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船舶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检验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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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检验指南2023第1章通则1第1节一般规定1第2节图纸和资料3第3节产品检验4第4节船舶检验6第2章直流综合电力系统设计9第1节一般规定9第2节直流配电系统设计要求9第3节交流日用配电系统设计要求11第3章系统保护13第1节一般规定13第2节直流配电系统保护设计13第3节交流日用配电系统保护设计14第4节短路电流计算和保护电器选择15第4章控制和监测19第1节一般规定19第2节功率/能量管理系统(PMS/EMS)设计要求21第5章电磁兼容23第1节一般规定23第2节电磁兼容设计和分析要求23第3节抗干扰设计原则23第6章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25第1节一般规定25附录1短路电流

2、计算及保护校核方法26第1节一般规定26第2节直流配电系统的短路计算与保护校核方法27第3节交流日用配电系统的短路计算及保护校核方法32附录2电磁兼容风险分析与设计报告模板34第1节电力系统说明34第2节电磁环境分析34第3节主要设备(系统)电磁兼容特性35第4节主要电磁兼容设计措施及预期效果37第5节系统布局、布线、滤波、接地说明框图37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船舶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木指南)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设有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的船舶。1.1.1.2 安装本指南所规定的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的船舶,除应满足本指南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CCS钢质

3、海船入级规范、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或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等规范(以下简称相关规范)的相应要求。1.1.1.3 由于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技术尚在不断发展中,对于特殊的和新型的直流综合电力系统,不能满足本指南规定的技术要求,而需采用基于相应的理论计算、试验结果、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进行评估,经CCS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1.1.2 定义1.1.2.1 本指南适用的定义如下:(1)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将全船一次能源(含燃料燃烧或化学反应产生的能源、储能能源、风能、光伏能源等)统一转变为直流电能,并实现综合运用的船舶新型动力电力系统。其将电源装置输出的

4、电能(包括发电装置产生的电能和(或)储能装置释放的电能),经直流配电系统、交流日用配电系统,向全船负荷(如电力推进、作业负荷、主要日用负荷等)供电,并通过功率/能量管理系统实现全船能源的综合调度使用。集中式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发电装置、储能装置、负载直接或经变流器接入直流母排。直流母排由两个及以上的母排分段组成,各母排分段通过母联保护装置连接,正常工况下母联保护装置合闸,集中式直流配电。(3)分布式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发电装置、储能装置、负载直接或经变流器接入多段直流母排。各段直流母排通过母联接触器或隔离开关连接,正常工况下母联接触器或隔离开关分闸,各段直流母排相互独立、分布式运行。(4)电源装置

5、:船舶的电力来源,一般包括发电装置和储能装置。(5)发电装置:将燃料燃烧或直接将燃料化学反应产生的电能,为船舶负载提供电力来源的装置。其特征是在正常的技术状态下,能量仅能单向从发电装置流向配电系统。可分为交流发电装置(如交流同步或异步发电机组)、直流发电装置(如交流整流发电机组、直流发电机组、燃料电池、太阳能光伏系统等)。(6)储能装置:储存电能或其他能源的装置,能够为船舶负载提供电力来源,也可由发电装置、储能装置或岸电进行充电。其特征是在正常的技术状态下,能量能够在储能装置和配电系统之间双向流动,如蓄电池(组)、超级电容器、飞轮储能等。(7)直流配电系统:将发电装置、储能装置、岸电提供的电能

6、分配至各用电设备,并根据用电设备的不同电能需求实现电制、电压和频率的变换。包括直流配电板、变流器、电缆等。(8)直流配电板:系指由发电装置、储能装置、岸电直接或相应接入变流器供电,分配和控制直流电能至船上各用电负荷的直流汇流排、开关设备、保护电器和监控设备的组合。如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和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对小型船舶的船长范围作出调整,则应执行两规则适用范围中新的船长范围的有关规定。直流母排:系指直流配电板内部,连接电源装置和负载的公共直流汇流排。(10)变流器:系指根据用电设备电能需求,实现电制、电压、频率变换的电力电子设备。包括整流器(AeyDC)、逆变器(DC/AC)、变频器(D

