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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应处分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校行字(2017)29号)节选: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对于积极参与非法传销、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六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者,不构成犯罪的,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餐厅、宿舍、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
2、,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在宿舍内推销商品及从事经营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三)私自将床位转让、租住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四)擅自外宿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返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晚归,一个月内有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私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一)违规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违规用电用火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