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区文明养犬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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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区文明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限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华龙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本市限养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养犬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限养区

2、内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严格限制犬只养殖场设置。第四条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由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的登记、办牌,犬只留检、周转(收容)场所的设置,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及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牵头修订和完善养犬管理相关制度,受理养犬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宣传活动,统一制作犬只标牌资料;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二)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和种类;负责

3、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免疫管理,负责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负责统一印制犬只免疫证和免疫档案。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包括犬只周转、收容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负责对犬只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六)相关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经费

4、保障。(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用地的协调保障。(八)宣传部门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九)华龙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养犬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第六条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申请登记:需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应当到设

5、有“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并在植入电子芯片后,领取犬只登记牌,做到“一犬一牌一号”。免疫间隔期满,需要再次接种疫苗的,犬主凭犬只登记牌即可实施接种。对不符合条件的犬只,由犬主自行处置,不得饲养。狂犬病免疫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犬只登记牌信息包括:犬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犬只类型及编号。电子芯片信息除上述登记信息外,还应记录犬只接种免疫的相关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对全市范围内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开展调查登记。经审核可以从事“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的单位,应

6、设立明显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第七条实行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一)犬主应当将犬只登记牌系挂在犬只颈部,不得随意摘下、涂改。(二)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对犬只束犬链(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三)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以下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等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养犬行为不

7、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犬只死亡、遗失或宰杀的,应在30日内到一站式服务点注销登记。犬只异常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六)发生犬只伤人事件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华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区应当设立犬只周转(收容)场所。经同意设立的周转(收容)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三)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犬只收容量不少于100只;(四)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五)根据条件配备必要的通风、清洗、消毒、排污等设施。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

8、大对违规养犬、养犬行为不规范、非法犬只养殖和诊疗、非法销售犬只及犬只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犬只交易场所和非法犬只诊疗机构。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防止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可探索开展抓捕外包和犬只爱心领养的社会化运作模式,并负责社会化运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对限养区内被遗弃、走失或未及时办理免疫注射等手续的犬只,城市管理部门将统一按无证犬进行捕捉、收容并做好饲养、消毒等管理工作。犬只收容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未认领的犬只,城市管理部门在农业农村部门的专业技术指导下,定期实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高度重视涉及犬类的社会舆情动向,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定期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第十二条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第十三条携犬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携犬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增加“对携犬人”)第十四条养犬管理过程中,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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