7、C/AC或ACDCAC)、斩波器(DC/DC)等。(U)交流日用配电系统:系指将逆变器、交流发电装置、岸电提供的三相交流电能分配至日常用电负荷的配电系统。包括交流配电板、照明变压器、电缆等。(12)交流配电板:系指由逆变器、交流发电装置、交流岸电供电,分配和控制三相交流电能至船上日常用电负荷的交流汇流排、开关设备、保护电器和监控设备的组合。(13)功率/能量管理系统(PMS/EMS):系指为船舶功率/能量获取、分配和使用提供相应监测、控制和管理功能的自动化系统。(14)固态开关:系指采用电力电子功率半导体作为电流分断元件的无触点开关。(15)熔断器弧前时间:系指熔断器从一个足够分断熔体的电流出

8、现至电弧产生瞬间的时间间隔。(16)熔断器燃弧时间:系指熔断器从电弧产生瞬间到电弧最终熄灭瞬间的时间间隔。(17)熔断器熔断时间:弧前时间和燃弧时间之和。(18)熔断器内:即焦耳积分,系指在给定时间间隔内电流平方的积分,弧前A是熔断器弧前时间内的R积分;熔断内是熔断器熔断时间内的内积分。(19)泵升电压:系指电动机处于再生制动状态时,机械能通过电动机转换为电能,此能量回馈至驱动电动机的变流器直流侧电容引起的电压升高。上述(2)、(3)示意图见图1.1.2.1-1,和图1.121-2。*/中式流合电力系统发电装置, 储能装置、负载直界或经变源骞张入直流学生. n诙修排由两个及以上的分段母押组成,

9、各分段n海母揖Iti 格断晞、嘶路器或囱仓开关等母取保护装窗连接,正常情况 以联保护装置令何,形成公共直流母津向斜我供电”在某段 H流传排故障时.马联保护装置断开连接.图1.1.2.1 -1集中式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示意图UE1GVIoA分布式近潦综合电力系统接触器或隔向开关 (正常ri分用)发电装置、储能装置、负毂汽接或经变流JS接入多段直流I;J 撑,各段口流可揖通过对联接依器或隔密开关连接.正常情 况母联搂触器或隔岗开关分闸,各分段H流母Jl &汇运行向 各自负战供电,85Y图1.1.2.12分布式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示意图第2节图纸和资料1.2.1 送审图纸和资料1.2.1.1 船舶审图阶段,

10、除按CCS相关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外,对于制造商在CCS入级船舶上首次安装的直流综合电力系统,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批准: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原理图(可为单线图);(2)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短路电流计算书(见3.4.L2),包括直流配电系统和交流日用配电系统两部分(适用于可并联电源装置总功率大于20OkW的船舶);直流综合电力系统选择性保护分析报告(见3.431),包括直流配电系统和交流日用配电系统两部分(适用于可并联电源装置总功率大于200kW的船舶);直流配电系统短路电流计算和选择性保护分析验证资料(见3.4.4),用于对(2)和(3)的内容进行试验验证;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控制和监测系统图;

11、(6)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系泊和航行试验大纲。1.2.1.2 船舶审图阶段,除按CCS相关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外,对于制造商在CCS入级船舶上首次安装的直流综合电力系统,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备查:(1)系统说明书,应至少包含系统概述、各主要部件功能、系统保护原理、系统控制功能以及系统外部接口描述;(2)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电磁兼容设计和分析报告(见521.1);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FMEA)报告(见第6章)o1.2.1.3 船舶审图阶段,除按CCS相关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外,对于已经过首次安装批准,在CCS入级船舶上后续安装的同型式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并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

12、S批准: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原理图(可为单线图):(2)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短路电流计算书(见341.2),包括直流配电系统和交流日用配电系统两部分(适用于可并联电源装置总功率大于20OkW的船舶)。用于计算短路电流的仿真/建模计算方同型式即指系统拓扑结构、保护原理和控制逻辑无原则性变化。一般情况卜.,当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直流母排分段数、3.2.1.1中的保护电器和保护策略无原则性变化时,可认为是同型式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法,应与首制船所采用的方法相一致;直流综合电力系统选择性保护分析报告(见3.4.3.1),包括直流配电系统和交流日用配电系统两部分(适用于可并联电源装置总功率大于20OkW的船舶);(4

