船舶设计工况下可能遇到的载荷,包括船舶摇摆产生的动态载荷。3.1.4 EGC单元及其内部结构设计应考虑防磨、防腐、防冲刷。3.1.5 应设有可靠的泄放设施,当闭式模式运行的EGC系统不工作或紧急需要时,可
41、迅速将系统内的洗涤水泄放到指定舱柜。3.1.6 EGC单元应密闭,防止废气和/或洗涤水泄漏到处所内。3.1.7 EGC单元烟道入口段的设计应考虑废气倒流和颗粒物沉积的可能。3.1.8 EGC单元如设计有工作液位,则应采取措施保证EGC单元内洗涤水液位维持在规定范围内,并应设有水位显示与监测设施,当水位超出范围时发出报警。3.1.9 应采取措施防止EGC单元内的洗涤水倒灌至燃油燃烧装置。3.1.10 应设有必要的人孔/检查孔、通道和平台,以方便EGC单元零部件更换、检修、维护和清洁。3.1.11 喷淋系统的设计、布置应考虑结垢、堵塞、磨损等风险,并考虑设有合适的冲洗设施。3.1.12 应设有必要
42、的气液分离装置,防止脱硫后的废气携带液滴。3.2 压力容器3.2.1 EGC系统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按CCS钢规第3篇第6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3.3 旁通与隔离装置331废气旁通和隔离装置应满足本指南第2章2.4、2.5的要求。3.4 洗涤水处理装置3.4.1 洗涤水处理装置及其部件如可能超压,应设有合适的压力泄放装置。3.4.2 滤器的安装和布置应保证当进行清洗或更换时,不会中断EGC系统的运行。3.4.3 洗涤水处理后产生的残渣应按本指南2.9的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第4章控制、监测与安全保护4.1 一般要求4.1.1 EGC系统的控制、监测及安全系统除满足本章要求外,还应符合C
43、CS规范第7篇第1、2章的规定。4.1.2 EGC系统除按本章4.2的要求设置监测、报警和安全保护外,还应按CCS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的要求进行设置。4.2 控制、监测与安全系统4.2.1 为保证EGC系统及所连接燃油燃烧装置的工作参数始终维持在的规定范围以内,EGC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运行、监测、报警和安全保护功能,并设有手动操作的设施。4.2.2 EGC系统的控制可以和船舶综合控制系统整合,也可设计为单独的控制系统。系统设计应保证一个部件的单项故障不会导致船舶和人员安全陷入潜在的危险状况。EGC系统的控制系统与船舶综合控制系统整合时应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报告提交CCS备查。对于周
44、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船舶,EGC系统的监测和报警系统可以和船舶集中监测和报警系统整合。4.2.3 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EGC系统的监测与安全保护项目,一般可按表4.2.3的要求设置监测、报警及指示,EGC系统控制站应设有相关的报警和指示。EGC系统的所有报警应以单项报警或组合报警的形式延伸到连续有人值班的位置。4.2.4 应在EGC系统就地控制站和集控室(如设有)设紧急停机装置,用来停止系统运行,并打开废气旁通装置(如安装)。EGC系统停机不应影响燃油燃烧装置的可靠运行。4.2.5 当遥控系统发生故障(如设有)或应急情况下,EGC系统应能实现就地控制和监测,系统安全操作所需的重要参数及设备
45、工作状态,应在就地控制站设有指示。4.2.6 应设有安全停机系统,并满足如下要求:(1)安全停机保护动作触发时,应在遥控位置及就地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并能指示导致停机的参数,且除非系统进行人工复位,否则系统不能自动重新起动;(2)应按表4.2.3规定的条件自动触发安全停机。监测报警及安全保护表4.2.3监测项目指示报警自动停机及旁通废气增压风机(如设有)运行停止工作-废气旁通或隔离装置(如设有)工作位置-废气旁通或隔离装置动力源运行失效-EGC单元废气进口温度X高-EGC单元废气出口温度X高X(过高)废气通过EGC单元的压降X高X(过高)洗涤水泵和/或碱液/浆液泵运行停止工作-洗涤水和/或碱液
46、/浆液供应压力X低会X(过低)洗涤水和/或碱液/浆液供应温度X高-EGC单元水位(如适用)X高X(过高)碱液储存柜温度X低/高-碱液储存柜液位X低/高-碱液系统承滴盘液位(如适用)X高-脱硫渣柜液位X高-控制、报警及安全系统电源工作失效-紧急停机XXX注:适用;-不适用。EGC单元如不适合干式条件下工作,停机后废气应自动旁通。如设有备用风机、泵,则应起动,否则应自动停机,并旁通废气。背压超过燃油燃烧装置允许的最大值之前应发出报警。按266(7)的要求,探测到碱液泄漏后报警,并自动切断碱液供应。第5章操作手册5.1 一般要求5.1.1 船上应备有EGC系统操作手册,明确系统操作、检查、维护、安全等方面的程序和计划。5.1.2 手册一般应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 EGC系统的操作、检查、维护有关的程序与计划;(2)监测与安全保护系统的日常测试和维护有关的程序与计划;(3)系统运行拟使用的化学物质加注、储存及使用有关的特别说明:(4)系统运行有关的工作条件和限制条件;(5)应急程序。5.2 应急程序5.2.1 应针对EGC系统操作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故障制定相应的应急程序,如紧急停机、废气旁通与隔离、洗涤水/碱液泄漏等方面的操作程序和责任人安排,以尽可能减少对船舶及相关燃油燃烧设备安全运行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