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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备案程序(试行)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一)国家、省级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入海排污口设置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今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底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因此,今年要实现入海排污口备案全覆盖。为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顺利完年度任务,
2、参照国家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其他省市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相关文件,结合台州实际,起草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备案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备案程序(试行)。(二)台州实际工作需要经前期排查,全市已备案入海排污口14个,均为工业和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经梳理,全市需备案或登记的入海排污口有663个(暂定),为海水养殖排污口、农污终端排口和工业雨洪排口等。由于备案数量较大,需进一步规范备案流程,参照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报批稿),实行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备案,并按照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生态环境领域十条硬核举措,将部分入海排污口备案
3、或登记责任分工到分局,实现环评审批和入海排污口备案同级同步办理。入海排污口作为环境风险隐患之一,是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其要点在排查、重点在整治,核心在于监督管理,加强和规范排污口备案,是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二、起草过程备案程序(试行)编制完成后,2023年5月30日-6月1日征求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沿海各分局意见,7个沿海县(市、区)分局均反馈无意见;2023年6月13日15日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
4、州海事局等部门意见,7家单位均反馈无意见;2023年6月19日至6月29日,在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内容简介备案程序(试行)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程序(试行)主要内容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为依法、科学、合理设置我市入海排污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适用本程序(试行)的情况,规定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二是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管理,将工业、城镇集中式
5、排污口划为重点管理;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划为一般管理;其他均为简化管理。明确入海排污口确定责任主体方式。三是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事项同级同步办理;明确了不同管理要求的入海排污口备案所需材料,以及设置论证内容;要求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具备相应能力;排污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按要求重点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应在线上办理;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对设置入海排污口进行充分论证且符合对应要求的,责任主体无需再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定了入海排污口备案前提、以及不予备案和注销情形。四是按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自然资源、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涉及民生工程、政府投资重大工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未能按规范设置的既成事实的重要入海排污口、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提交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审定。明确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