13、)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控制和监测系统图;(5)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系泊和航行试验大纲。1.2.1.4 船舶审图阶段,除按CCS相关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外,对于已经过首次安装批准,在CCS入级船舶上后续安装的同型式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并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备查:(1)系统说明书,应至少包含系统概述、各主要部件功能、系统保护原理、系统控制功能以及系统外部接口描述;(2)直流综合电力系统首次安装的有关信息,应至少包括首制船舶下列信息:船舶识别号、系统原理图(可为单线图)、短路电流计算书、选择性保护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情况等;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电磁兼容设计和分析报告(见5.2.1.1)1.2.1.5 经过首次

14、安装批准后,在CCS入级船舶上后续安装同型式直流综合电力系统,但有个别组件产生变更时,CCS可要求增加送审图纸和资料。1.2.1.6 已完成CCS原则认可的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或类似应用了直流母排的电力系统,无须满足1.2.1.1-1.2.1.2的要求,应按照1.2.1.3-1.2.1.5的要求进行图纸资料的提交。第3节产品检验1.3.1一般要求13.1.1除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外,产品检验还应满足CCS相关规范、规则和产品检验指南的有关要求。1.3J.2直流配电系统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制造和试验应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对于没有标准的新设备或设备的新用途,应提交文件证明其与传统设备具有等效性。1.3.2直

15、流配电板1.3.2.1 直流配电板应经CCS认可并取得CCS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方可上船使用。1.3.2.2 直流配电板中部件持证要求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直流配电板中部件持证要求表L3.2.2序号部件名称证件类别认可模式审图备注C/EWDATA-BTA-AWAPAI.熔断器XX4X2.断路器XXX3.隔离开关XXX4.母联连接用固态开关XXX见CCS混合动力船舶检验指南第3章第2节5.变流器XXX功率50kW及以上6.发电机保护装置XXX7.功率/能量管理系统XXX8.电工仪表XXX9.绝缘监测仪XXX10.接触器XXX11.继电器XX4X12.电线电缆XXX符号说明:1)C船用产品证书

16、: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PA图纸审查:3) X4:经CCS特别同意可以接受。1.1.1 .3直流配电板柜体(含汇流排)应符合IEC61439-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和IEC61439-2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规定。13.2.4 直流配电板应完成以下出厂试验:(1)结构及接线检查,必要时应进行外壳防护等级试验;(2)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的检查;(3)冷却系统效用试验;(4)电气功能试验,检查半导体变换装置、仪表、报警、指示、显示屏等的效能,功率/能

17、量管理系统(PMS/EMS)的功能试验应尽实际可能进行:汇流排温升试验,对批量生产的同型产品可仅对首件产品进行温升试验;(6)耐压试验;(7)绝缘电阻测量。1.33电源装置1.33.1 额定功率50kVA及以上的发电机组应进行单件/单批检验,持有CCS产品证书。1.332 产品检验指南E-04发电机中表7.1所规定的稳态短路检验试验,可按如下规定进行校核:交流发电机及其励磁系统,在稳态短路状态下,至少应能维持其保护装置设定的最大短路电流,耐受时间为保护装置设定的最大分断时间。1.333 三相交流异步发电机应按照表1.333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后,单件/单批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中

