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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委员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职
2、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级别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本评价办法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农艺、畜牧、兽医、农经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外聘人才)、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评价办法。第六条建立定期评聘制度。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确保当年申报,当年评审。区农业农村厅政工人事处每年3月底前制定当年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专业业务考试原则上于6月底完成,职称申报原则于9月底完成,职称评
3、审原则于10月底完成,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年度评审。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本级别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八条建立不少于30人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建立不少于20人的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建立不少于10人的初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评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建立评
4、审专家管理、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专家库成员一般由区内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第九条自治区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行政领导不超过2名。设执行委员若干,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少于11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则上不少于9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本级及以下级别职称。第十一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负责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相关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审理评审材料的
5、时间和要求,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派驻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监督下随机抽取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随机抽取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从候补委员中按顺序递补。第十二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人员为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与申报人员属同一单位、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员推荐专家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
6、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全区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厅政工人事处,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他级别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组建单位指定(原则上设在政工人事部门),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十六条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二)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三)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四)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代表论文、论著原
7、件及复印件;(六)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七)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第十七条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二)委托评审函I份;(三)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第四章申报审核第十八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
8、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十九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报人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评审当年度12月31日,论文、奖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截止申报材料接收之日,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聘任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
9、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第二十二条受理审核。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审核后,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第五章组织评审第二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第二十四条专家初审。会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
10、评议组,选取3名以上与申报人员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执行委员,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为初审专家。由3名以上初审专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专家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第二十五条审议材料。初审专家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评定基础分和工作业绩量化评分。全体评审专家就初审情况和材料审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对是否提交会议评审逐一进行举手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同意票数的,进入述职答辩环节。第二十六条述职答辩。申报人员逐一入场,对任现级别职称以来的政治表现、业务工作等进行述职,评审专家围绕代表作、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提问,申报人员答辩。第二十七条综合评审。采用量化赋分综合评审,实行
11、百分制,标准分为60分。低于标准分60分的,视为未通过职称评审。高于60分的,结合高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20%的淘汰率,中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10%的淘汰率;对那曲、阿里艰苦边远地区和县、乡(镇)、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划定淘汰率,高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10%的淘汰率,中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5%的淘汰率,进行职称评审。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召开二次会议复议。第二十九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全程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
12、、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并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同时做好归档保密管理。第三十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第三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一般应在资格确认文件印发后3个
13、月内完成聘任工作。第三十二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笫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评审服务第三十四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评审申报通知。第三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具备的全部条件、申报程序、办理依据和注意事项。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现场审核申报材料,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并按规定做好记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
14、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三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职责,建立倒查追责制度,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纠正机制。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组织职称评审时,要及时把评审工作方案、评审结果等资料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查询档案等形式,对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做好事后监管工作。第三十八条
15、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评审工作地以外邀请的专家由工作单位据实报销往返路费,评审工作期间按标准安排食宿,费用由职称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申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人员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取得的任职资格,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1.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和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2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3 .任现职期间有明确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尚在处理、处罚、处分
16、阶段,仍递交申报材料的;4,伪造资历、业绩成果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失信失德、学术不端行为的;5.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1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或受单位通报批评,延迟1年申报;2 .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每未完成1年度延迟1年申报;3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安全生产或技术责任事故、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被追责的直接责任人(且处分期满),延迟2年申报。第四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区农业农村厅将对其
17、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一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三条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建立申报评审诚信数据库,实施动态更新及分级备案制度,并及时将数据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农业农村厅备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