18、1至8项。三相交流异步发电机型式试验项目表表1.3.3.3序号试验项目技术要求1.外观检查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2.绝缘电阻测量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3.2963.绕组电阻测量技术条件4.过载/过电流试验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3.2.5.I5.超速试验IEC60034-1第9.7条6.耐压试验IEC60034-1第9.2条7.空载试验(空载电流和空载损耗的测定)GB/T19071.2第4.5条S.轴承检查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3.2916少最大转矩测定GB/T1032第9条10.工作特性曲线的测定GB/T19071.2第4.7条I1.额定负我试验和温升测量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19、第4篇3.2.312.倾斜试验CCS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13.交变湿热试验CCS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14.盐雾试验Kaa)CCS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15.外壳防护等级试验IEC60034-5注:未进行盐雾试验的产品需在认可证书及产品证书中注明“不适于安装在开敞甲板11.33.4发电机组不必进行产品检验指南E-05发电机组中要求的并联运行试验或负载转移试验。13.3.5交流异步发电机组若在制造厂完成产品检验指南E05发电机组中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不可行时,应经CCS同意,在制造厂至少完成产品检验指南E-05发电机组中第5.4(1)至(8)和(17)的试验项目,在系泊试验期间

20、完成其余的试验项目。13.3.6锂电池(包括能量型超级电容)的制造、试验和检验应符合纯电池动力船舶检验指南的规定。1.3.4变流器(半导体变换器)13.4.1功率50kW及以上的变流器(半导体变换器)应按照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第3章附录IA或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第1篇第3章附录IA持有证书。1.3.5推进控制系统13.5.1推进控制系统应按照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第3章附录IA或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第1篇第3章附录IA持有证书,可参照CCS产品检验指南E-16主机遥控系统进行型式试验。1.3.5.2推进控制系统的软件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7篇第2章第6节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4篇第2章第8节的规

21、定。第4节船舶检验1.4.1 一般要求1.4.1.1 所有检验程序、检验方式、检验种类、检验间隔期、检验条件、检验前准备、检验和试验要求以及船舶图纸、资料、证书、记录和报告等的保存,对于海船应按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内河船舶应按CCS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1.4.2 建造中检验1.4.2.1 船舶的建造中检验除应按CCS相关规范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外,有关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尚应增加下列项目:确认各工况下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的操作、保护、联锁、指示、报警和相应的动作处于正常状态;如电力负荷估算书中存在两台及以上电源装置并联运行工况,则需选择最少台数电源装置并联运行工况进行

22、试验。在该工况停止其中一台电源装置,验证系统供电连续性。若电源装置额定功率不同,则需停止较大功率电源装置;根据电力负荷估算书,在保证船舶动力安全的情况下,在航行工况或者作业工况下切除一台单机功率最大的负荷(如停止一台推进电动机),验证系统电压调节性能和稳定性;(4)控制和监测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应至少验证:控制位置(机旁/遥控)的设定和切换正常;控制模式(手动/半自动/自动)的设定和切换正常;各电源装置及保护电器运行状态、参数显示及启停控制正常;故隙指示(声光报警)及历史故障记录调出显示功能正常;验证在发生如下情况时,系统能自动进入到安全状态:(a)功率/能量管理系统(PMS/EMS)电源故障;

23、(b)功率/能量管理系统(PMS/EMS)可编程控制器故障;(C)功率/能量管理系统(PMS/EMS)通讯故障;(d)FMEA分析报告中风险等级较高的其他故障。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的电源装置包含同步发电机组或异步发电机组时,需进行以下项目:由机旁控制箱、配电板和功率/能量管理系统(PMS/EMS)控制面板分别进行机组的启动和停止正常;发电机组安全系统模拟效用试验;发电机组负荷试验,对于变速运行发电机组,则分别在最高转速和最低转速进行试验;对于恒速运行发电机组,则在额定转速进行试验; 突加和突卸负荷试验,对于变速运行发电机组,则分别在最高转速和最低转速时进行试验,对于恒速发电机组,则在额定转速进行试

24、验;并车和负荷转移试验,对于变速运行发电机组,则分别在最高转速和最低转速进行试验;对于恒速运行发电机组,则在额定转速进行试验。应尽实际可能为每台机组加载至100%负荷。若存在困难,应至少加载并车总负荷等于推进电动机总功率或直流配电系统向船舶交流配电板提供的负荷(两者取大者),并经CCS同意;异步发电机组按照1.3.3.5的规定进行出厂试验时,还应进行产品检验指南E05发电机组第8.4(9)至(15)的试验项目。其中,对于电压整定范围、稳态电压调整率、电压波动率、瞬态电压变化率,应考核变流器输出侧的直流电压;发电机组(连同变流器)并网预充电功能(如有时)正常;发电机组解列功能正常。(6)直流综合

25、电力系统的电源装置包含储能装置时,除应符合CCS纯电池动力船舶检验指南的适用要求外,还需进行以下项目:对每组储能装置(连同变流器,如有时)的检查和起动/停止试验;储能装置(连同变流器,如有时)并网预充电功能(如有时)正常;逐一向直流母排投入每组储能装置(连同变流器,如有时)时,确认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及在网储能装置处于正常状态;每组储能装置(连同变流器,如有时)急停功能的检查和试验;储能装置(连同变流器,如有时)并联带载运行及负载分配功能的检查和试验:岸基充电装置(如有时)操作、指示、联锁等功能的检查和试验;如电力负荷估算书中具有仅使用储能装置供电的工况时,应考核储能装置承受负载突加/突卸的稳定供

26、电能力,可采用以下试验方法并提交试验报告经CCS同意:(a)在系泊试验时应进行突加和突卸负载试验,选取对应工况下电力负荷估算书中最大额定功率/实际最大使用功率设备,并结合系泊试验条件作为突加和突卸负载功率:(b)在航行试验时,进行最大功率储能装置停机试验,和停止一台推进电动机试验,以考察系统的稳定性。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的电源装置包含燃料电池发电装置(连同变流器)时,除应符合CCS船舶应用燃料电池发电装置指南的适用要求外,还需进行以下项目:对每组燃料电池发电装置(连同变流器)的检查和起动/停止试验;燃料电池发电装置(连同变流器)并网预充电功能(如有时)正常;逐一向直流母排投入每组燃料电池发电装置(

27、连同变流器)时,应分别验证投入前直流母排有电和无电(如适用)等各类工况,确认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及在网燃料电池发电装置处于良好状态;燃料电池发电装置(连同变流器)并联带载运行及负载分配功能的检查和试验;确认燃料电池发电装置(连同变流器)在功率/能量管理系统(PMS/EMS)设定的最低稳定输出功率的工况下能平稳运行30min(8)交流日用配电系统使用逆变器供电时,需进行以下项目:逆变器的检查和起动/停止试验;逆变器带载运行的检查和试验;两台逆变器之间相互转移供电,以及与其他交流电源装置(如有时)相互转移供电的试验,且转移过程中负载不断电;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的负荷包含推进电动机时,除应符合CCS相关规范

28、的适用要求外,还需进行以下项目:在驾驶室操作面板、集控室(如有时)或机旁操作变频器分别进行推进电动机的启动和停止正常;确认急停功能正常;模拟故障情况下越控功能正常;确认防冷凝加热器功能正常; 模拟在网电源装置功率不足时,4.2.1.1(8)功率限制功能有效。(IO)确认强弱电走线,强弱电接地回路、电缆布置等抗干扰设计满足第5章第3节的有关要求。1.4.3建造后检验1.4.3.1 年度/中间检验:除应按CCS相关规范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外,尚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1)对构成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的电气设备和电缆应尽实际可行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总体检查;(2)确认直流配电系统和交流日用配电系统对安全至关重要

29、的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检查备用电源自动供电的工作情况;(3)检查连续监视系统绝缘电阻装置,在系统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应能发出报警(如适用);(4)对遥控、报警监测和安全系统进行总体检查。1.4.3.2 特别检验:除应按CCS相关规范的适用要求和1.4.3.1的要求进行检验外,尚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对直流配电系统和交流日用配电系统上的开关、仪表等进行检查,并对过载电流保护电器和熔断器(目视检查、测量接通电阻或类似方式)完好程度进行检查,以确认其对各自电路提供适当保护;(2)确认保护电器保护的有效性和延时(如适用)设置正确;电源装置在工作负荷状态下作单机和并联运行试验,检查负载分配及转移功能

30、;(4)系统报警和安全系统功能应尽实际可行进行试验加以验证。第2章直流综合电力系统设计第1节一般规定2.1.1 一般要求2.1.1.1 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应能在船舶所有工况(包括航行、作业、进出港、停泊等)下,为船舶提供足够的电力。2.1.1.2 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应在所有正常工况和故障情况下,确保旅客、船员及船舶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2.1.1.3 采用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的船舶,其安全性、可用性和可靠性应与使用常规交流配电系统的同类船舶相当。2.1.1.4 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电气设备的构造和安装方式,应能确保在正常运行时,人员无法意外接触其中的带电部件。2.1.1.5 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各配电支

31、路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类似措施,防止设备处于维护状态时,人员因意外接触带电部件造成伤害。推进电动机采用永磁电动机时,除设置隔离开关之外,应设置合适的措施(如锁轴装置等),避免在非推进状态下回馈的能量,在推进电机电气端口处产生的高电压危及人员安全。2.1.2 电能质量2.1.2.1 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提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1.2.2-1.2.3或CCS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3篇第1章第3节的规定。2.1.2.2 对于专用的直流配电系统,制造厂能提供文件证明全部直接连接到直流母排的设备能在更宽的电压波动范围和更高的纹波电压下长期无故障地运行,可不必满足2.1.2.1的要求。第

32、2节直流配电系统设计要求2.2.1 直流配电系统线制2.2.1.1 直流配电系统可采用下列线制形式:(1)双线绝缘系统;(2)负极直接接地的双线系统(不采用船体作为负极回路);(3)中线直接接地的三线系统(不采用船体作为负极回路);(4)中线经高阻接地的双线系统。2.2.1.2 设有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电化学储能装置时,不应使用2.2.1.1(2)和221.1(3)的线制形式。2.2.2 绝缘配电系统和经高阻接地配电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2.2.2.1 对地绝缘系统和经高阻接地系统,应设有连续监测直流配电系统绝缘电阻,且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的绝缘监测装置。2.2.2.2 对地绝

33、缘系统和经高阻接地系统,如第一次接地故障发生时配电支路开关设备不断开,则系统应设计为,在第一次接地故障清除之前再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与第一次接地故障不同极)时,开关设备能够断开此时的故障电流。2.2.2.3 经高阻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的选择,应能实现以下功能:限制系统单极接地故障时的故障电流和过电压水平,保障系统在单极接地故障下的短时连续运行,以及设备和人员安全;(2)发生单极接地故隙时,流经接地电阻的电流的大小应确保能触发系统接地监测、报警或保护。2.2.3 直流配电系统可采用下列两种配电拓扑形式:2.2.3.1 集中式拓扑:直流母排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发电装置、储能装置、负载直接或经

34、变流器均匀地连接于这些分段上,各分段直流母排由熔断器、断路器或固态开关等母联保护装置连接。正常情况母联保护装置合闸,形成公共直流母排向负载供电;在某段直流母排故障时,母联保护装置断开连接,隔离故隙点后,其它直流母排可继续向负荷供电。2.23.2 分布式拓扑:直流母排应至少分为两个独立的分段,发电装置、储能装置、负载直接或经变流器均匀地连接于这些分段上,各段直流母排通过母联接触器或隔离开关连接。正常情况母联接触器或隔离开关分闸,各分段直流母排独立运行向各自负载供电;在某段直流母排故障时,其它直流母排供电不受影响。2.23.3 源装置2.23.3.1 为船舶主电源的电源装置,其台数和容量应符合钢质

35、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2.1.1.1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3篇3.1.2或纯电池动力船舶检验指南3.1.2的有关要求。2.23.3.2 助系统(如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和监控系统等)的设计不应使得2.241中作为船舶主电源的电源装置和用于其备用的电源装置同时失效。2.23.3.3 入直流母排并联运行的电源装置应自动实现负荷分配,并确保各工况下并联运行的电源装置输出功率不超过各电源装置的最大可用功率。可以采用:一台电源装置调节直流母排电压,所有其他的电源装置根据功率/能量管理系统调节电流;或(2)基于电源装置自身(或通过变流器模拟)的电压下垂特性实现负荷分配。当采用方式(1)实现并联及负荷分配时,系统

36、应设置合适容量且以电压模式运行的电源装置,以确保系统全部电源装置的输出功率与当前负载功率的稳态和暂态需求相适应,避免对直流综合电力系统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当调节直流母排电压的电源装置失效后,其余的电源装置可以正常工作。2.23.3.4 速运行发电机组应能在制造商规定的全部转速范围内(或转速点上)运行和并网发电。224.5并联运行的多台储能装置应通过变流器和保护电器接入直流母排;若各储能装置始终独立运行,则可经保护电器直接接入直流母排,不设置相应的变流器。2.23.4 流配电系统对变流器的设计要求2.23.4.1 2.2.5.2-2.2.5.7适用于发电机整流器、储能装置

37、接入变流器、变频器(推进或作业)、逆变器(日用)等直接连接直流母排的变流器。2.23.4.2 流器应能承受直流母排上可能出现的电压或电流的尖峰,应考虑正常和一切合理预见的异常情况下出现的状况,例如由于短路,保护设备动作所引起的电压尖峰,以及非故障区域恢复供电所引起的变流器的电流尖峰。2.23.4.3 使用能量可双向流动的变流器(如储能接入变流器、变频器或逆变器兼做整流器等),应评估允许变流器双向流动的功率的大小,确保直流配电系统及其相连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2.23.4.4 直流母排电压非常低时,如变流器启动过程出现的冲击电流较大以至于有安全隐患时,应设置预充电回路进行限制。2.23.4.5 发

38、电机整流器的设计能防止直流母排向发电机组反向馈送电流,则可以替代发电机逆功率保护。2.256 变频器应采用储能装置、制动电阻或类似措施消耗或抑制推进电机制动能量(如推进电动机全速倒车产生的能量),避免直流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由于泵升电压过高导致损害,或能提交证明文件,表明推进电机制动能量的回收不会导致直流母排电压泵升。在推进电动机正常电动状态运行时,泵升电压抑制电路不应启动。泵升电压抑制电路动作结束时,不应使直流母排电压降得过低,避免引起系统不稳定。2.257 .7变频器可采用速度控制或转矩控制等方式驱动推进电动机,并应限制变频器的输出转矩或推进电动机最高转速,保证船舶航行及设备安全。2.2.6直

39、流配电系统对岸电或其他外来电源的设计要求2.2.6.1 岸电或其他外来电源供电电制和电压与直流配电系统的直流母排相匹配时,可经断路器等保护电器直接接入直流母排,否则需配置匹配的变流器。2.2.6.2 不与电源装置并联(含短时并联转移负荷)的岸电或其他外来电源(直接或经变流器)接入直流母排应设置必要的联锁,以避免不当连接时对直流配电系统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第3节交流日用配电系统设计要求2.3.1 一般规定2.3.1.1 交流日用配电系统的供配电形式及绝缘监测,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2.4.1-2.4.2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3篇2.1.1的有关要求。1.1.1.1 流日用配电系统可通过逆变

40、器与直流配电系统连接,也可自行配置交流发电装置和接入岸电。当直流配电系统与交流配电日用系统绝缘等级相差较大时,应设有隔离变压器。2.3.1.3 交流日用配电系统电源装置主要包括交流同步发电机组和连接至直流配电系统的逆变器等。交流电源装置的台数和容量,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2.1.Ll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3篇3.1.2的有关要求。2.3.1.4 辅助系统(如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和监控系统等)的设计不应使得231.3中电源装置和用于其备用的电源装置同时失效。2.3.2交流日用配电系统对逆变器的设计要求2.321逆变器之间,以及逆变器与交流发电机组之间切换供电时,应保证切换过程平稳、无冲击,

41、且切换过程中日用交流负载不断电。2.322交流日用配电系统若仅由逆变器供电,在正常工况下,逆变器应采用恒压恒频控制策略;在发生交流系统短路故障时,逆变器应能立即响应从恒压恒频控制切换至恒流恒频控制,向交流日用配电系统提供指定幅值和恒定频率的短路电流,且持续时间不低于0.5s,用于交流日用配电系统保护电器识别和分断短路故障。232.3交流日用配电系统若由逆变器与交流同步发电机组并联供电,可由交流同步发电机组调节交流母排电压,逆变器根据功率/能量管理系统调节电流;必要时,无论交流同步发电机组是否投入,逆变器均应能够向交流日用配电系统提供稳定的电压和频率。2.3.3交流日用配电系统对岸电或其他外来电

42、源的设计要求2.3.3.1岸电或其他外来电源供电电制和电压与交流日用配电系统的交流母排相匹配时,可经断路器等保护电器直接接入交流母排,否则需配置匹配的变压器或变流器。2.332不与电源装置并联(含短时并联转移负荷)的岸电或其他外来电源接入交流母排应设置必要的联锁,以避免不当连接时对交流日用配电系统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第3章系统保护第1节一般规定3.1.1 一般要求3.1 .Ll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的保护应能最大限度减少供电中断和设备损坏的可能性。3.2 .1.2除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外,系统保护还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第5节或CCS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3篇第2章第3节的要求。对于某些特定应

43、用场合(如通航于急流航段,或设有动力定位系统的船舶等),还应符合相关规范中的特定要求(如CCS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8篇第2章2.2.13,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8篇第11章等)。第2节直流配电系统保护设计3.2.1 一般要求3.2.1.1 直流配电系统可采用空气式框架或塑壳直流断路器、固态开关、直流熔断器等保护电器,结合保护策略设计,实现系统短路故障的快速分断与隔离,系统非故障部分恢复正常工作,不导致故隙范围扩大。3.2.1.2 对直流母排电压稳定性较为依赖的发电装置,如异步发电机组(含整流器),不宜使用直流断路器作为保护电器。3.2.1.3 如不能提供必要的电流及适当的维持时间保持至直流

44、配电系统保护电器动作时,电源装置(及其变流器)支路不应使用直流断路器作为保护电器。3.2.1.4 直流配电系统出现短路故障时,应考虑在直流配电系统保护电器动作前,推进电机通过变频器反并联二极管向短路点放电的可能性,避免推进电机及变频器受损。3.2.1.5 电源装置(含变流器)应设有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保护电器的过载保护整定值应根据电源装置(含变流器)的额定电流配置,并避开电源装置(含变流器)启动或并网时的冲击电流;(2)当电源装置(含变流器)内部出现短路故障时,应能立即停止运行,并断开电源装置(含变流器)与直流母排的连接,不应影响与其并联的其他电源装置的正常运行;交流同步发电机组与整流器之

45、间、交流整流发电机组与直流配电板之间的线路发生短路时,电励磁发电机应能够依靠差动保护或切断励磁停止输出实现保护功能;永磁同步发电机,应设置相应的保护,如通过定子绕组上的熔断器熔断实现保护功能,同时还应能够停止原动机的运行;(4)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和燃料电池与相应斩波器之间,或蓄电池、超级电容器与直流配电板之间的线路发生短路时,应能依靠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和燃料电池高压盒内部熔断器熔断实现保护功能;电源装置的变流器至直流母排之间的保护电器动作时间应与变流器拓扑结构相适应,例如,在短路过程中,应能限制电源装置通过升压斩波器主电路二极管向短路点馈送短路电流的持续时间,或者通过变流器限流控制向短路点输出

46、恒定短路电流的大小和持续时间,避免造成设备损坏。3.2.1.6 除必要的维护外,直流配电系统配电支路上的隔离开关应始终保持在接通的状态,除非某一支路处于故障状态,或能提交证明文件,表明需断开的隔离开关不会影响系统的选择性保护。3.2.1.7 直流配电系统的负载支路应设有短路瞬动保护。当该负载支路发生短路故障时,负载输入端保护电器应优先瞬动动作,隔离故障后,其他配电支路均能继续正常供电。3.2.2 短路保护原则3.2.2.1 除3.2.2.2-3.224另有规定者外,直流配电系统的短路选择性保护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2.5.4或CCS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3篇2.3.1.1的要求。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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